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类、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目 录
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及各级人员职责…………………01 品、精神药品机构管理制度………………………………05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08 品、精神药品的采购管理制度……………………………09 品、精神药品的入库验收制度……………………………09 品、精神药品的储存管理制度……………………………10 品、精神药品的发放管理制度……………………………10 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11 品、精神药品的调配、使用管理制度……………………12 品、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及安全管理制度…………………14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门诊患者病历管理制度……………15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残损管理制度……………………15 门诊、住院药房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管理制度 …………………………………………………………………16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制度…………………………16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和废贴回收、销毁制度……17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管理制度………………………17 品、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18 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知识培训制度 ………………………………………………………………18
品、精神药品处方医生、调剂人员管理制度……………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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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及各级人员职责
一、药剂科主任(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1、专职负责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具定品、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管理制度。 3、负责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的具体执行和管理实施.
4、负责指导并审查品、一类精神药品申购单,并上报分管院长审批.
5、负责对品、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剂、使用、调配固定基数、回收、报残损、销毁、处方管理、《印鉴卡》使用保管、药师相关培训及各项相关记录等各环节的具体监督检查和实施.
6、负责协调医院各相关科室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工作。
7、负责随时了解掌握医院门诊、住院各科室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用药信息并进行相关使用调整。
二、药库管保人员职责
1、必须严格执行品、一类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库房各项工作操作规范。
2、负责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储存、保管工作,并对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必须作到账物相符。
3、严格按相关管理制度要求认真细致作好各项记录。对入库、出库、空安瓿/废帖回收、残损和销毁记录必须符合批号可追踪原则。
4、负责严格按计划用量定期填写品、一类精神药品申购单,并报经药剂科主任、院长审批.
5、对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发放应严格固定基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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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回收的品、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帖和残损品应妥善保管,并按要求处理.
7、对专业保险柜和相关监视和报警装置应正确使用和维护。 三、采购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品、一类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采购工作操作规范.
2、负责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工作。
3、严格按照品、一类精神药品申购单采购,必须按规定到指定的品、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购买。
4、购买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使用银行转账方式付款,严禁现金采购。
5、严禁自行提货,必须在采购现场与药库保管人员共同作好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工作。若发现任何问题应立即与品、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联系,现场作好调换工作.
6、负责品、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保管、使用,并保证《印鉴卡》的安全,严禁《印鉴卡》转借.
四、调剂室组长职责
1、严格执行品、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2、负责调剂室的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领取、验收、储存、发放、回收和空安瓿/废帖回收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对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并作到帐物相符。
3、负责作好品、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各项记录,并作到领取、发放、空安瓿/废帖回收、残损记录符合批号可追踪原则。
4、对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应严格执行“调配固定基数”,并凭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和空安瓿/废帖到药库房领取。
5、负责对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和回收的空安瓿/废帖妥善保管。
6、负责对专用周转柜(保险柜)和相关报警装置的使用、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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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应当经常了解相关临床科室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处理。
8、负责决定安排品、一类精神药品调剂工作的专人调剂,并对其相关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调剂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品、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2、具体按相关规定实施品、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工作。
3、对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仔细核对,调配、审核无误方可发药,调配人、核对人应签名并按规定进行相关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当拒绝发药;对每张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按规定在处方正上方统一编制顺序号。
4、认真细致作好品、一类精神药品相关记录,并作到记录符合批号可追踪原则.
5、对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和回收的安瓿/废帖应妥善保管.
6、对专用周转柜(保险柜)和相关报警装置应正确使用和维护。
六、制剂室组长职责
1、严格执行品、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2、负责制剂室的品的领取、验收、储存、发放和使用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对品实行双人双锁、专用帐册登记,并作到帐物相符。
3、负责作好使用品的配制记录,双人复核签字,并作到领取、发放、使用、残损记录符合批号可追踪原则。
4、负责对使用品配制记录的妥善保管。 5、负责对专用保险柜的使用、维护。
6、负责决定安排专人使用品配制制剂,并对其相关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制剂配制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品、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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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制剂室组长的监督下使用品进行配制,对配制时使用的品的品名、规格、批号等应当仔细核对,核对无误方可配制,并做好记录,双人复核签字,作到准确无误,并作到记录符合批号可追踪原则。
3、负责对使用品配制记录的妥善保管. 八、医务科职责
1、负责医生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负责患者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诊断证明的审核办理工作;
2、负责各科室品和精神药品备用基数审定和备案工作;协调、解决医、护、药对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出现的问题;
3、组织医、护、药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本院各科室对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九、护理部门职责
1、护理部、临床各科室相关护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品、一类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2、护理部主任、各科护士长应当对临床各科室护理人员领取、贮存、使用、记录、报残损等各环节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
3、各病区护士长负责病区按品、一类精神药品“固定基数”领取药品,并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专柜加锁、专业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凡有药物损坏、遗失应立即报告护理部、保卫科以及时处理.
4、病区凭已交费的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和空安瓿/废帖由专人到调剂室领取药品。
5、病区指定的护理人员应严格根据医嘱使用品、一类精神药品,不得直接将药品发给病人。
6、病区指定的护理人员应按规定作好各项品、一类精神药品的记录,交记录应认真清点药品并记录、签字,做到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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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卫部门职责
1、保卫科科长负责组织实施对品、精神药品贮存科室的安全保卫值班,并督促安全保卫值班人员加强对这些科室的巡查。
2、保卫部门应定期协助相关科室的品、精神药品指定人员对贮存品、精神药品的保险柜、周转柜以及相关安全报警装置和防盗设施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对出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提供整改方案,并督促相关科室落实整改。
3、保卫部门对品、精神药品及专用处方发生被盗等事件应及时现场勘察,作好相关记录,并按规定上报安全部门。
4、保卫部门应协助药剂科作好品、精神药品空安瓿/废帖的销毁工作。
品、精神药品机构管理制度
一、医院按相关规定建立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二、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由医院分管院长担任组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指定人员组成。(附表:成员名单)
三、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日常工作由药剂科主任负责承担。
四、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并监督严格执行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领取、发放、调剂、使用、报残损、销毁、遗失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五、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应当把品、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列入各科室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品、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并作好检查考核记录。
六、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品、精神药品的申购、报残损、销毁,负责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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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七、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具体工作,且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附表:各级名单)
八、品、精神药品机构负责组织执业医师、药师品、精神药品使用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并应将培训考核列入常态继教内容。
附:
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成员名单
组 长:徐俊波(院长) 副组长:陈大夫(副院长)
叶永琴(药剂科主任)
蒋明瑞(医务科科长) 余元星(护理部主任) 成 员:曾世伟(保卫科科长)
程黔荣(药剂科副主任) 卢登华(药剂科副主任) 刘 春(药库房组长) 潘 莉(制剂室组长) 周俊洪(药品采购员)
凌 军(门诊调剂室组长) 徐蓉苏(住院调剂室组长) 徐玉霞(大外科护士长) 姚 倩(大内科护士长)
荣秀华(门急诊科科护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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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品、精神药品监管各级责任人名单 姓 名 性别 徐俊波 男 陈大夫 男 蒋明瑞 女 曾世伟 男 叶永琴 女 卢登华 男 程黔荣 男 潘 莉 女 刘 春 女 凌 军 女 徐蓉苏 女 周俊洪 男 彭顺蓉 女 曾 诚 女 魏家宁 女 王永秀 女 职务 院长 副院长 医务科长 保卫科长 药剂科主任 药剂科副主任 药剂科副主任 制剂室组长 药库组长 门诊药房组长 住院药房组长 药品采购 心内科护士长 消化内科护士长 肾内科护士长 呼吸内科护士长 8
职称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药师 副主任药师 副主任药师 主管药师 主管药师 主管药师 主管药师 药 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护师 电话 86621522—2208 86511422 86621522—2209 86621522-2217 86621522-3406 86621522-3406 86621522—3406 86621522—5218 86621522—2226 86621522—2225 86621522—5204 86621522—3406 86621522—5201 86621522—5206 86621522—5209 86621522—5107 2008年5月修订
马兆琴 女 兰 琳 女 朱晓宁 女 辜 燕 女 李国英 女 曹 芳 女 严玉华 女 徐 琳 女 吕 华 女 张 俊 女 王文敏 女 白美蓉 女 薛 红 女 李永照 女 黄 丽 女 徐玉霞 女 廖晓骏 女 张 莉 女 内分泌科护士长 神内科护士长 干部科护士长 烧伤外科护士长 胸普外科护士长 脑泌外科护士长 脑泌外科护士长 肝胆外科护士长 骨外科护士长 ICU护士长 产科护士长 皮肤科护士长 儿科护士长 儿科门诊护士长 急诊科护士长 手术室护士长 手术室护士长 康复中心护士长 主管护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护师 护 师 主管护师 86621522—5305 86621522—5301 86621522-5105 86621522—6111 86621522—6901 86621522-6801 86621522-6301 86621522—6701 86621522-6601 86621522-6124 86621522-6201 86621522-5309 86621522—01 86621522—3206 86621522—3101 86621522-6121 86621522—6121 86621522-3303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一、医院向市卫生局申请取得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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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后方可购买、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印鉴卡》的申请应备以下材料: 1、填写《印鉴卡》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4、经培训、考试合格并授予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名单。
5、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人员名单。 三、《印鉴卡》有效期三年,到期前三个月向成都市卫生局医政处申请更换。废《印鉴卡》应妥善保存3年备查、
四、医院应当凭《印鉴卡》向省内定点批发企业购买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每次购买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按规定在《印鉴卡》上填写。
五、《印鉴卡》由药品采购员负责保管,存放在药品库房保险柜中。《印鉴卡》严禁转借。
六、《印鉴卡》若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并通报定点批发企业.
七、《印鉴卡》上医疗(院)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剂科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卫生局办理变更手续。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医院向市卫生局申请取得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省内定点批发企业购买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购买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按计划定期填写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购单,经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药剂科主任、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由采购员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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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三、购买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根据医院医疗需要,保持合理库存。
四、科研、教学需要使用品、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五、购买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严禁用现金采购,并不得自行提货.
六、采购员所采购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货到后必须立即交付库房入库验收,并作好相关记录。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管理制度
一、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 二、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时必须至少双人开箱验收,并清点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必须双人签字.
三、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中若发现缺少、缺损时,必须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四、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应当采用双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一、医院在药库房设立专柜储存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使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有条件可安装监控和报警装置。
二、门诊、住院调剂室应当设立周转柜储存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使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具体操作中,因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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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落实到专人单锁)管理。有条件可安装监控和报警装置。
三、病区应当设立周转柜储存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建立防盗措施,实行专人单锁管理.
四、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应当建立专用账册,专用账册必须对入库、出库逐笔记录.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五、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记录内容有: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六、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七、对过期、损坏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市卫生局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品、精神药品发放管理制度
一、对品、精神药品药库房验收时的专薄记录(入库验收记录)、储存时的专用账册、发放时的出库记录,以及调剂时专用处方和专册登记、使用时的空安瓿/废贴记录严格实行批号管理和批号追踪。
二、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时应严格按规定的各调剂室、各病区“调配固定基数”发放。
三、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时应严格凭专用处方、空安瓿/废贴方可发放,且专用处方、空安瓿/废贴应严格按规定保存和销毁。
四、药品保管员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发放时的出库记录,清点完成后发放人和领用人必须签字方可生效.
五、药品保管员应按规定在发放后认真填写专用账册,必须作到账、物、批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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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一、医院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二、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按规定使用专用淡红色处方,并且由具有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方可有效。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三、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按年月日逐日进行统一编号,编号位置于处方右上角,编码意义为:
×× ×× ×× ×× ×××
调剂室 年 月 日 当日顺序号
四、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领用(医院-科室—医师)必须进行登记,领用人应当签名.
五、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退回(医院—科室—医师)必须进行登记,退回人应当签名。
六、调剂部门应当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后处方应妥善保管。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七、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分管院长(品、精神药品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批准后方可销毁.
八、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若有遗失或被盗,应立即报告品、精神药品领导小组,并通报保卫科,并按规定程序向市卫生局、报告。
品、精神药品的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一、执业医师和药师经医院进行的有关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并在本院内开具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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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院应将具有品、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市卫生局,并抄送市药监部门.
二、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品、精神药品处方。
三、在门诊、住院调剂室设置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其库存不得超过医院规定的数量,且应当每天结算。
四、在门诊、住院调剂室设置固定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其调配基数不得超过医院规定的数量。
五、药师调剂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当拒绝发药。
六、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剂、使用应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七、门诊、住院、调剂室应当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并且应当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品名、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3年.
八、患者首次取药无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时,医师须在处方上注明情况并签双名,调剂人员方可发药,且做账时在逐日消耗本上写明情况以备查用.
九、医师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使用专用淡红色处方。处方格式按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十、医师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并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十一、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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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十二、除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三、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四、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十五、为住院患者开具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十六、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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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需要使用品、精神药品开展科研、教学活动的,应当经省药监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需要使用品、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省药监管理部门批准,向药监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十八、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品、精神药品,而需要配制制剂的应经省药监管理部门批准,可由制剂室配制,但只限于本院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十九、医院为抢救病人急需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院无法提供时,可从其他医疗机构或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市药监管理部门和市卫生局备案。
二十、本院购买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院内临床使用。
品、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及安全管理制度
一、医院按相关规定对品、精神药品的储存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储存。药库房和调剂室使用保险柜作为品、精神药品的专柜和周转柜,有条件应加装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病区周转柜应加锁并有防盗设施。专柜(周转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品、精神药品储存实行24小时值班制。调剂室、病区应严格执行交制度并注意安全防范.药库房除行政班时间外安全防范责任主要由保卫部门承担。
三、医院保卫科应特别强调对品、精神药品的安全防范,组织安排人员加强对品、精神药品的储存区域的巡查。
四、医院保卫科应积极协助各相关科室定期对品、精神药品储存用的保险柜、周转柜以及相应安全报警装置和防盗设施进行安全性检查,监督各相关科室的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对出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提供相应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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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院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应负责对品、精神药品储存、使用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门诊患者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二、医师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三、医师应当为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并将复诊或随诊情况记入病历。
一、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储存、保管、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过期、残损情况,应立即报告并按规定作好相关记录.
二、过期、残损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库房统一报损,造册登记,并妥善保存于专用保险柜的待报损区。
三、医院应按相关规定和省卫生厅(市卫生局)统一要求,定期对过期、残损以及回收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提出销毁申请,并按规定进行销毁。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残损管理制度
门诊、住院药房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调配固定基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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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门诊、住院调配室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作出规定.
二、医院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临床科室各病区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作出规定.
三、调剂室到药库房领取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严格按照“调配固定基数\"申领,不得突破。
四、病区到调剂室领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严格按照“调配固定基数”申领,不得突破.
五、各调剂室、病区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中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名、规格、数量均应符合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包括处方、空安瓿/废贴)。
六、各调剂室、病区交时,应以“调配固定基数\"进行交,并应按规定作好交记录。
七、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可以根据临床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具体情况,决定各调剂室、病区“调配固定基数”的调整。调整后的固定基数药剂科应有备案。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制度
一、药剂科应指定符合资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调整时须在科室监督人员在场情况下进行交接清点工作,交接完成后报存药剂科。
二、各调剂部门应建立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记录.
三、各调剂部门应指定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该窗口发药人员负责品、精神药品管理的交接工作,负责品、精神药品的处方审核、调配,同时负责品、精神药品的发放登记、逐日消耗登记及处方登记工作,包括对回收空安瓿、废贴的计数、清理登记工作。
四、交时,双方应当面清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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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帐、物数目、各种登记及保险柜钥匙。做到交不清不接,待交接清楚,双方签字后,交接者方可离开岗位,凡经签字后发现问题由人员负责。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空安瓿和废贴回收、销毁制度
一、门诊药房及住院药房对各病区、手术室等使用过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应收回空安瓿、废贴,并认真核对批号和数量,做好记录。
二、收回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做好登记和保管。
三、门诊药房及住院药房到库房领取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须持空安瓿、废贴计数领取,空安瓿和废贴应及时在保卫科、药剂科双方共同监督下销毁处理,并做好记录。
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销毁管理制度
一、医院对存放在药库房品、一类精神药品专业保险柜待报损区中的过期、损坏和回收的品、一类精神药品应造册登记,并严格按规定定期向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提出销毁申请。
二、医院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到场负责监督下方可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一、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院品、精神药品的专项检查工作,并应得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培训纳入科室目标管理.
二、药剂科主任负责组织药库房、调剂室品、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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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药剂科主任应协调护理部主任负责组织临床科室各病区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使用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专项检查重点:
1、各项管理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 2、各项规定的记录的完整性。
3、各岗位专职人员职责的落实情况。 4、批号的管理和追踪落实情况。
五、调剂室、药库房组长负责组织本小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项具体管理工作的定期自查。
六、科护士长/病区护士长负责组织本科/病区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项具体管理工作的定期自查。
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
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知识培训制度
一、由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科教科具体承办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品、精神药品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二、执业医师和药师必须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品、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权。
三、对取得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名单(包括签字、印鉴式样),医院应上报市卫生局备案。
四、对已取得品、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权的执业医师和药师,医院营房组织经常性的专题讲座或其他形式的培训,并纳入继教培训考核和临床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内容之中。
五、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令 第442号)、《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 卫医发(2005)438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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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关于做好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2、卫生部《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3、癌痛病人的三阶梯治疗原则。 4、中、重度疼痛的药物治疗。
品、精神药品处方医生、调剂人员管理制度
一、医院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任何部门及人员不得私自借出品、精神药品。
三、医院应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和药师进行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权。
四、医师应当在医务科、药剂科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五、要加强工作责任心、职业道德教育,在国家颁布新的有关品、精神药品使用法律法规时,应即时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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