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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化学品监督管理责任书

来源:好走旅游网


易 制 爆 化 学 品

安全监督管理治安防范责任状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为了加强对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1、凡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易制爆化学品和处置废弃易制爆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管。

2、易制爆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严格执行“三专、三严、五双、六对头”的安全管理制度,即:专库储存、专车运输、专人保管;严格制度、严格手续、严格管理;双把锁、双本帐、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人使用;购进、发货、退回、领用、库存、销毁与账目对头。

3、生产、储存、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易制爆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严防易制爆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

5、易制爆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6、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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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易制爆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7、凡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发现易制爆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8、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易制爆化学品。通过公路运输易制爆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易制爆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9、易制爆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10、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涉及生产、储存、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应当根据易制爆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上述安全监管责任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治安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盖章): 派出所(盖章):

治安责任人(签字): 所长(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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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注: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由责任单位和派出所各执一份,派出所报治安大队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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