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Mar.20l3 NO.3 Ser.NO.138 第3期总第138期 秘密侦查措施及其法律规制的再思考 齐 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2488) 【摘要】秘密侦查措施是从技术l陛侦查措施中独立出来的,其特征是隐蔽性。当前秘密侦查措施在实践中存在 着法律制度不规范、案件实施不到位以及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要将秘密侦查纳入诉讼法制化的轨道,应从完善立 法和建立制约机制两个方面对其不断优化。 【关键词】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1D6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Ol3)O3—0120一O2 当前,社会信息化的步伐越来越快,科学技术日新月 异。这使犯罪活动向职业化、动态化和智能化发展的趋势 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犯罪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与事物进行照 相、录像和录音等形式的固定,这可以充分反映犯罪案件中 人和事的客观存在,它与现场勘查所得证据材料类似。 二、秘密侦查措施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缺失使秘密侦查在实施中不统一、不规范 当前,我国有关秘密侦查措施规定的法律还比较缺乏。 例如,《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在通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后,公安机关可以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宪法》第4O条规 定,公安机关与国家安全机关由于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 更加明显。在新的犯罪手段与犯罪形式不断变化的情况 下,秘密侦查在打击犯罪上显示出了较大的有效性,在侦查 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秘密 侦查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至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秘密侦查 在实践中的滥用,侵犯了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一、秘密侦查措施概述 (一)秘密侦查措施的概念 秘密侦查措施与技术侦查曾经被认为是等同的。但笔 者认为,秘密侦查措施与技术性侦查不能完全等同。技术 侦查是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与技术来实现的各种刑事 侦查手段的总称。秘密侦查措施是从技术侦查措施中独立 以按照法律规定对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在2012年 3月14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侦查机关认为需 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批准, 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从目前这 出来的,隐蔽性是它具有的独特个性,而技术侦查在侦查案 件中的某些活动是公开进行的。秘密侦查措施包括了技术 侦查、化妆侦查、特情侦查等,在实际案件侦查的操作过程 中,往往是几种手段配合使用。因此,秘密侦查措施准确地 些法律规定上来看,只是交待了秘密侦查主体,相关描述也 是寥寥数语,对秘密侦查的审批程序怎么执行,主要监督机 关是谁,相应方式有哪些,非法运用秘密侦查手段的事后如 何赔偿等,则在法律中没有进行细化。显然,这些法律上的 缺失使得在运用秘密侦查措施过程中,给违法实施、侵犯公 民的基本权利留下了隐患,无法保证秘密侦查措施在侦查 实践中的正确实施。 说是秘密性的技术侦查,它需具备两个特点:第 ,需要运 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第二,在一定范围内秘密实施。 (二)秘密侦查取证的特点 1.直观性。秘密侦查往往通过照相、录像和录音等形 式来直观地反映侦查对象的行为、语言、表情和活动场所, 在有些情况下能够起到证明侦查对象犯罪事实的作用,具 (二)秘密侦查措施在实际案件中实施不到位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 有直接证据所拥有的特点。 2.局限性。在运用秘密侦查进行取证时,由于侦查人 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 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 施。”但是,在实际案件中,无论重罪还是轻罪,侦查部门都 倾向于采用秘密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大多在自行授权、审 批、封闭状态下实施,一味地追求尽快破案,往往不顾及犯 员处于秘密取证的状态,使取证环境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容 易出现材料不连贯、角度单一及内容失真等问题。特别是 犯罪分子利用反侦查手段时,侦查人员无法根据秘密侦查 所得的材料进行定罪。 3.客观性。运用秘密侦查所得的证据材料,很多都是 ・ 120・ 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我们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秘 密侦查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审批权限、期限及取证程序 齐蕊:秘密侦查措施及其法律规制的再思考 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一些缺陷。 (三)秘密性技术侦查措施在实践中缺乏有效监督 当前,我国秘密侦查的实际操作是在公安机关内部进 行的,具体实施尚没有进入到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范围 内,因此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在某种程度上说, 它是一种“暗箱操作”,很容易造成侦查机关为了快速侦破 案件而滥用秘密侦查措施。在办案过程中,大多数证据不 公开,有些材料只能归入副卷或干脆不入卷,律师往往无法 了解证据材料的有关情况,当事人更没有获悉的机会。这 种权力的隐藏,使其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进而必然造成权 力的滥用。 三、秘密侦查措施实施的法律规制 (一)完善立法 1.适用条件。为了使秘密侦查措施在保障人权与打击 犯罪之间达到平衡,必须使侦查满足必要性与最后手段性 的基本原则。必要性的要求是,在实施秘密侦查时,审视侵 犯公民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适当比例。最后手段性 是指在运用常规侦查措施无法满足侦查要求时,或者侦查 人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才可以运用秘密侦 查措施。所以,侦查人员在申请运用秘密侦查措施时,必须 要向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申请,递交审批报告。报告中主要 包括:第一,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第二,运用 其他侦查技术措施时收效甚微。第三,犯罪行为对社会有 严重的危害性。虽然《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已有一些规 定,但是它的运用必须具体到实际案例中,严格做到先审 查,后运用。 2.适用范围。对于重罪归入秘密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已被大多数的法治国家所采用。但是,犯罪行为的范畴不 同,也造成不同国家的立法机关对此的理解不同,当然立法 也就会有差异。有些国家用列举的方式,例如贩毒、危害国 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跨国犯罪等等;有些国家把法定刑 作为标准,如把可能判处一定法定刑以上的犯罪行为归为 重罪。我国目前对秘密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是通过《刑事 诉讼法》列举的,笔者认为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 善。例如,法案规定了几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或者其他 严重危害社会的案件,这个“或者”就为在实际使用秘密侦 查措施时给侦查部门的滥用提供了借口。对此,参考意大 利的立法规定,可以把这个“或者”改成“可能判处死刑、无 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这样就可以避免因运 用不当而出现的尴尬了。 3.实施时间。在世界各国,大都对采用截留电讯、秘密 监听等秘密侦查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时间规定。法国在刑事 诉讼法典第lOO条就有规定,电讯截留的实施期限最长为 4个月。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秘密侦查的实施期 限为3个月,这是关于秘密侦查实施时间的一个重要改进。 笔者认为,秘密侦查实施时间不宜过长,不然就会失去相应 的制约作用,对大多数案件应以2个月为宜。对于重大、疑 难案件,在监督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长2个月。对于什么 时间结束秘密侦查措施,要灵活运用,在没有必要运用此类 措施时就应该立即停止。 4.审批。秘密侦查措施归属于强制性侦查措施。对于 强制性侦查措施,大多由法院的法官授权侦查机关来实施。 有关审批的程序在新诉讼法中并没有体现。因此,在运用 秘密侦查措施前,侦查机关首先要向法院提交秘密侦查申 请材料,然后法官根据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可能判 处的刑罚等条件来判定是否批准实施。一般来讲,实施秘 密技术侦查的审批有四个重要组成部分:申请人、申请形 式、批准者、批准形式。 (二)建立制约机制 1.赋予辩护律师对秘密侦查所获资料的审查权。秘密 侦查很容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非法侵犯,同时在秘密侦查 过程中被侦查人是不能申请救济的,仅有的办法就是在侦 查结束后向法院提出异议。但由于被侦查人一般由于缺乏 法律知识而不能进行有力的抗辩,这就需要辩护律师的帮 助。所以,应赋予辩护律师对秘密侦查取得资料的审查权, 以辅佐犯罪嫌疑人进行抗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2.国家赔偿和惩戒。对非法使用秘密侦查措施请求国 家赔偿及对非法进行秘密侦查的责任人予以惩戒属于诉讼 外制约。这种诉讼外制约主要包括两大内容:第一,对于非 法秘密侦查给被侦查对象造成不当损害的,国家应该承担 赔偿的责任。义务赔偿机关应该是决定机关与非法运用秘 密侦查机关。赔偿有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两个部分。第 二,如果非法实施秘密侦查给被侦查对象造成不当损害的 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 未构成犯罪的也要给予合理的纪律处分。 当前智能化犯罪越演越烈,为了有效地打击和控制犯 罪,秘密侦查措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但秘密 侦查往往存在着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及隐私权等宪法所 赋予权利侵犯的风险。所以,它的使用应该在我国刑事诉 讼法中进行明确的规定,对其加以制约与监督。针对目前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秘密侦查规定中存在的不足,要对秘密 侦查深入研究,找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点,把秘密 侦查措施纳入到诉讼法制化的轨道上来,从立法与制约两 个角度对其不断优化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孟宪文.刑事侦查学(修订本)[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2004. [2]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2003. [3]刘向红.对秘密侦查法治化的思考[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 报,2001(6). 【4】徐永胜.侦查专业犯罪情报工作核心能力培养研究[J].河北公安 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9(4). [5]宋英辉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J】.法学研究,2000(3). 收稿日期:2012.11-01 责任编校:边草 ・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