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5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1.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35题,单选)
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应该是部门法,故A选项错误。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它效力低于宪法,属于基本法,故B选项错误。根据其内容看,它规定的主要是程序性问题,属于程序法,故C选项正确。根
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应当是公法,故D选项错误。
2. 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36题,单选)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148条之规定,本题属于商业秘密案件且为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但需公开宣判,故B、D选项均错误。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即可满足不公开审理的前提,故A选项错误。综上,C选项正确。
3. 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37题,单选)
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
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 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
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标的、诉的分类。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其并未发生变更,故A选项错误。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规定,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进行,故B选项错误。在本案中,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
道歉,仍然是让被告履行义务,属于给付之诉,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4. 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38题,单选)
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一般而言,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三种:(1)根据当事人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主体,例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主体;(3)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也不必要求其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为诉讼标的。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A选项是错误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属于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根据《民法总则》第18条第2款之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种自然人也就属于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C选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据此,有清算组并未被注销方可以破产企业名义进行诉讼,故D选项错误。
5.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40题,单选)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关于雇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戊成为甲乙丙合伙开办的电脑行的员工,不能成为被告。根据《民诉解释》第60条之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又根据《民诉解释》第52条之规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见,个人合伙不能作为当事人,合伙组织可以成为当事人。而要成为合伙组织,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并且一般是指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但是,本案中的电脑修理店只能属于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作为当事人。所以,A、B、D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
6. 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2015年卷三40题,单选) 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B.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D.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免于证明的事实中的自认。《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可见,A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可见,B选项也不构成自认。收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C选项是错误的。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的也不构成自认,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A选项当选。
7. 甲诉乙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39题,单选)
A.当事人无权向法院申请撤诉
B.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C.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D.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和解。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从一般原理来讲,如果不制作调解书,诉讼和解则不会对当事人产生强制的约束力,单纯的和解协议也不会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达成和解之
后,原告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因此,A和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调解规定》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8. 法院发邮件通知当事人到法院来领取判决书,当事人前来法院,看了判决书,知道自己败诉,拒绝签收,法院将判决书送到当事人所在单位,并邀请了其所在单位代表见证,并且拍照,这种是什么送达?(2018年仿真模拟题)
A.留置送达 B.直接送达 C.电子送达 D.委托送达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送达。A选项中,留置送达中包括法院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情形,若当事人到达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同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文书,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在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后视为送达,也可以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故本题选A。直接送达是指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制指定的代收人。因此B选项错误。判决书不能电子送达,因此C选项错误。委托送达必须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因此D选项错误。
9. 关于民事诉讼的裁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47题,单选)
A.裁定可以适用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诉讼请求 B.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法院应当裁定延期审理 C.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
D.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裁定适用的范围:(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可见,针对上述三项裁定之外的其他裁定,不可以上诉。所以D选项将例外情况当作原则进行了表述,无疑是错误的。A选项中的不予受理和管辖权异议适用裁定,但驳回诉讼请求应当适用判决,所以也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之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法院可以延期审理。因此,B选项中并未说明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并且延期审理应该适用决定方式而非裁定,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的
拘束力有所不同。判决的效力,除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之外,还会及于其他所有人。但裁定一般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而不对社会其他人发生效力。在裁定中,先予执行的裁定属于例外,它的效力与判决相同,及于所有人;财产保全裁定也是例外,其效力也要及于占有保全财产的第三人。所以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10. 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身体损害,丁起诉三人要求赔偿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乙、丙分别赔偿2万元、8000元和2000元,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44题,单选)
A.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丁为原审原告 B.甲为上诉人,丙、丁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 C.甲、乙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丁为原审原告 D.甲、乙、丙为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关于二审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解析思路四句话:(1)谁上诉,谁就是上诉人;(2)对谁不满(减少其一审判决确定的权利,增加其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谁就是被上诉人;(3)既没有上诉,也没有被上诉,则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明;(4)如果都上诉的,则都是上诉人(注意无独三上诉的特殊规定)。本题中,是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所以,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11. 李某因债务人刘某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法院经审理宣告刘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刘妻为其财产代管人。判决生效后,刘父认为由刘妻代管财产会损害儿子的利益,要求变更刘某的财产代管人。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47题,单选)
A.李某无权申请刘某失踪
B.刘父应提起诉讼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变更刘妻的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D.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再审变更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案件中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变更。《民诉解释》第344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中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
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所以,B选项说
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12. 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三47题,单选)
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B.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 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
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执行行为异议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A和B选项是正确的。对执行标的异议是由案外人提出的,案外人也可能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所以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的当事人有部分相同,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中,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的手段是申请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救
济手段是申请再审或者另行起诉。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当选。
13. 关于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36题,单选)
A.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都具有执行力,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决书没有执行力
B.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仲裁中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C.仲裁不需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诉讼原则上要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D.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法院是国家机关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区别。《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
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和生效裁决书都具有执行力。A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在诉讼和仲裁中当事人都可以申请保全。B选项是错误的。《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因此,诉讼和仲裁都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C选项是错误的。《仲裁法》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D选项是正确的。
14. 马迪由阳光劳务公司派往五湖公司担任驾驶员。因五湖公司经常要求加班,且不发加班费,马迪与五湖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本案仲裁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37题,单选)
A.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B.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
C.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阳光劳务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马迪和阳光劳务公司为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多项选择题
15. 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79题,多选)
A.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B.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C.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没有新事实和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D.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起诉与受理。根据《民诉解释》第212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是因为,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只是对案件程序问题的处理,并未涉及实体问题,再次起诉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应受理。A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诉解释》第214条之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可见,在原则上,针对撤诉的案件再次起诉时法院应当受理,关于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只是例外。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可见,第一,针对原告起诉的限制,此处有“6个月”的规定;第二,本规定只限制原告的起诉,并不限制被告的起诉,被告起诉时无论是否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都应受理。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诉解释》第219条之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因为,诉讼时效属于实体问题的范畴,法院在进行实体审判时才能触及,在处理起诉与受理的程序时并不考虑诉讼时效问题。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
16. 朱某诉力胜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朱某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因房屋质量问题,请求被告修缮,费用由被告支付。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认可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力胜公司不服令其支付5万元违约金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关于房屋有质量问题的事实认定,证据不充分。关于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82题,多选)
A.应针对上诉人不服违约金判决的请求进行审理 B.可对房屋修缮问题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改判
C.应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 D.应全面审查一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正确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民诉解释》第3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所以,AC选项说法正确,BD选项说法错误。
17. 就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80题,多选)
A.建华公司可在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
B.在甲市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申请后,建华公司可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C.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D.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正确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检察监督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可见,当事人只有在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下方可申请检察建议,并且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仅限于一次机会,故A、B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故C、D选项是正确的。
18. 胡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彗星公司缴纳房租。彗星公司收到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根据租赁合同,彗星公司的装修款可以抵销租金,因而自己并不拖欠租金。对于法院收到该异议后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84题,多选)
A.对双方进行调解,促进纠纷的解决 B.终结督促程序
C.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彗星公司不同意的除外 D.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胡某不同意的除外
正确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督促程序。《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本题中,债务人通过主张抵销而否定了租金的债务,属于合法的债务人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所以,B选项和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19. 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84题,多选)
A.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B.法院可查扣该共有财产
C.共有人可对该共有财产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有效 D.龙前铭可对该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司法部原答案为BCD)。本题考查对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所以,BCD选项说法正确。关于A项,司法部答案认为是错的,而我们认为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执行中,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这属于执行中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说明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这个司法解释讲的是析产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执行异议成立,中止标的的执行并不矛盾。所以,A选项
说法应当是正确的。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
不定项选择题
20. 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 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2015年卷三95题,不定项)
A.A县法院 B.B县法院 C.C县法院 D.D县法院
正确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协议管辖。本题是合同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可以适用协议管辖,且约定了原告所在地(A县)和合同签订地(C县)的基层法院,都与案件有实际联系,故管辖协议有效。A县和
C县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起诉时从中选择一个即可。故AC选项正确。
21. 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
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4年卷三95题,不定项)
A.许某是原告 B.葛某是被告
C.云峰公司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云峰公司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解散公司诉讼中当事人的认定。《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1、2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在本案中,许某是原告,被告应该是云峰公司,而葛某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此,正确答案是A。
22. 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 B.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C.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
D.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正确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是专家辅助人的基本立法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之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而不包括专家辅助人。而且从专家辅助人的设置理念来看,这种主体的任务是对专业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根本不需要回避。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22条第2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故B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第2款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所以D选项错误,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而非败诉方承担。(司法部原答案为C)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
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 请回答下列小题:(2011年卷三98~99题,不定项)
23. 下列双方当事人的承认,不构成证据制度中自认的是: A.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 B.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 C.张成功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D.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自认制度。《民诉解释》第92条第1~2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本题中,A选项和D选项所述系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能适用自认。所以A和D选项都是当选的。B选项中所述是对占有存款事实的认可,成立自认,是错误选项。自认只能承认案件事实,而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承认并不是自认。本案中,张成功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属于对黎明丽诉讼请求的承认,是认诺。所以C项不构成证据制度中的自认,当选。
24. 下列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根据的选项是: A.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他财产分割争议 B.张成功承认家中36万存款在自己手中
C.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的主张 D.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
正确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自认制度。《民诉解释》第9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A选项中,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他财产分割争议,构成自认,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根据。A选项是正确的。B选项中,张成功承认家中36万存款在自己手中,能构成自认,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根据。B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中,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的主张,属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成功对此未予认可。因此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中,虽然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但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时,张成功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因此,张成功对第三者的承认不构成自认,不能作为判决根据。D选项是错误的。
25. 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关于蓟门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4年卷三100题,不定项)
A.蓟门公司应向S仲裁委所在地中院提出申请 B.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撤销申请
C.法院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D.法院应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根据《仲裁法》第58条之规定,当事人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所以,A选项正确。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对此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无二审程序),也不能适用再审程序。可见,法院在撤销仲裁裁决时适用的是一种特殊的对仲裁裁决进行纠错的程序,而不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审普通程序。所以,B选项错误。《仲裁法》第58条规定了下述几种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
为的;(7)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中并无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所以C选项错误。《仲裁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在本案中,开庭时被申请人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因此仲裁庭作出的缺席裁决是合法的。所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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