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数 一、产生集体协商代表 代表的产生 首席代表 法律法规 二、协商前的准备阶段 与协商有关的企业内部和外部资料、职工普遍诉求与愿望 拟定协商议题 提出协商要求,发出《协商要约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一) 职工方 书面答复 企业方
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至少3名。 讨论协商内容 (二) 三、协商程序 正式协商 全体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拟定合同文本草案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三) 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合同文本 四、合同生效与报审 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 报送市人社局审查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10日内 合同文本和审查意见书复印件报上级工会备案 审查通过后 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以适当方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1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释义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含义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和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所谓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
工资是涉及到企业和职工双方共同利益的问题,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对职工来说,工资收入是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是职工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的核心;对企业来说,工资是人工成本的组成部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创和谐企业,确保广大职工共享和谐社会.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本单位职工。职工方由工会代表,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企业方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派的代表。 三、工资集体协商遵循的原则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开、诚信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平均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
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主要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以企业个体为单位,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本企业工资集体协议。
五、企业方在协商开始前应向职工方提供的资料
职工方和企业方应当在协商开始十日前向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企业方应当提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上缴税收、净利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情况和资料。 六、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明确了工资协商有九个方面的内容,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标准;试用期,病事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和变更、解除、终止条件;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 七、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职责:
根据《山东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13条规定,协商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有:收集、研究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拟定协商议题,如实向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参加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提出协商意见;及时向本方通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受询问;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解决;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首席协商代表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协调工作.双方首席代表在协商会议中,应轮流主持会议。首次协商会议由提出要约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八、工资集体协商的步骤
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分为六个步骤。
第1步,产生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推选的4-6名职工代表候选人,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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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职工方协商代表,并确定首席代表.
第2步,启动要约: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协商。
第3步,协商准备:搜集各方面意见;准备协商材料;确定协商重点;进行协商沟通.
第4步,正式协商:履行集体协商程序;发生分歧不能解决时申请协调,以利早日达成共识。
第5步,审议审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报送门审查;(门收到文本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合同生效执行,协商双方代表应于5日内将生效的工资集体合同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6步,监督执行:工会组织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监督《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履行,并将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 九、企业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的产生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三名,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并从中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其中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担任;工会因故不能履行首席协商代表职责的,由主持工会工作的副或者委员担任.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并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其首席协商代表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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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首席协商代表书面指定。 十、行业性、区域性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的产生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由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的工会选派,并向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参加协商的所有企业职工公示。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担任。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由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的企业代表组织直接选派,也可以由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参加协商的所有企业民主推选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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