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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地农家乐管理方案

来源:好走旅游网
老河口市农家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家乐管理,规范农家乐经营行为,提升农家乐服务质量,合理开发和利用乡村旅游资源,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我市农家乐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农家乐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家乐是指依托当地农村自然生态、田园景观、民俗风情、村居民舍和农(林、渔)业特色产业,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购农家物、游田园景、享休闲乐”为主要内容,集休闲观光旅游、领略乡村风情、体验农耕文明于一体的农村新兴产业。包括农家乐经营户、农家乐经营点和农家乐特色村三种形式。

第三条 农家乐经营户是指利用农居从事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经营的个体农户。农家乐经营户一般要求经营场所位于三层以下(含三层),建筑面积在500平方以内,标准床位在4—40个之间。农家乐经营点是指工商业者利用一定场所开展农家乐休闲旅游的经营业主,一般要求床位在40个以上或餐位300个以上,有农事文化等休闲娱乐项目。农家乐特色村是指农家乐经营户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农家乐经营户达10户以上,床位达50床或餐位达500个以上,建有农家乐接待中心并成立农家乐协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老河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家乐服务经营活动和农家乐服务管理的经营实体。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农家乐经营服务的,必须遵守本办法。老河口市文体旅游局是农家乐的行业主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农家乐的管理

第五条 老河口市文体旅游局是农家乐的行业主管机构,负责农家乐发展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及农家乐管理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第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农家乐建设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农家乐日常管理及相关问题的协调解决。农家乐发展重点乡镇要设立农家乐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农家乐特色村应成立农家乐协会,承担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能。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农家乐各项管理制度,并加强自我管理; (二)加强对农家乐开发、建设的指导; (三)负责统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

(四)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规范会员的经营行为,及时妥善处理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

(五)协助农旅办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六)制定行业诚信公约,倡导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

(七)制定服务标准,统一服务形象,统一宣传促销,推广先进经验; (八)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协助主管部门维护农家乐市场的经营秩序。

第十四条 农家乐经营业主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应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展示农家乐相关证照和管理制度。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农家乐经营业主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违者由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二)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乐名誉;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农家乐经营业主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业主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农旅办等相关部门。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农家乐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市文体旅游局对农家乐的经营活动建立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实行服务质量监管。

第十八条 市文体旅游局要按照老河口市《农家乐服务质量通用要求》,组织开展对农家乐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市文体旅游局要按照《浙江省农家乐星级评定标准》组织开展对农家乐经营户(点)进行评定,对符合星级评定标准的农家乐,发给相应的星级标志,未经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星级标志。

第十九条 农家乐协会和农家乐经营户、点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相关部门和游客的监督。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市文体旅游局牵头组织对全市农家乐特色村(点)、经营户、开展服务最佳评选活动及农家乐星级评定,对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经营不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采取降低农家乐星级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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