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1997年 280元/月
1998年 280元/月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7年 320元/月
390元/月
430元/月
460元/月
0元/月
620元/月
690元/月
750元/月
850元/月
850元/月
2010年 960元/月
2011年 1140元/月
2010年2月1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今天起,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具体为:一类区由原来的850元/月调整到现在的960元/月,主要是南京市的主城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先的700元/月调整到现在的790元/月,主要是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
同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具体是:一类区由原先的7.2元/小时调整到7.8元/小时;二类区由原先的5.9元/小时调整到6.4元/小时。适用范围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同。
“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包括下列内容: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以上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但劳动者个人需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拿到的工资有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实际到手的钱应该不低于
960-1583×11%(养老保险、医保、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合计为11%)-10=776元。居家、失业及退休人员不适用于此标准,另外,病假或请事假也可能拿不到最低工资。
2008年下半年南京本已决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但当年下半年开始的国际金融危机,使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面临挑战,南京暂缓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近,由于政
府各项帮扶企业的措施到位,企业经营逐步回归正轨。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信号,市劳动部门根据经济形势变化作出调整,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稳定就业岗位。市劳动保障局表示,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确保最低工资标准顺利执行。
2011年按南京市区目前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1583元计算,一个参保职工每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最低为184.13元,这样扣除社保费后,职工实际拿到手的最低为955.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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