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2.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3.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对不能确诊的疑似传染病病人应组织医院专家组会诊确认,同时上报县疾控中心,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4.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对不具备传染病诊疗条件的科室,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例时,要认真、详细地做好登记,按照传染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告,非危重病人转到传染科(内科)归口治疗,危重病人先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转诊到传染科进一步治疗. 5.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6.不外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7.对肺结核病人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归口治疗,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结核病人转诊三联卡.
备注: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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