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来源:好走旅游网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刘安丰 更新时间:2010-09-09 16:31:19

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和债务纠纷中,对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个难点,其主要原因就是法律规定的矛盾和不确定性。很多人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漏洞,采取离婚的形式逃避夫妻共同债务,造成了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和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从而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这里,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无论其名义上是否以一方为债务人,夫妻双方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那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呢?

一、在时间上,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期间一般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符合条件的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在范围上,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三、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无限的、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离婚,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

1

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在离婚时,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对彼此有效,属于内部的约定,对外并不能对抗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对此予以确认,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四、在债务形成的主体、对象上,既包括以夫妻双方达成合意以共同的名义所形成的债务,也包括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或者以另一方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名义从事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代理,来源于“家事代理权”的制度,即夫妻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我国虽未有对家事代理权的正式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已有此判例。

五、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可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但是有些特殊侵权民事案件,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案件的诉讼中则采用举证倒置规则,二者是一般与特殊的辩证关系,这二者举证都可以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笔者认为,对于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也应当适用举证倒置规则。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有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这样,举证责任的分担才显示公平,才能减少或杜绝在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因此,今后的婚姻立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清偿和举证责任,进一步加以明确,规范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分担、确认,以维护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