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离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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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离职制度
1. 新员工在试用期间,自认不适合其职务或志趣不合者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部门主管报人事行政部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2. 正式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要提前一个月向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管报人事行政部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3. 公司将要辞退的员工,将在其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由人事行政部通知其本人。
4. 离职手续办理:
1) 员工离职要填写《离职申请表》,交部门主管、人事行政部审批后,经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 辞退的员工由部门主管填写《退工申请表》,交人事行政部审核同意后,经总经理审批签字同意,由人事行政部通知其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3) 办理离职交接时必须按照《离职交接单》上的内容一一进行交接,经各个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接办理完毕。交接单由人事行政部进行存档。
4) 办好交接手续后,由人事行政部监督,允许十分钟时间收拾个人物品。任何离职员工都无权在其原工作时所使用的电脑上复制、删除任何文件,若因此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5) 无论任何情况下离职,应无条件向公司转交与公司业务有关或已由公
司掌握、控制的全部信息的载体。
6) 离职员工薪金的发放日期与公司所有员工一样于发薪日内发放。 7) 若离职员工未能按交接单的内容办妥交接或未经审核擅自离职,公司有权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及扣留薪金直至全部交接完毕为止,并保留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八条 不经预告解除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立即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1. 员工未能履行其职责严重违反《员工手册》,造成严重违纪行为的; 2. 员工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泄露公司机密的; 3. 故意破坏公司财物或侵占公有财物者; 4. 偷窃公司或同事的财物、设备者; 5. 在工作场所内殴打他人或相互斗殴者; 6. 不服从从公司调动或有威胁行为者;
7. 对本公司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共同工作的员工有重大侮辱行为或实施暴行者;
8. 违法被刑事拘留或判刑者;
9.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阻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
10. 员工未经公司批准,私自兼任本职以外其他有偿报酬和具竞争行为的工作者;
11. 员工在外以公司名义做其他用途,滥用公司名义做欺诈行为,使公司信誉受重大损害者;
12. 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
第九条 经预告解除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经预告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上年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 公司依法破产、解散或转让时,需解除劳动合同的;
2.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 公司认为员工对于所担任的工作不能胜任或经过工作调动、培训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的;
4. 员工因病或非工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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