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拆迁律师王振嵩论拆迁行政诉讼的一审审理
过程
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认为,开庭审理是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阶
段,是审判活动的中心,开庭审理的前提是审理前准备阶段的结束。开庭审理包括准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和评议判决阶段四个阶段。 ①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开庭审理的前奏,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在确定开庭时期后,应以传票传唤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并通知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公开审理。开庭3日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由、当事人情况、开庭时间和地点等进行公告,张贴于法院门前的公告栏内。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 ②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核实、审查证据,以查明案件真相的诉讼阶段。法庭调查的基本程序如下:A.由原告宣读起诉状,然后由被告宣读答辩意见。当事人陈述完毕,然后传证人到庭作证或宣读证人证言。证人到庭后,法庭应当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对证人的证词,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经法庭准许后,可向证人提问、质证。B.在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后,审查书证、物证等,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业已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③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阶段是各方当事人运用证据和法律规范,就案件争议事实充分表达意见的阶段。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各方当事人发言须经审判长准许。辩论中,提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由合议庭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是: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接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然后双方之间进行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审判长依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当审判长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明,即可结束法庭辩论程序,宣布休庭。 ④评议判决阶段
休庭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评议时,合议庭成员根据经认定的证据,确认案件事实,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形成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合议庭评议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不同意见应记入合议笔录,合议庭成员均应在合议笔录上签字确认。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则交由院长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合议庭评议后,庭审进入最后阶段——宣判。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开庭审理,都应公开宣判,能当庭宣判的,应当庭宣判。宣判后,人民法院应当在10日内发送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或行政赔偿凋解书)。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北京房屋拆迁律师王振嵩www.bjchaiq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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