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兴建房屋的时候,肯定要使⽤⼟地的,⽽使⽤⼟地的时候,就需要交纳相关的税款,⽽⼟地使⽤税就是其中之⼀,⼟地使⽤税交纳标准存在地区差异的,那么房地产公司⼟地使⽤税如何缴纳?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地使⽤税计税起始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地使⽤税计税起始时间,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的⼟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地使⽤税:
(1)征⽤的耕地,⾃批准征⽤之⽇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地使⽤税;(2)征⽤的⾮耕地,⾃批准征⽤次⽉起缴纳⼟地使⽤税。
在这⾥,\"批准征⽤\"的具体标准如何把握,总局此前未曾明确。《招标挂牌出让国有⼟地使⽤权规定》(国⼟资源部令第11号),从2002年7⽉1⽇起,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式出让。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式确定中标⼈、竞得⼈后,出让⼈应当与中标⼈、竞得⼈签定成交确认书,并根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定《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受让⼈依照《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地使⽤权出让⾦后,领取国有⼟地使⽤权证书。因此,理论界围绕着成交确认书签定时间、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签定时间、⼟地交付时间(即核发建设⽤地批准证书时间)、领取⼟地使⽤证时间进⾏了讨论。因为《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的纳税⼈,⼟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因此城镇⼟地使⽤税实际上是⼀种⾏为税。房地产企业只有在将⼟地交付给其时,才能合法使⽤。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有关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式有偿取得⼟地使⽤权的,应由受让⽅从合同约定交付⼟地时间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地时间的,由受让⽅从合同签订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这⾥,国家实际上是将\"批准征⽤\"解释为\"建设⽤地批准证书核发时间\"。因为建设⽤地批准证书是与将⼟地交付给房地产企业的同时核发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地使⽤税计税截⽌时间
《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百四⼗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并处分。\"因此,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房屋交付使⽤之次⽉,按照交付使⽤商品房屋的建筑⾯积所应分摊的⼟地⾯积相应调减应税⼟地⾯积。房屋交付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售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已销售给购房⼈且购房⼈已办理了房屋⼟地使⽤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占有的⼟地已发⽣实际转移的⾏为。对购房⼈⾮个⼈原因⽆法及时取得⼟地使⽤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也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地使⽤税的计税依据(⼀)总计税⾯积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地使⽤税开征的计税依据,应依据下⾯两个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1998年第17号令)第三条:\"⼟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地占⽤⾯积的组织测量⼯作,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国税地字〔1988〕015号)第六条:\"纳税⼈实际占⽤的⼟地⾯积,是指由省、⾃治区、直辖市⼈民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地⾯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部门核发的⼟地使⽤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积为准;尚未核发⼟地使⽤证书的,应由纳税⼈据实申报⼟地⾯积。\"
(⼆)免税⾯积的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国税地字〔1988〕015号)第⼗七条:\"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其⽤地能与企业其他⽤地明确区分的,可以⽐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免征⼟地使⽤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五条:\"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地,按规定应征收⼟地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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