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报在用车符合性年报和自查规程的通知
各轻型车企业:
依据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标准和《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排放申报办法》要求,企业应在型式核准后6个月提交《在用车符合性自查规程》,每年的12月31日前,提交下一年度的《在用车符合性年度自查计划》,每年的3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在用车符合性年度自查报告》。
通过型式核准还未提交2011年在用车符合性资料的企业,需在2012.6.15日前将在用车符合性资料通过申报系统提交备案,未做在用车符合性自检的企业需在系统中做相关说明。
201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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