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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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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的计算方法

作者:唐泽光

来源:《中国社区医师》2010年第18期

误工费是指患者因医疗损害而必须治疗或休息造成的误工损失。误工费的计算主要考虑两方面:一个是误工时间,另一个是本人收入状况。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得比较详细。对于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对于收入状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误工时间的具体规定。对于受害人的收入状况规定: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但对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损失,《解释》未规定上限,体现了对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给与全面赔偿的原则,而《条例》规定了误工费的赔偿上限,体现了限额赔偿的原则。

《解释》中的“实际减少的收入”与《条例》的“固定收入”在实际计算中会因各种工种不同有较大的差别,而《解释》更体现了其合理性。对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虽然《条例》未作具体规定,但是从医疗事故案件广义上来讲也属于人身损害案件,所以《解释》中关于误工时间的规定对于医疗事故案件可以直接适用。 对于误工费的计算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误工费一般指受害人本人的误工损失,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退休人员,没有误工损失的,就不应该计算误工费。特殊情况就是监护人因照顾、护理和解决医疗事故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可以按照误工费主张,但不应和护理费等重复计算。如医疗纠纷的患方主体为婴儿,应该计算其父母的误工费。

(2)误工费的计算必须提供误工损失的合法证明,主要包括被害人工作单位出具的被害人误工时间、收入状况、扣发收入数额的证明,如果被害人实际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标准,还应提供完税证明(税务局开出的,证明企业或个人已交纳税金的凭证)以证明其真实性。

(3)误工费属于直接损失,只能针对被害人因为误工而导致的直接工资或报酬收入的减少进行补偿,不包括对于被害人经营损失的补偿。如患者因此延误了一项生意的进行,由此造成的损失不能由医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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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误工费的赔偿属于差额补偿,如果被害人发生了误工但实际收入并未减少,则不能主张误工费赔偿。具体计算方法为:被害人日收入损失×误工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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