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行政机构指的是清朝的各级行政组织和机构。
朝廷的最高行政机构是官署,由各类负责管理各项事务。根据行政区划,清朝的行政机构可以分为机构和地方机构两个层次。
机构包括:
1. 内阁:是清朝的最高行政机构,负责拟订和执行朝廷的和决策。内阁设立大臣和各部尚书。
2. 六部:包括吏部、兵部、礼部、刑部、工部和户部,分别负责人事、军事、礼仪、刑法、工商和财政等事务。
3. 部院:如光禄寺、太常寺等,负责各种宗教和礼仪事务。
地方机构根据行政区域划分为省级和县级机构。
省级机构有:
1. 边防将军、总督、巡抚和布政使:负责边防、行政和司法事务。
2. 巡抚司、道台府:辖下的行政机构,负责管辖地方的行政事务。
县级机构有:
1. 县令:县级行政机构的首长,负责管理和维护地方治安、农田水利和税收等。
2. 衙门:以县衙为中心的各级司法和行政机关。
以上只是清朝行政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的设置和职能在清朝历史的不同阶段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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