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第183号令)及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埠人员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1]139号)有关规定,特向申请补缴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告知如下: 一、
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给被保险人缴纳1998年7月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审批过程须向工资科提供以下材料:
1. 《补缴基本养老费审批表》一式三份,为外埠城镇补缴5年及以上基本
养老保险费的需填写《外埠人员养老保险补缴审核表》一式六份。 2. 补缴养老保险单位承诺书一份 3. 补缴养老保险个人承诺书一份
4. 补缴期间的原始工资凭证;工资由银行代发的提供银行对账单。(审原件
留存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财务章。);
5. 由间断缴纳养老保险时所在单位提供补缴人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劳动合
同(审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6. 被补缴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含首页、本人页);户口本首
业没有注明非农业户籍的还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补缴期间为非农业户籍证明。
7. 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被补缴人档案 8.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
用人单位原因未给被保险人缴纳1992年10月至1998年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审批过程除须向工资科提供(一)项中所有材料之外,还需提供被补缴人档案。 三、
单位经劳动监察、仲裁裁决、判决后责令补缴间断基本养老保险费
的,提供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责令〈限期〉改整通知书》,仲裁裁决书,判决书等相关材料直接到社保中心办理。 四、
只补缴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直接到社保中心办理。
五、 注意事项
1. 所有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压盖公章。
2. 以上提供材料一律用A4纸张,填表均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 3. 注册地不在本区的还需提供社保登记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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