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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罚分离的依据

来源:好走旅游网
管罚分离的依据

01生产安全“监管”和“执法”分离的实质

近年来,为打破生产安全执法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格局,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原安监部门)积极探索“执法”与“监管”相分离的工作模式。即在应急管理部门内部实行职能分工,监管业务股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生产安全执法大队则以应急管理部门的名义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管罚分离”。那么,这种“管罚分离”的实质是什么呢?我们可以对生产安全执法权的内涵进行分析,从中得到答案。

生产安全执法权的内涵:

依据安法第六十二条及相应法律释义可知,生产安全执法权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

1.现场调查取证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阅相关内业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相关情况。

2.现场处理权:责令当场纠正或限期整改;责令排除事故隐患;责令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3.采取查封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

综上可见,检查权、处罚权,都是生产安全执法权中的部分职权。 因此,这种“局队合一”模式下的“管罚分离”,本质上是行政检查权与行政处罚权在应急管理部门内部的分离,即“查罚分离”。

02局队合一模式下,“查罚分离”的优势和不足

局队合一模式下,检查权与处罚权分离,将两者分别赋予不同的处室,有三个优势。

有利于减少重复执法,提升执法效率。实际工作中,监管业务股室的检查与执法大队的检查从政府部门层面看,二者的发起科室有所不同,但在企业角度,二者都代表着执法部门,都具有公信力。查罚分离后,有利于减少重复执法,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厘清职责,减少处室之间的推诿扯皮,提升执法检查效率。

有利于行政处罚案件的规范办理。生产安全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从立案到结案,涉及案审评议、听证、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而无论是笔录询问还是形成完整证据链,都要求办案人员具备过硬执法素质。尤其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类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罚款以20万人民币起罚,且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因事故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办案人员面临行政诉讼的风险相对较大,故,由执法大队独立行使处罚权,有利于执法办案人员钻研业务,提升办案效率和案件准确性,防止办错案。同理,由业务股室独立行使检查权,也有利于提升检查效率和检查针对性,防止乱检查。

有利于公正廉洁执法,防止权力寻租。监管业务股室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固定证据后,移交给执法大队,再由执法大队调查核实取证后,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检查权”与“处罚权”分离后,职能部门与执法大队之间实际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平衡的监督关系”。避免过去“检查权”与“处罚权”归于一个部门时,执法人员可能因收受贿赂或是因个人私利恩怨等原因,造成“选择性执法”,

该罚不罚,不该罚乱罚。

局队合一模式下“查罚分离”的不足

实际中,在应急管理部门层面,监管业务股室负责日常检查,执法队伍负责行政处罚,看似检查与处罚分离了,但因执法队伍是应急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执法大队长可能同时担任应急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实质上仍只是“相对分离”,“检查权”“处罚权”依然属于同一部门,依然可能引起权力寻租现象。此外,业务股室负责执法检查,对一些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如果仍需要移交执法队伍,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办案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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