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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文件

来源:好走旅游网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造定〔200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

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 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风险幅度在±3%~±6%区间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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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幅度变化确定原则。

变化幅度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以下简称确认价格)为准。若发、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3.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

发、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材料和机械计算后的差价只计取税金。

四、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及超过约定幅度时的调整方法。

五、工程计量的原则和规定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并在施工过程中随施工进度进行计量。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做出明确约定;若双方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时,应按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六、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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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1.招标人仅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5%~2%计算。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3%-5%计算。

3.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

七、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计价办法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人指定地点的。投标报价时应按材料、设备预算价格计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内;结算时,承包人按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人。不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八、暂估价

1.材料暂估价: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编制竣工结算时,若是招标采购的,应按中标价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的,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调整。材料暂估价价差只计取税金。

2.专业工程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应包括为满足专业工程施工所发生的专项施工措施费。结算时应按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原则计算。

九、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根据以上规定计价规范中表-07修改为以下形式,详见下表。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1 1.1 1.2 1.3

汇总内容 分部分项工程 3 / 64

金额(元)

2 2.1 2.2 2.3 3 3.1 3.2 3.3 3.4 4 5 6 7 措施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费 其他项目 专业工程结算价 计日工 总承包服务费 索赔与现场签证 规费 材料暂估价价差 人工、材料、机械价差 税金 竣工结算总价合计=1+2+3+4+5+6+7 表-07(改)

十、竣工结算书上报时限

发、承包双方依据相关文件办理竣工结算后28日内,发包方应将竣工结算书及电子版一份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

十一、其他费用有关说明

1.预算定额中的现场经费应列入综合单价中。 2.材料二次搬运费。

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材料二次搬运费是指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场内外运输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施工场地狭小(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施工现场外的二次搬运费用(包括运输及装卸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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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冬雨季施工期间防雨、保温、保证工程质量等所需费用以及冬雨季施工的人工降效。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雨季防洪采取防洪措施或冬季施工采用的供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4.成品保护费。

预算定额基价中已包括了施工过程中的一般成品保护费用。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对于竣工验收前,为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5.工程水电费。

预算定额中建筑、地铁工程的工程水电费包括施工现场施工所消耗的全部水、电费;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及正常施工过程中夜间施工和施工场地照明所消耗的电费。

市政工程的工程水电费综合在各定额子目中。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可以单独编码列项,也可以综合到分部分项清单的各项目中。由于业主要求缩短工期,增加夜间施工等原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费等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6.高层建筑超高费。

高层建筑超高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范围。

建筑、装饰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列入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机械费中,不再单独列清单项目;安装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可在措施项目中单独列项目。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2009年5月1日前,招标文件已经备案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再调整。

十三、《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3〕5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5〕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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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京造定〔200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

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

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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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7.生育保险:《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 规费=人工费×费率。 规费费率详见规费(附表一)。

人工费包括按定额计算的市场人工费和其它人工费之和。 规费应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 上述计算的规费包括:

1.本企业在职职工和聘用农民工上缴的费用。

2.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用。 三、预算定额中与规费有关的费用调整

按上述方法计算规费后,原预算定额中有关内容做相应调整: 1.定额人工费单价中不再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2.现场经费中不再包括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工资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调整后的现场经费费率详见现场经费(附表二)。

3.企业管理费中不再包括社会保障等费用。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费率详见企业管理费(附表三)。

四、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2009年5月1日前招标文件已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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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预算定额中规费有关计算方法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内容仍按预算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附表一:规费

附表二:现场经费 附表三:企业管理费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表一:

规 费

定额编号 5-1 5-2 5-3 5-4 5-5 项 目 建 筑 工 程 市 政 工 程 庭院、绿化工程 土建、轨道工程 地铁工程 通信、信号、供电、机电、人防工程 人工费 计费基数 费率(%) 24.09 26.50 20.19 22.89 27.18 注:装饰、安装、构筑物、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费率。 附表二:

现 场 经 费

定额 编号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项 目 16m以上 16m以下 檐 高 25m以上 25m以下 25m以上 25m以下 计费基数 费率(%) 4.08 3.64 建 筑 工 程 公共建筑 住 宅 单层建筑 直接费 4.25 3.90 4.69 4.17 装 饰 工 程 8 / 64

人工费 24.7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6 1-7 1-8 1-9 1-10

地 铁 工 程 市 政 工 程 安 装 工 程 构筑物 高 度 钢 结 构 10m以上 10m以下 直接费 4.00 3.39 1.73 3.12 3.47 4.25 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 桩 基 础 仿 古 建 筑 住 宅 25m以上 檐 高 25m以下 25m以上 25m以下 其 它 道 路 桥 梁 给 水 排 水 燃气、热力 绿 化 工 程 庭 园 工 程 土建工程 区 间 车 站 28.52 22.81 人工费 32.32 25.67 29.47 4.59 4.42 直接费 3.12 4.34 3.64 人工费 直接费 13.31 3.56 4.04 直接费 3.33 2.34 人工费 29.47 公共建筑 轨 道 工 程 通信、信号工程 人防、机电工程 附表三:

企 业 管 理 费

定额2-1 2-2 2-3

项 目 建 筑 住 宅 单 层 建 筑 檐 高 9 / 64

计费基25m以下 25m以上 直接费 费率(%) 4.06 4.01 4.38

2-4 2-5 2-6 2-7 2-8 2-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1 2-2 2-3 2-4 工 程 公共建筑 装 饰 工 程 25m以下 45m以下 45m以上 人工费 4.08 4.87 5.24 35.10 4.51 3.73 直接费 1.73 2.87 2.80 4.23 构 混凝土烟囱、水塔、筒仓及500m3以上水池 筑其 它 钢 结 构 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 桩 基 础 仿 古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其 它 市 政 工 程 道 路 桥 梁 给 水 排 水 燃气、热力 绿 化 工 程 庭 园 工 程 地 铁 工 程 土建工程 区 间 车 站 直接费 人工费 直接费 直接费 公共建筑 住 宅 檐 高 25m以下 25m以上 25m以下 45m以下 45m以上 人工费 34.32 38.97 37.47 43.69 48.33 42.11 4.38 4.08 3.37 4.16 3.73 13.39 3.58 3.69 3.91 2.15 人工费 轨 道 工 程 通信、信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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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费率的通知

京造修〔200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及《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京建施[2008]651号)文件精神,落实绿色施工要求内容,促进北京地区环境保护建设,现将绿色施工增加的费用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工程必须按照《规程》要求组织施工。《规程》是在原有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临时设施标准的基础上,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标准要求,需对原有的相应费率标准做出如下调整,但不包括《规程》中的施工降水限制、光污染等因素引起的增加费用。

二、执行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措施费分册》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相应费率乘以1.05系数计算。

三 、费用计取的规定

(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下同)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依照本通知第二条中的费率标准执行。

(二)2009年4月1日以后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核实工程量,对已完的工程量执行原费率标准;对未完的工程量执行本通知第二条中的费率标准。 (三)2009年4月1日以前已完工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仍执行原费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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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仍执行现行定额或相关文件的规定。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实施

《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

京造修〔2009〕8 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11/T63

8—2009)(以下简称《房修计价规范》)已于2009年2月6日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现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104号)文件精神,就本市贯彻实施《房修计价规范》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执行《房修计价规范》和本通知。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工程价款调整及竣工结算办理等活动。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除应遵守《房修计价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工程项目应执行《房修计价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修缮工程项目宜执行《房修计价规范》。其他修缮工程项目,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亦应执行《房修计价规范》。 三、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是指房屋修缮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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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规费项目、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等的依据之一。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出明确约定。

工程量清单中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工程洽商(含设计变更)应在施工过程中随施工进度进行计量,并应按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计算。

漏项是指在承包范围内合同、图纸中有工作内容,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

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修缮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综合单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内容编制,并应随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变化而进行调整。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参照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中的费率计算。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税金应按照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中的费率计算,并应随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变化而进行调整。

规费与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五、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

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一)综合单价的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房修计价规范》、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和设计文件等进行编制。

投标报价应根据《房修计价规范》、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或参照本市现行的计价定额及《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等进行编制。

对于漏项或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执行:

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原投标费率确定。 (二)综合单价调整

1、综合单价中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风险幅度建议在±3%~±6%区间内考虑。

2、风险幅度变化的确定

变化幅度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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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3、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

发、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材料和机械计算后的差价只计取税金。

4、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及超过约定幅度时的调整方法。

六、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七、暂估价 (一)材料暂估价

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编制竣工结算时,若是招标采购的,应按中标价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的,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调整。材料暂估价价差只计取税金。

(二)专业工程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应包括专业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时,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编制竣工结算时,若是通过招标采购的,分包费按中标价计算;若是非招标分包的,按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确认的结算金额计算。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其结算原则。 (三)待定变更项目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单独填报,不计入投标总价中。若施工中某工程洽商(含设计变更)的项目,其项目特征与待定变更项目中的项目一致时,工程量按实际完成计量,综合单价按待定变更项目中所报的综合单价计算。

八、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九、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十、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的调整等事项,应在合同文件中进行明确约定。

十一、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28日内,发包方应将竣工结算书及电子版各一份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

十二、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可受理发、承包双方书面共同委托的房屋修缮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

十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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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

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京造定〔2008〕4号

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

(三)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施工工期,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

(五)工程量按调整期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计算。 (六)计算后的差价仅计取税金。

二、在工程施工合同中严禁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施工合同中仅明确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风险,但没有具体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应当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并签订补充协议:

(一)风险范围和幅度

风险范围应包括:钢材、木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

风险幅度建议在±3%~±6%区间内考虑。

(二)市场价格变化幅度确定的原则及调整办法

1、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2、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3、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三、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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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五、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合同价格调整办

法和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范围和幅度等内容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08〕138号)

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

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 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施工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服务、依法监督。

第五条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引导发包人和承包人规范施工合同管理,完善行业内施工合同信用管理标准,收集施工合同订立和履行信息,建立施工合同信用评价和查询系统,探索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引导发包人和承包人减少制订和使用不公平的施工合同条款。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施

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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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当与招标人相一致,承包人应当与中标人相一致。 第七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 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 第八条 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施工合 同。

施工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八条 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

第九条 施工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等。 第十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下列内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 (二)工期调整的要求;

(三)合同价款支付、调整要求; (四)材料、设备的供应与标准; (五)工程洽商、变更的形式和要求; (六)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八)其他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非政府投资项目,承包人带资建设的,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带资数额、期限、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并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第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二)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三)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四)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六)安全措施和保险费用;

(七)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八)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九)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招标发包时或者直接发包工程签订合同时已经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其他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第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参照国家和本市颁发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没有相应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商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明确约定工期和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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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费用计算。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本市质量标准的要求。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及相应的费用。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并按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合同的备案

第十八条 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备案。

第十九条 发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施工合同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和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书面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网上数据申报表三份(双方签字、盖章); (二)全部施工合同正、副本;

(三)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以及公证文件原件; (四)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时,需提交拟发包的专业工程清单。

第二十二条 市或者区县建委在收到书面施工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网上数据申报表与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二)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与招标人是否一致,承包人与中标人是否一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包人是否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施工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十条的内容;工程价款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工期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是否实行工程担保;发包人、承包人是否盖章、签字以及签署合同日期等。

市或者区县建委按上述内容核实后,在施工合同正、副本上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和补正内容。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重大基础处理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变更协议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经发包人同意后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同时,持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的核销单,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办理备案施工合同的核销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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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每隔三个月在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工程价款支付、专业和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情况、合同变更等施工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填报的施工合同履行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委提出。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发包人应当建立施工合同档案、台帐、报表等管理制度;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时办理竣工结算并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协商处理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承包人应当建立施工合同档案、台帐、报表等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按时结算并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及劳务费;组织分包人,按分包合同规定完成分包工程;监督、检查发包人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协商处理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第三十条 发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承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的,发包人有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程序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履行书面确认手续的人员,应当为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员。

工程变更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工程变更价款。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十二条 发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者结算价款的,应当与承包人协商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第三十三条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五章 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建委建立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履行信息的使用、公示制度。 市和区县建委通过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施工合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建委按照“谁许可、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分别负责由其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的施工合同备案及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建委建立施工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巡查和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

市和区县建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建委应当加强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 (一)履行施工合同主体,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情况; (二)是否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

(四)施工合同变更、项目经理变更、解除书面协议备案情况; (五)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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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进度(工期)的整体控制情况; (七)材料、设备的供应及采购情况; (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情况; (九)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履行及职务变更; (十)现场安全措施及措施的实施情况; (十一)施工合同履行数据报送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建委应当制定施工合同的归档、调阅、保管、销毁等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施工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建委在监督检查和表彰评优时,应当以备案施工合同及履行情况为依据。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建委可以责令改正,依据施工合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发包人、承包人未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的; (二)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的;

(三)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合同变更、解除以及项目经理变更备案、施工合同核销手续的; (四)发包人、承包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和设置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

(五)承包人未按规定报送施工合同履行数据或者报送虚假施工合同履行数据的;

(六)对工程变更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未及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的; (七)工程变更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未及时确认变更的工程价款,或者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未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

(八)发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者结算价款,未与承包人协商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 (九)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可以限制招标或者承揽新的工程。(一)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

(二)因拖欠工程价款或者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限制招标或者承揽新工程的。

第四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第四十六条 市和区县建委工作人员对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和施工合同履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市和区县建委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合同予以备案,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由市和区县建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05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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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市〔2009〕24号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已于2008年7月9日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为国家标准,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现就本市贯彻实施《计价规范》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通知。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施

工过程中工程计量、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办理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除应遵守《计价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

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

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

人编制;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四、工程量清单是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

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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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计价规范》、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现行计价办法等相关资料进行编制。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

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综合单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内容编制,并应随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六、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

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有关风险的内容及范围、幅度等,应在合同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

七、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根据《计价规范》、北京市

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设计文件、《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等进行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如实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

八、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

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投标报价应根据《计价规范》、本市现行的计价办法、设计文件,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或参照本市现行的计价定额及《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等进行编制。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九、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十、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的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等事项,应在合同文件中进行明确约定。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调整的工程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十一、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

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引起措施

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照《计价规范》的有关要求确定。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

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的幅度及超过幅度的调整办法。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确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协商后调整。

对于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组价原则及依据。 十二、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

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工程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金额应从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支付。

暂估价中的材料暂估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差价只计取税

金。

十三、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 十四、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应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填写。

十五、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可受理发、承包双方书面共同委托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调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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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十六、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

实施意见》(京建经[2003]34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京造定[2006]3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明确了“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但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不规范,部分发承包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不顾市场实际情况一味地不合理的压低造价。当前,尤其以不切实际的压低人工价格的情况较为突出。个别招标人在招标时仍要求投标人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人工费基价进行投标报价,明显不符合现行计价办法和市场实际情况,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安全及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各有关主体的计价行为,现再次提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如下:

一、发承包方等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应根据其工程的计价方式,结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京建经[2003]340号)和原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颁发的“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通知”([2005]京修定字第003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场实际价格或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合理确定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

二、对已签订合同的在施工程及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人工风险和调整办法、范围的,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当前人工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进行调整。 三、对尚未招投标和签订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的规模、质量、承包范围及工期等内容,充分考虑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预测确定市场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其相应的调整办法及范围。 四、对于材料价格的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颁发的“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京造管[2004]4号)文件精神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6年7月18日

关于《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说

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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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造定[2006]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京建施[2005]802号《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有关管理规定,经市建委同意,对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说明解释如下:

1.按预算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括在脚手架、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等项目中。

2.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在措施项目清单中。 3.根据京建施[2005]802号文件精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单独列项并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对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市建委结合我市现行的计价办法,就如何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建设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等做了进一步规定并给出了相应标准。 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是另外增加的费用。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6年2月15日

关于执行1998年《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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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造定[200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现就执行1998年《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工期定额是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文件,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的依据;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依据。

二、工期定额中所列工期包括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工程结构、装修、电气、给排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等(包括±0.00以下)全部工程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所需的日历天数。

三、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注明开工、竣工日期)。合同约定的工期,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因客观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工期,须由合同双方依法变更。

四、招标人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五、缩短工期一般不应超过定额工期的15%;如招标人要求缩短工期超过定额工期的15%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

六、招标人设有标底的,若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85%时,在标底中要单独列出需增加的费用。每缩短一天可按标底编制造价的万分之二计算。

七、投标人在投标时,对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要积极响应。若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85%时,在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确保按期完成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相应费用在报价中单独列项,并计入总报价,该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八、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九、因工程发包单位的责任,导致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因工期延长造成的损失。

十、当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提前时,或因工程承包单位的责任,导致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延长的,其奖罚办法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每提前(或延长)一天竣工的奖(罚)金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造价的万分之二。奖罚金额的比例应对等,但总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造价的百分之三。

十一、对于工期定额中缺项的工程,其工期由发包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确定,并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十二、对于国家及北京市重点工程等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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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

京造管[2004]4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以来,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变化较大,特别是钢材价格异常上涨,其上涨幅度超出正常风险预测范围,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造成较大影响,也给工程结算带来困难。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现提出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

一、凡已签订合同的在施工程及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可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按照市场实际价格或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协商主要材料价格的调整办法及范围。

二、凡新开工程,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及工期,充分考虑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预测确定市场的风险因素和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材料价格的相应调整办法及范围。 三、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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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费率的通知

京造定[2003] 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京财综[2003]1137号“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03年7月1日起(含7月1日,以下同)取消定额编制管理费。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间接费及其他费用定额》、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企业管理费的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在施工程,其费用调整已纳入竣工期调价系数,不再另行调整。

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

1.凡2003年7月1日以后的新开工程,参照附表一的标准执行。

2.凡2003年7月1日以前已经决标,但在7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参照附表一调整的幅度,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3.凡2003年7月1日以前已开工的在施工程,应按以下的规定办理:7月1日以前的已完工作量,执行原费率标准;未完的工作量参照附表一调整的幅度,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三、凡2003年7月1日以后编制设计概算的,按附表二执行。 四、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一律不再调整。 五、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企业管理费调整表 附表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企业管理费调整表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3年10月9日

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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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造定[2003] 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施[2003]38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临时设施费的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在施工程,其费用调整已纳入竣工期调价系数,不再另行调整。

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

1.凡2003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下同)以后的新开工程,参照附表一的标准执行。 2.凡2003年10月1日以前已经决标,在10月1日以后开工并签定承包合同的工程,以及2003年10月1日以前开工跨入2003年10月1日以后的在施工程,临时设施费的费率参照附表一的调整幅度,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三、凡2003年10月1日以后编制设计概算的,按附表二执行。 四、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一律不再调整。 五、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临时设施费调整表 附表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临时设施费调整表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3年10月9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编制管理办法

京造定[200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项目,满足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就编制补充预算定额规定如下: 一、承包方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的范围及依据 1.允许补充的范围

⑴ 2001年预算定额中缺项的项目。

⑵ 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 2.不允许补充的范围 ⑴ 2001年预算定额中的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高层建筑超高费、工程水电费项目中的内容。

⑵ 现场管理费项目中的内容。

⑶ 凡有明确规定允许换算或规定为不完全价格的项目。 ⒊编制补充定额的依据

⑴ 补充定额的编制,坚持按施工工序编制的原则,工程量计算方法与2001年预算定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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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应以该工程的施工图纸、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方法、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测定。

⑶ 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均按该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⑷ 补充定额中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参照2001年预算定额中相似或相近定额项目的标准,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二、承包方编制的补充定额经发包方审核,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对实体性消耗量进行核准后方可执行。

三、对2001年预算定额缺项的,在工程计价时,可先按暂估价执行,工程实施后应及时做补充,对于应做补充而未做者,发包方不予结算。

四、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限于在该工程上使用,不得在别的工程上使用。

五、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对上报的已形成成熟作法并普遍推行的补充定额进行测算审定后,编制颁发北京市统一的补充预算定额,与2001年预算定额一并执行,已列入北京市统一补充预算定额的,各单位原补充定额立即停止使用;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按统一的补充预算定额作调整,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作调整。

六、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2年 6月26日

补 充 预 算 定 额 项 目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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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定 额 编 号 项 目 承 包 方(盖章): 编 制 人: 资格证号: 编制日期: 预 算 单 价 (元) 其 中 人 工 费 (元) 材 料 费 (元) 机 械 费 (元) 名 称 人 工 材 料 机 械 发 包 方(盖章): 审 核 人: 资格证号: 审核日期: 单位 单价(元)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说明解释(第一号)

一、建筑工程

1.水泥砂浆板通风道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水泥砂浆板通风道按层高以米计算。 2.灰土垫层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灰土垫层按水平投影面积乘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3. CFG(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定额项目中包括哪些工作内容? 答:成孔、灌注、土方运输等。

4.人工挖土打钎拍底如何执行定额?

答:人工挖土的打钎拍底已包括在人工挖土方的相应定额子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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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饰工程

1.拼花楼地面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拼花楼地面按拼花部分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2.通廊、室外消防爬梯、钢楼梯的铁栏杆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通廊、室外消防爬梯、钢楼梯的铁栏杆以吨计算。 三、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1.燃气聚乙烯管道铺设及井砌筑如何执行定额和取费?

答:燃气聚乙烯管道管外径≤315,管道铺设执行本册第八章相应子目,井砌筑执行第一册《建筑工程》相应子目,其它费用按相应定额的取费规定计取;管外径>315时,管道铺设另做补充项目,井砌筑执行第八册《市政管道工程》相应子目,其它费用按市政管道计取。 2.安装前集中刷漆如何执行定额?

答:刷漆定额是按安装地点就地刷漆考虑,如安装前集中刷漆,人工乘以系数0.7(暖气片除外)。 3.铸铁管刷漆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可参照“钢管与保温层表面积计算表”乘以系数1.05计算。

4.室外热源碰头、室外给水铸铁管加三通水源接头项目适用于何种情况?

答:室外热源碰头、室外给水铸铁管加三通水源接头项目适用于新建或扩建工程管道与原(旧)有管道不带介质碰头。

四、通风、空调工程

1.冷水机组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冷水机组按制冷量以台(或块)计算。 2.钢板密闭门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钢板密闭门分形式及规格以个计算。 3.人防设备支架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人防设备支架按各类设备型号以台计算。 五、市政管道工程

1.管道工程土方合槽如何计算?

答:两条或两条以上市政管线同期设计、同期施工,其管线外皮水平间距≤2米时,应按合槽考虑计算土方工程量。土方工程量按各条管线单独计算出的工程量之和分别乘以以下系数计算:二根管线合槽乘以0.9,三根管线合槽乘以 0.8,四根(及四根以上)管线合槽乘以 0.7。热力直埋管道工程不按合槽处理。 2.触变泥浆和土壤加固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触变泥浆和土壤加固工程量分管径按顶管长度以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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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说明解释(第二号)

一、建筑工程

1.钢筋工程中预应力钢丝束、钢绞线有关规定。

(1)预应力钢丝束、钢绞线(包括有粘结和无粘结)的张拉费用包括在主材的材料预算价格中。

(2)定额子目8-16、8-17项目名称“预应力钢丝束、钢绞线张拉”应为“预应力钢丝束、钢绞线锚具安装”。

(3)工作内容不包括施工用马凳,应另行计算。 2.JS-复合防水涂料是指什么?

答:JS-复合防水涂料是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的简称。华北标准图集88J1-X1工程做法T1-8水乳型聚合物水泥基复合防水涂料,应执行JS-复合防水涂料子目。

3.冬季施工混凝土外加剂费用是否包括在冬雨季施工费中?

答:定额中冬雨季施工费不包括冬季施工混凝土外加剂费用,如果发生应计算在混凝土预算价格中。 二、电气工程

1.木套箱制作安装子目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暗装配电箱预留洞,不适用于砌体结构暗装配电箱预留洞。 2.管路保护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管路在焦渣层内敷设及各种塑料管和金属软管在预制楼板上的敷设。 3.交纸电缆中间头制作安装定额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交联电缆与纸绝缘电缆的对接。 4.防火堵洞定额子目如何执行?

答:应区分防火堵洞的部位以处计算工程量并执行相应定额子目。定额中未包括防火堵料[防火枕包、防火胶泥]、钢丝网、型钢支架的用量及价值,应根据设计的具体情况和规范要求,计算其数量,并将其价值列入工程预算中。

5.卫生间等电位联接定额子目如何执行?

答:卫生间等电位联接以处计算,定额中未包括跨接地线的敷设,应根据具体设计情况而定。若采用型钢作跨接地线,则执行接地母线敷设相应子目;若采用管内所穿导线作跨接地线,则执行第六章配管配线相应子目。

三、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1.空调水系统调试费如何计取? 答:按采暖系统调试费计取。

2.模块式燃油(气)锅炉安装,当台数过多时如何执行定额?

答:模块在10台以内,按定额基价计算;如超过10台时,按定额基价乘以下列系数:

模块数量 系 数 20台以内 0.97 30台以内 0.93 30台以外 0.91 3.第一章中DN32以内丝接钢管安装,定额中已含管卡。如采用型钢托吊管架时,如何计算? 32 / 64

答:执行第一章DN32以内丝接钢管安装定额时,一般立、支管卡定额中已包括,不另计算;如采用型钢托吊管架时,执行第十三章中管道支架制安相应子目。 4.小便槽冲洗管如何计算?

答:第五章第八节小便槽自动冲洗水箱安装中,不含冲洗管制作安装内容,另执行第九节相应子目。 5.阀门研磨及解体检查定额子目中所列阀门指什么阀门?

答:第四章第四节阀门研磨及解体检查定额子目中所列阀门不是指被研磨阀门,应为DN15的丝扣闸阀,用于清洗和水压试验。 四、市政管道工程

1.土方倒运装车费应如何计取?

答:施工现场不具备存土条件,发生土方倒运时,倒运土的装车费执行机械挖土槽深2米以内定额子目(1-10)。

2.给水工程球墨铸铁管铺设定额子目中防脱卡箍费用如何计算?

答:给水工程球墨铸铁管铺设定额子目中防脱卡箍含量取消,其消耗量按照工程实际使用量计算。防脱卡箍安装费及给水工程球墨铸铁管铺设其他含量不变。 3.勘误: 页码 10 15 定额编号 1-15—1-19 表头 位 置 项 目 倒第2行 误 上 册 回填土及夯实 回填及压实 „;大口井是按10根一组分别编制„;大口井和水平井点是按10的,„。 根一组分别编制的,„。 下 册 300 宽 2.6、2.7—4.0、4.1 4.2、4.3—5.6、5.7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说明解释(第三号)

一、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使用说明 1.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适用范围? 答:预算定额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只适用于计算预算定额中的第三章降水工程、第十五章 脚手架工程、第十六章 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第十八章 工程水电费的工程量。 2.预算定额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否适用于商品房销售的建筑面积计算? 答:不适用。

3.建设部规范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是否适用于预算定额中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章节? 答:不适用。

4.如果按“建筑面积平方米包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的,如何使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答:发包承包双方如采用“建筑面积平方米包干”的形式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按预算定额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还是按建设部规范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对上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中不明确而又必须发生的工作内容,应将所发生的费用综合在包干单价中;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另议包干单价,避免在结算时发生争议。

“建筑面积平方米包干”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图纸建筑面积计算工程量,双方合同约定每平方米包干单价。包干单价根据承包内容可以是劳务包干人工费,也可以是造价包干(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

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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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道保温定额子目是否包括法兰、阀门的保温? 答:不包括。

2.法兰、阀门保温工程量如何计算?执行什么定额?

答:法兰、阀门保温工程量以立方米计算。法兰、阀门保温执行设备保温相应定额子目。 3.管道刷第三遍漆如何执行定额?

答:管道刷第三遍漆,执行刷第二遍漆相应定额子目。 4.散热器刷漆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散热器刷漆工程量按散热器的散热面积计算。 5.暗装管道的定额子目中是否包括剔槽、堵洞费用?

答:不包括。应另行计算。但定额子目中所含预留洞费用也不扣除。 三、通风、空调工程

1.玻璃钢及复合型通风管道的展开面积如何计算?

答:玻璃钢及复合型通风管道的展开面积均按外径或外边长乘以长度以平方米计算。 2.钢板风管制作、安装定额子目中是否包括风管堵头的制作、安装费?

答:不包括。应按其所堵风管的断面面积以平方米计算,执行相应规格风管的制作、安装定额子目。 四、电气工程

1.暗装配电箱的定额子目是否包括留洞、剔洞、恢复的费用?

答:在现浇混凝土墙上预留暗装配电箱的洞口,属于电气专业工作内容,应执行木套箱制作安装相应定额子目,并且在配电箱安装完毕之后,负责塞口、找平工作。在其它结构形式的墙体上暗装配电箱,定额子目中不包括剔洞、恢复的费用,应另行计算。 2.电气配管定额子目是否包括剔槽、恢复的费用? 答:不包括,应另行计算。

3.如果电气工程中仅做埋管、穿引线,穿引线的费用如何计算?

答:配管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中不包括穿引线,穿引线的费用包括在管内穿导线的相应定额子目中;如果承包范围仅做埋管、穿引线,则穿引线的费用应另行计算。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四号)

一、关于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与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 适用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答: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分别于2002年4月1日和2005年7月1日颁发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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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预算定额)与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5修缮定额),为北京市的新建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提供计价依据。为合理使用相关计价依据,现就执行2001预算定额与2005修缮定额的工程适用范围划分如下:

(一)2001预算定额与2005修缮定额中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1.2001预算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庭院的新建、扩建、复建仿古工程、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市政改建以及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工程、临时性工程和山区及园林养护工程。

2.2005修缮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其附属设备的修缮工程,改建工程,重新装饰装修工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一般单层房屋的翻建工程,古建筑修缮、复建、保护性

2

移地迁建工程,以及随同上述各类工程施工的零星(建筑面积在300m以内)添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

2

建筑面积在300m以外的新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的工程。

(二)2001预算定额与2005修缮定额的适用范围补充说明:

1.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工程中:拆除、维修、结构加固部分执行2005修缮定额;装饰工程部分(含隔墙及内、外装饰)室内全部腾空后进行的装饰装修项目,执行2001预算定额;装饰工程部分室内未腾空进行的装饰装修项目,执行2005修缮定额。

2.古建筑遗址复建的仿古建筑工程执行2005修缮定额,异地新建的古建筑仿古工程执行2001预算定额。

3.安装工程的划分随建筑工程的执行标准。

(三)工程情况复杂时(如:停缓建复建、改造工程、售楼处工程等),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其计价依据及结算办法。 二、建筑工程

1.基础桩的检验试验费是否包括静载试验费?

答:已包括。如设计要求做其它检验试验时,费用另行计算。 2.余(亏)土运输1-15定额子目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人工挖土的余(亏)土机械场外运输。 3.场外回填土回运和独立竖向土石方执行什么定额?

答:执行机械土石方中的1-21机挖土石方车运1km和1-22每增加1km定额子目。 4.定额中普通模板和清水模板子目如何使用? 答:普通模板和清水模板的使用原则如下:

(1)普通模板:指结构施工拆模后,结构面需抹底灰的混凝土项目所使用的模板。如:组合钢模板等。

(2)清水模板:指结构施工拆模后,结构面不需抹底灰的混凝土项目所使用的模板。如:竹胶板等。 5.模板接触面积参考表、钢筋含量参考表能否作为结算工程量的依据?

答:建筑工程第七章模板工程、第八章钢筋工程中,每立方米混凝土中模板接触面积参考表和每立方米混凝土钢筋含量参考表,仅作为参考数值,不能作为实际工程确定模板、钢筋工程量的依据。模板、钢筋工程量应按定额中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6.室外道路、市政道路、庭园道路的划分界限是什么? 答:室外道路、市政道路、庭园道路按以下原则划分:

(1)路宽在14米以内的混凝土道路执行建筑室外工程道路的相应定额子目。

(2)路宽在14米以外的混凝土道路及沥青混凝土道路执行市政道路的相应定额子目。

(3)庭园内的行人甬路、蹬道和带有部分踏步的坡道执行庭园工程中园路的相应定额子目。 (4)沥青混凝土停车场执行市政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三、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1.第二章第四节室外低压直埋保温钢管(焊接),若采用成品管件(不包括DN40~150弯头)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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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执行定额?

答:执行室外低压直埋保温钢管(焊接)相应定额子目,其定额人工工日乘以系数0.9。成品管件费用计入保温钢管价格中。

2.第一章第十九节塑料管热熔连接,若采用埋地敷设时,如何执行定额?

答:执行塑料管热熔连接相应定额子目,其定额人工工日乘以系数0.7;定额中φ63以内的塑料管卡数量可根据图纸用量调整;刨沟槽、穿套管费用另行计算。

3.第六章第二节洗脸盆安装,是否包括盆与台面、墙连接所用密封胶?

答:不包括。若采用台面安装,应扣除定额中所含托架本身价值,其他不调整。 4.第八章第五节燃气表安装中,表托架如何编制的?

答:流量在2.5~25m³/h以内的燃气表安装,定额是按挂墙安装编制的,定额中已包括表托架费用;

3

流量在40~65m/h以内的燃气表安装,定额是按支座上安装编制的,混凝土或砖支座另行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册相应定额子目。

5.第十二章第六节水表安装,若未使用伸缩节能否扣除? 答:可扣除定额中伸缩节价值,其他不调整。

6.第十五章第十一节直埋保温管现场接头保温,若接头为三通或四通时,如何执行定额? 答:执行直埋保温管现场弯头保温相应子目,其定额人工工日乘以系数1.2。 四、通风空调工程

整体立柜式空调机组、分体式空调器安装定额中,制冷剂的费用是如何编制的?

答:定额是按设备本身带有编制的。如果在实际工程中,设备本身没带制冷剂,则应将制冷剂的费用另行计算,列入设备费中,但是充装制冷剂所发生的人工和附料费用,定额中已包括,不得另行计算。 五、价格信息

1.《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门窗市场信息价格是否包括五金件价格和玻璃价格?

答: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铝合金幕墙、彩板组角门窗、彩板组角幕墙的市场信息价格已包括普通五金件和白色玻璃价格;木门窗、钢框木门、防盗门的市场价格不包括五金件和玻璃价格;防火门窗的市场价格不包括玻璃价格。

2.《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建筑、市政预制构件的市场信息价格是否包括运输费用? 答:不包括,应单独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中相应定额子目。

京建市[2004]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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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我市组织编制了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查同意,现批准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控制建设工程投资的依据。 本定额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和管理。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京建经[2002]117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 计 价 办 法 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造价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颁发执行,现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如下:

一、 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1.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1)定额量

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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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价

① 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

② 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若发

包方又单独指定,结算时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

③ 发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方指定地点,承包方按实际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方材料、设备款。 (3)指导费

① 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为指导性费率,在保证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等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

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2.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若遇各专业定额项目相互借用,应分别编制,并执行借用定额项目所在专业定额的取费标准。

3.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对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属于定额缺项项目时,应编制补充定额(有关编制补充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二、 我市将在部分工程中试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并

在总结经验,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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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经[2001]664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前提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已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市深化工程造价体制改革的要求。为此,我市组织编制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 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审定的依据。

本定额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和管理。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补充定额及说明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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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造定[200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定额管理,不断完善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我处将陆续颁发补充定额和说明解释,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对今后出现的新工艺、新材料、新做法等新项目,我处将以补充定额的形式颁发。补充定额是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现行的标准图、通用图以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基期价格等为依据编制的。补充定额编号按各专业章节序号排列。

2.对原定额需要完善、调整的定额子目,也将在补充定额中一并颁发。所颁发的补充定额与原定额编号重复的,原定额子目废止,执行新的补充定额。

3.定额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有关规定将在说明解释中予以完善。

4.凡今后公布的补充定额和说明解释,除另有规定外均按以上原则执行。

5.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未办理结算的工程按新公布的补充定额调整。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2年7月12日

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五号)

一、《电气分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新定额)《电气分册》适用于电压在10KV以下的电气线路、器具、设备的修缮及安装工程。即在原建筑物的基础上进行拆、改、换、修、装等均应执行本定额。外线工程中,拆换电杆、横担、电器具、电线及为了增加容量加大线号和保障线路安全所采取的一切加固措施均包括在修缮范围内,还包括变配电室、站的拆、改、换、修、装等工程。

本分册不适用各项工程中的暂设工程及单位工程在10个工日以内的零修(碎修)工程。 二、《电气分册》章节如何设置?

1999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原定额)《电气分册》共分上、下册,17章,1935个子目。

新定额《电气分册》共分上、下册,包括电压在10KV以下的拆换工程,整修工程,配管工程,配线及穿线工程,照明器具安装工程,配电箱、盘、板及闸器具设备的安装,变配电工程,防雷及接地工程,外线工程,电缆工程,广播、消防、控制设备,电视电话综合布线,安全防范设备,附属辅助工程,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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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件制作安装工程和电气调整等,共16章158节2350个子目。

新定额《电气分册》删掉了原定额《电气分册》中的4章,分别是:拆除工程、弱电工程、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新增3章,分别是:广播、消防、控制设备,电视电话综合布线和安全防范设备。 三、《电气分册》各章节变化及说明: 第一章 拆换工程

(一)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夹板配线、针式绝缘子配线的拆换、管内抽换线、杆上横担及支持物的拆换、低压架空线及引入线的拆换等,共3节81个子目。

本章适用于室内外线路的拆换工程,但1000m以上远距离输电线路的拆换不执行本定额。 (二)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删除了木槽板配线的拆换、木杆打帮桩和木横担拆换3个子目。 (三)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遇原灯具拆除后原位安装时,人工按灯具安装相应定额子目的人工乘以系数0.6计算。

2、管内抽换线是指同规格线路的抽换线,如加大线号应按本定额的新装子目执行。在抽换线中因年久失修、个别线段老化、腐烂等抽换线确实有困难时,应在现场双方洽商解决。 第二章 整修工程

(一)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瓷夹板配线及灯具、插座、分支线的整修,鼓形绝缘子配线的整修,针式绝缘子配线的整修及明配电线管、钢管、硬塑料管的整修,低压电动机解体检查,清洗及换轴承等,共八节36个子目。

本章适用于一般房屋电气设备及电气线路的整顿修理工程。 (二)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删除了原定额木槽板配线整修共3节20个子目。 (三)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针式绝缘子配线整修除按定额规定的沿墙干线外,也包括了室内及顶内和支架的配线整修。 2、各种配管的整修,定额中不包括支架整修,支架整修另计。 第三章 配管工程

(一)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各种配管的拆除及敷设、阻燃型塑料线槽、木制套箱、铁制接线盒、塑料接线盒的安装和刷防火漆等,共20节395个子目。

本章适用于电压在500V以下的明暗管路敷设和塑料线槽及箱盒的安装工程。 (二)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新增的子目有原定额拆除工程中各种配管的拆除1节22个子目,钢管敷设新增大管径钢管的安装8个子目,新增镀锌钢管敷设1节48个子目,新增可挠金属套管敷设1节共18个子目,新增PVC阻燃型硬质塑料管配管3个子目,新增木制套箱制作安装2个子目,新增各种接线盒稳装12个子目,新增一节刷防火涂料3个子目。

(三)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遇顶内配管其高度低于1m时,每100m增加人工20%,低于0.65m时每百米人工增加30%,此内容是指进入吊顶内施工的,非上人吊顶不得执行本定额。

2、本章中各种管路的埋地敷设定额未包括挖填土方,挖填土方应执行第十章电缆沟挖填土相应项目。 3、本章中的配金属短管安装主要是考虑节日灯灯头及室内暗槽灯灯头部位,每根长度在1m以内所发生的配管。每根长度在1m以上及正常配管中的接短管无论长短均不执行本项定额。

4、本章在PVC阻燃型硬质塑料管敷设中,所使用的PVC管接头、接头螺母、大跨度弯头及伸缩接头零件等均已综合考虑,使用时不得调整,如需另加其他零件时,材料价格按实际计算,人工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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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配线及穿线工程

(一)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各种配线的拆除及安装、钢索架设、母线拉紧装置及钢索拉紧装置制作安装、低压进户线安装、低压封闭式插接母线槽安装、车间带形母线安装和母线木夹板制作安装等,共17节235个子目。

本章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各种电气器具的配线及穿线工程。 (二)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删除了原定额母线槽(节)安装1个子目。新增的子目有原定额拆除工程中各种配线的拆除1节28个子目,各种方式配线新增22个子目,新增管内穿屏蔽软线6个子目,新增管内穿护套线18个子目,新增低压封闭式插接母线槽安装5个子目,新增封闭母线槽进出分线箱安装1个子目,新增车间带形钢母线安装6个子目,新增母线木夹板制作安装4个子目,原铝母线安装按截面进行调整。 (三)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本章的各种配线除注明者外均采用塑料绝缘铜线,使用时如采用铝线或其他材料时,主材可换价,人工不变。

2、本章各种配线所发生的接焊包(压)头,均已综合考虑,使用时无论规格大小,均不得另外执行其他定额。

3、车间带形母线的安装,已包括了刷分项漆,使用时不得另外执行其他定额。 第五章 照明器具安装工程

(一)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各种灯器具的拆除及一般普通灯具、墙壁灯、吸顶灯、各式荧光灯、工厂灯、民用灯、防爆灯、组合荧光灯带、内藏组合式灯具、艺术花灯、庭院柱灯、标志诱导灯、水下艺术灯、点光源艺术灯、草坪灯、歌舞厅灯、节日灯等,还有普通及防爆开关、普通及防爆插座、地面插座、电铃、按手、降压变压器、号牌、风扇安装等,共计30节364个子目。

本章所设灯器具的安装适用于一般工矿企业、民用建筑及公共建筑室内外的照明器具安装工程。 (二)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删除了原定额吸顶灯安装4个子目。新增的子目有原定额拆除工程中各种灯器具、开关的拆除共41个子目,一般灯具安装中新增声光控灯1个子目,普通荧光灯安装中新增吊杆式安装3个子目,新增医用灯具安装3个子目,新增其他灯具安装2个子目,新增在普通开关安装5个子目。 (三)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凡本章中没有编入的其他类型灯器具,可根据其造型、体积、重量、灯头火数、安装方法等特征,执行相应的定额子目。

2、定额中庭院灯、路灯、投光灯、碘钨灯、氙气灯等的安装均已考虑了高空作业的因素。其他灯具的安装高度如超过4m时,应按册说明中规定的超高系数另行计算。

3、定额中的嵌入式灯具(除内藏式组合荧光灯安装)未包含灯具至线路接线盒的金属软管及管内穿线,可单独执行相应定额。

4、定额中未考虑灯器具的防水、隔热装置及300kg以上大型灯具固定架的制作安装,可按实际发生另行计算。

第六章 配电箱、盘、板及闸器具设备的安装 (一)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低压成套配电箱,铁、木制配电箱、盘、板及一般闸器具的拆除和安装,控制屏、台、箱、柜及电动机检查接线的安装等,共4节261个子目。

本章拆除项目适用于电压在10KV以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所有电气设备拆除,安装项目适用于电压在500V以下低压电器具设备的安装工程。 (二)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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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删除了瓷闸盒安装,铸铁式、绕线式电阻器安装及频敏变阻器安装、压铝接线端子安装等19个子目。新增的子目有原定额拆除项目中各种配电箱、盘、板、闸器具的拆除2节27个子目,新增磁卡式电度表箱安装4个子目。

(三)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控制屏、台、箱的拆除执行变配电工程章节中相应的拆除子目。

2、定额中铁盘面制作的材料以1.6~2.0mm厚钢板为准,如选用其他厚度钢板或镀锌钢板时材料费按时调整,人工不变。凡使用的闸器具设备与定额中规格型号不符,在执行相应定额时,材料费(闸器具设备)按实调整,人工不变。

3、控制柜、屏、台的安装定额未包括基础型钢的制作安装,需用时,可执行第十五章金属部件制作安装的定额。成套配电箱、控制柜等安装,不得执行盘柜配线定额。

4、电动机及控制设备接线,除注明者外均未包括焊压接线端子,需要时可另外执行有关定额。 第七章 变配电工程

(一)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高低压开关柜和控制闸器具的拆除,变压器安装,开闭器安装,变压器轨道制作安装,高低压开关柜及电容柜的安装及高低压开关柜基础型钢制作安装,操作机构及延长轴的安装、电流电压互感器的安装、支持绝缘子、穿墙套管、穿通板、隔板、网门及保护网安装,人工母带扌威弯,母线短引线安装,带型母线安装及刷分相漆等,共20节127个子目。

本章适用于10KV以下高压进户,杆上和室内外高低压变配电及配电设备的拆除和安装工程。 (二)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新增的子目有原定额拆除高低压开关柜和控制闸器具27个子目,新增室外箱式变压器安装3个子目,新增开闭器安装3个子目。 (三)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变配电部分的接地极,定额中不包括接地极的安装,使用时可执行接地极安装相应定额子目。 2、变压器的安装包括了距固定点50m以内的水平运输。

3、高压进户线及室外柱上变压器安装均不包括电杆及拉线安装,使用时可执行外线定额。

4、成套高低压开关柜的安装定额包括了各种器件仪表的安装,如遇器件仪表更换和移位时,按一拆一装计算。

第八章 防雷及接地工程

(一)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避雷针制作安装、避雷线敷设、接地母线、跨接地线、接地极制作安装及混凝土基墩制作安装等,共4节42个子目。 本章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接地及变配电系统和车间接地设备以及避雷针、避雷网的接地装置。 (二)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新增卫生间等电位联接和钢、铝窗跨接地线2个子目。 (三)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本章使用的钢材及部件,均以镀锌材料为准,如用非镀锌材料时,其除锈、刷油另计,但焊接处的防腐处理已包括在定额内。

2、本章的防雷装置制作安装已综合考虑了高空作业因素,但不包括单独避雷工作的搭拆架子,如单独避雷需搭拆架子时,执行相关定额。 第九章 外线工程

(一)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杆上灯具、电杆、拉线、横担及低压架空线、引入线拆除和电杆测位及挖杆坑、立电杆、戗杆、横担组装、底盘安装、拉线制安、底把制作、导线架设、杆上路灯安装等,共12节163个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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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适用于平原地区的厂矿、部队、机关学校及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的外线工程拆除和安装。 (二)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删除了人工木杆及打戗杆、木电杆接腿、木杆上横担组装等21个子目。新增原定额拆除项目23个子目。

(三)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单位工程电杆数量以10根以上为准,遇1根独立杆时,按该单位工程外线全部定额工日乘以系数2,3根以内者乘以系数1.5,5根以内者乘以系数1.3,10根以内者乘以系数1.15。 2、立电杆定额中包括50m以内的场内搬运,超出时按人工运电杆定额执行。 第十章 电缆工程

(一)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挖填电缆沟,电缆埋地穿导管、沿支架、沿钢索及桥架等敷设,电缆沟铺沙盖砖及保护板、顶过路管,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终端头及中间头制作安装等,共12节202个子目。

本章主要适用于10KV以下的电力和控制电缆敷设工程,不适用于河流积水区、水底敷设的电缆工程。 (二)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删除了户内沥青胶电力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8个子目。把原定额电缆敷设子目中电缆按重量划分更改为以延长米计算共37个子目,新增电缆敷设34个子目,新增电缆桥架安装共35个子目,新增电缆防火涂料、堵洞、隔板安装等5个子目。 (三)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本章新增桥架、托盘所用的非成品金属支架执行第十五章金属支架制作相应子目。桥架安装包括场内运输、组合、螺栓或焊接固定、弯头制作、附件安装、切割口防腐、桥式或托盘式开孔、上管件隔板及盖板安装等工作内容。

2、单位工程电缆敷设少于100m时,人工乘以系数1.3。

3、不锈钢桥架执行钢制桥架安装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

4、电力电缆敷设定额均按三芯(包括三芯连地)编制的,五芯电力电缆敷设定额乘以系数1.3,六芯电力电缆乘以系数1.6,每增加一芯定额增加30%,单芯电力电缆敷设按同等截面电缆定额乘以系数0.67。 第十一章 广播、消防、控制设备

(一)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广播装置、烟感报警装置、联动控制器报警装置、远程控制器、消防通讯报警装置及消防系统调试等,共7节74个子目。

本章适用于工矿企业、民用建筑及大型的公共建筑的修缮工程及单项独立系统的修缮安装工程。 (二)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删除了输出变压器及电阻安装1个子目,删除了其他扬声器箱安装2个子目。扬声器安装重新划分为5个子目,新增广播控制柜安装1个子目,报警器安装做了规格上的重新划分共12个子目,探测器安装子目按其探测器性能重新划分为4个子目,新增报警按钮安装1个子目,新增1节联动控制器和联动一体机安装共16个子目,新增重复显示器报警装置、远程控制器安装1节5个子目,新增消防端子箱、模块箱、模块安装1节5个子目,新增消防通讯报警装置:电话交换机、通讯、消防备用电源等6个子目,新增消防系统调试1节共13个子目。 (三)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系统调试是指消防报警和灭火系统安装完毕且联通,并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所进行的全系统的检测、调整和试验。

2、本章不包括设备支架、底座基础的制作与安装。

3、本章定额已包括了设备安装时的校线、接线和本体调试费。 第十二章 电视、电话综合布线

(一)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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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电话系统、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等,共4节81个子目。

本章主要适用于工矿、企业、民用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修缮工程及单项独立系统的修缮安装工程。 (二)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删除了原定额电视系统中的三分配器安装、变压器安装、用户盒安装、串接单元安装、线路放大器安装5个子目及原电话组线箱2个子目。原天线安装由3个子目改为2个子目,新增电话线路安装管内穿电话电缆对数200对1个子目,原电话组线箱安装改为明、暗装8个子目,新增共用天线系统衰减器安装、均衡器安装、滤波器安装等7个子目,新增综合布线系统1节,均按规格及安装方式划分,包括插座安装、机柜机架、接线箱安装、跳线制作和双绞线缆卡接、光纤连接、光缆安装、双绞线线缆安装及线缆测试等35个子目。

(三)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本章包括了共用天线系统的调试费。

2、综合布线中机柜、机架、接线箱安装已综合了箱内附件安装。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设备

(一)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入侵报警器安装、入侵报警控制器和出入口控制设备安装、报警信号传输及安全检查设备安装、电视监控设备安装及安全防范系统调试等,共4节180个子目。

本章主要适用于工矿、企业、民用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修缮安装工程及单项独立系统的修缮工程。 (二)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本章属于电气分册(下册)弱电系统的增加内容。

2、本章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调试包括了系统安装完毕,联通后的检测调整和试验。

3、系统调试装置包括:前端各类防盗报警器、报警信号传输和终端控制设备、监控器及录像灯光警铃等所必须的联动设备。

4、其他联动设备的调试已综合在单机调试中。 第十四章 附属辅助工程

(一)本章包括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砖墙、混凝土墙剔槽、打透眼、剔墙洞、预下木砖、剔注燕尾螺栓及预下吊勾等,共5节34个子目。

本章主要适用于修缮工程中的拆改和修增工程。 (二)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定额中剔砖槽和混凝土槽均定额内规定的管径为准,执行中遇定额内未列项的管径,允许上调一级,遇砖墙抹水泥墙裙时,按剔混凝土槽人工乘以0.7系数执行。用机械打眼时,人工乘以系数0.5。 第十五章 金属部件制作安装工程 (一)本章包括主要内容有: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各种不同规格的角钢、扁钢、圆钢抱箍、螺栓、支架、卡子的制作安装等,共4节61个子目。

(二)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扁钢支架卡子的制作,如用Ф10mm以下圆钢制作时,可执行本定额。使用时应参照扁铁、支架、卡子示意图形分别执行定额。 第十六章 电气调整

(一)本章包括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三相电力变压器系统、送配电设备系统、自动投入装置系统的调试和接地装置,异步电动机的调整试验等,共4节14个子目。

本章适用于仅限本定额中所列工程项目的调整试验。调整方法以仪器表调试并配合相应的输助设备。 (二)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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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章各项调试定额均已包括本系统范围内所有设备的本体调试工作,一般情况不作调整,但由于控制技术发展很快,新的调试项目和调试内容不断增加,因此凡属于新增加的调试内容可以另行换算,另外各项调试定额均包括熟悉资料,核对设备,填写试验记录和整理,编写调试报告等附属工作,但不包括试验仪表装置的转移费用。

四、其他有关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定额中的每个定额项目,除在工作内容中扼要注明了主要施工工序外,对全部施工工艺过程均已考虑,使用时不得另外执行其他定额。

(二)本定额的拆除项目中,除根据国家及有关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外,还特别规定了各种拆除工程应按照可行性施工工序或方案文明施工。为了保持原物完整,其中规定了管线的损耗率不大于10%,灯器具、设备损耗率不大于20%,并分类整理好,集中到现场指定地点,以待验收。遇有破旧房屋倒塌或其他自然灾害及随建筑物共同爆破拆除,还有灯器具、管线及设备残老、损坏严重确无使用价值者,不得执行本定额。

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六号)

一、《通风空调分册》 (一)《通风空调分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新定额)《通风空调分册》适用于一般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及民用建筑中通风空调系统的拆除、改装、安装等工程。 (二)《通风空调分册》章节如何设置?

新定额将1999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原定额)中的《暖通分册》拆分成了《暖卫分册》和《通风空调分册》。原定额分上、下两册,共22章1801个子目。

《通风空调分册》包括通风管道及附件,调节阀门,风口及空气分布器,消声器,风帽和罩类,通风空调设备,复合型风管,玻璃钢风管,净化通风管道及部件的制作、安装,风管保温等,共11章66节931个子目。

新定额删除的内容有:风口、消声器制作。

新定额增加的内容有:复合型风管安装及拆除,玻璃钢风管安装及拆除,净化通风管道及部件制作、安装及拆除,空调设备的安装。 (三)《通风空调分册》各章节变化及说明:

第一章 通风管道

1.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圆形通风管道,矩形通风管道,静压箱,风管检查口,温度、风量测定孔,弯头导流叶片,软管接头等的制作、安装及拆除,共10节217个子目。

本章适用于通风空调工程中使用金属风管的一般送风、排风、气力输送系统工程。 2.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删除了δ=1.0周长≤1200、δ=1.2周长≤2400的矩形风管的制作、安装,δ=0.75Φ≤360、δ=1.0Φ≤500、δ=1.2Φ≤630、δ=1.5Φ≤630的圆形风管的制作、安装,共46个子目。

将原定额第十二章风管拆除8个子目移入本章中。本章增加了δ=0.75周长≤3200和周长≤4000的矩形风管的制作、安装,δ=0.75Φ≤1000圆形风管的制作、安装,δ=1.0Φ≤1250和Φ>1250的圆形风管的制作、安装,矩形和圆形柔性软管安装,静压箱的拆除、制作、安装,共46个子目。 3.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⑴薄钢板风管制作,定额是按镀锌钢板编制的,如设计要求使用其他材质钢板时可换算,其他不变。 ⑵风管安装项目中法兰垫料,是按橡胶板编制的,如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可换算,其他不变。 ⑶静压箱若使用在净化通风系统中,其人工乘以系数1.05,材料乘以系数1.2。

⑷风管系统中三通、弯头、四通、变径管等异型管件的展开面积已包括在直风管的展开面积中,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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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计算。计算风管工程量时,以风管中心线的长度,即主管与支管中心线的交点,按不同风管的直径或周长,分别计算其展开面积,但咬口风管的接口、翻边量不得计算。

第二章 调节阀门

1.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圆形、矩形、方形钢制蝶阀、止回阀、密闭式斜插板阀、风管防火阀、空气加热器上通阀、空气加热器旁通阀、对开多叶调节阀、控制装置、排烟阀(口)安装及拆除等,共12节94个子目。

本章适用于通风空调系统中各种阀门的拆除及安装。 2.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增加了对开多叶调节阀安装6个子目,控制装置安装2个子目,排烟阀(口)安装10个子目,阀门拆除19个子目。

3.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⑴本章阀门,定额均是按成品编制的,为不完全价格。

⑵原定额阀门拆除与风管拆除在一起,但实际施工中往往只发生阀门的单独拆除,而不拆除风管,故本章增加了阀门的单独拆除项目。单独拆除阀门执行本章中阀门拆除相应子目;如与风管一同拆除时,应执行风管拆除相应子目,不得再套用本章阀门拆除子目。

第三章 风口及空气分布器

1.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百叶风口、散流器、条形送风口的安装,送吸风口、空气分布器、旋转吹风口等的制作、安装,风口的拆除,共11节185个子目。

本章适用于通风空调系统中各种风口及空气分布器的拆除、制作和安装。 2.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删除了单层百叶风口、双层百叶风口、连动式百叶风口、圆形活动金属百叶风口、方形活动金属百叶风口、带调节板活动百叶风口的制作项目,共31个子目。

本章增加了条形送风口安装6个子目,将原定额第十二章各型风口拆除6个子目移入本章中。 3.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⑴百叶风口、条形送风口安装,定额均是按成品编制的,为不完全价格。

⑵送吸风口、插板式送吸风口、活动箅板式回风口、地上旋转吹风口、矩形空气分布器(带清扫门)、地上矩形空气分布器(带清扫门)制作,定额均是按普通钢板编制的,如设计要求使用其他板材可换算,其他不变。

第四章 消声器

1.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片式、管式、弧形声流式、阻抗复合式、微穿孔板消声器及消声弯头的拆除、安装等,共2节47个子目。

本章适用于通风空调系统中各种消声器及消声弯头的拆除及安装。 2.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删除了片式、管式、弧形声流式消声器的制作37个子目。将矿棉管式消声器、聚酯泡沫塑料管式消声器的安装合并为管式消声器安装,减少了5个子目。

本章增加了微穿孔板消声器安装6个子目,消声弯头安装6个子目。将原定额第十二章片式、阻抗复合式、管式消声器拆除13个子目移入本章中。 3.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阻抗复合式消声器的规格是指消声器纵断面的外形尺寸(长×宽)。

第五章 风帽

1.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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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圆伞形风帽、筒形风帽、风帽筝绳及筒形风帽滴水盘制作、安装及拆除等,共4节42个子目。

本章适用于通风空调系统中各种风帽的制作、安装及拆除。 2.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将原定额第十二章风帽拆除5个子目移入本章中,将原定额第十九章风帽筝绳制作安装1个子目移入本章中。

3.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⑴圆伞形风帽如用厚度为2~3mm以内的钢板焊接时,钢板重量按实调整。当使用厚度为2mm以内钢板时,相应子目电焊条消耗量乘以系数3.5l,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64;当使用厚度为3mm以内钢板时,相应子目电焊条消耗量乘以系数5.85,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2。

⑵筒形风帽如用厚度为2~3mm以内钢板焊接时,钢板重量按实调整。当使用厚度为2mm以内钢板时,相应子目电焊条消耗量乘以系数6.47(减去定额中气焊材料),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64;当使用厚度为3mm以内钢板时,相应子目电焊条消耗量乘以系数9.35(减去定额中气焊材料),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2。

⑶圆伞形风帽制作如不带倒伞形帽,其人工、材料均乘以系数0.85。

第六章 罩类、吊托支架及设备支架

1.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皮带防护罩、电动机防雨罩、一般排气罩、风管托吊支架、设备支架吊架的制作、安装及罩类拆除等,共6节57个子目。

本章适用于通风空调系统中各种罩类、吊托支架及设备支架的拆除、制作及安装。 2.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增加了一般排气罩制作、安装6个子目,设备支架制作、安装6个子目,排气罩拆除4个子目。 3.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设备每个支托架、吊架总重量在60㎏以上,执行60㎏以内子目。

第七章 通风、空调设备

1.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通风机、空调器、空调机组、冷水机组、玻璃钢冷却塔、设备底部垫料的安装及拆除等,共7节160个子目。

本章适用于通风空调系统中各种设备的安装及拆除。 2.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增加了混流式(斜流式)通风机安装8个子目,屋顶风机安装6个子目,风机箱安装6个子目,排气扇安装1个子目,空气幕安装4个子目,变风量末端装置安装1个子目,空调机组安装20个子目,冷水机组安装32个子目,玻璃钢冷却塔安装9个子目,设备底部垫料2个子目,拆除项目44个子目。 3.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⑴通风机安装项目中包括电动机固定安装,但不包括接线。如发生接线时,执行相应接线子目。 ⑵通风机和其它设备安装均不包括底部垫料及设备支架制作、安装。

第八章 复合型风管

1.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复合型风管拆除及安装等,共3节14个子目。 本章适用于通风空调系统中复合型风管的拆除及安装。 2.本章为新定额新增章节。 3.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复合型通风管安装项目中包括弯头、三通、变径管、天圆地方等管件的安装,但不包括风管与阀部件连接用的法兰,如设计要求时,执行风管支架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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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玻璃钢风管

1.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玻璃钢风管拆除及安装等,共4节16个子目。 本章适用于通风空调系统中玻璃钢风管的拆除及安装。 2.本章为新定额新增章节。 3.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玻璃钢通风管安装项目中,包括弯头、三通、变径管、天圆地方等管件的安装,但不包括风管与阀部件连接用的法兰,如设计要求时,执行风管支架子目。

第十章 净化通风管道及部件

1.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净化通风管道的制作、安装及洁净空调设备的拆除及安装等,共3节19个子目。

本章适用于通风空调系统中净化通风管道及部件的拆除及安装。 2.本章为新定额新增章节。 3.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⑴本章净化通风管道制作、安装项目中,包括弯头、三通、变径管、天圆地方等管件及法兰、加固框的制作、安装,不包括风管支架的制作安装。

⑵圆形、矩形净化通风管道制作、安装均执行本章中相应净化通风管道制作、安装项目。

第十一章 风管保温

1.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通风管道保温拆除、通风管道保温、通风管道保温层外缠(包)保护壳、消声静压箱内贴消声材料等,共4节80个子目。

本章适用于通风空调系统中管道保温、保温拆除等。 2.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删除了不自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保温板保温12个子目、木龙骨三合板内填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保温(自熄板、不自熄板)16个子目。

本章增加了聚氨酯泡沫塑料板保温12个子目,橡塑板保温2个子目,铝箔玻璃棉板保温8个子目,玻璃棉板保温8个子目,铝箔岩棉板保温8个子目,消声、静压箱内贴岩棉板、玻璃棉板、橡塑板消声材料6个子目,通风管道保温层外缠镀锌钢板保护层2个子目,通风管道保温拆除2个子目。 3.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消声静压箱内贴消声材料,若设计要求厚度与定额不同时,主材可调整,其他不变。 (四)其他有关主要问题的说明:

1.本定额中的操作高度(指操作物距楼地面的距离)均按6m以下编制,如超过6m,其超过部分的人工乘以系数1.2。

2.本定额中除风机盘管吊顶内安装、空气幕、变风量末端装置安装及洁净空调设备外,其他各章定额均不包括设备支架、托吊支架制作、安装,应单独执行相应定额。 二、《暖卫分册》 (一)《暖卫分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新定额)《暖卫分册》适用于北京地区一般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及民用建筑的给水,排水,卫生设备,消防设备,采暖锅炉、筑炉等的拆除、检修、安装等工程,不适用于各项工程中的暂设工程和零修工程。 (二)《暖卫分册》章节如何设置?

新定额将1999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原定额)中的《暖通分册》拆分成了《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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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分册》和《通风空调分册》。原定额分上、下两册,共22章1801个子目。

《暖卫分册》包括室内、外管道工程,散热器工程,卫生设备工程,消防及附属设备工程,锅炉及附属设备工程,箱罐容器工程,风机、水泵工程,仪表、疏水器、减压器、法兰、弯头的拆除、安装工程,阀类拆除、安装工程,支架、管卡、套管工程,水暖辅助工程,锅炉砌筑工程,管道及设备保温工程等,共13章113节1510个子目。

新定额删除的内容有:室内排水铸铁管水泥接口(高空操作)、排水塑料管安装、四柱813型铸铁散热器组成与安装等项目。

新定额增加的内容有:室外给水PVC-U塑料管埋设,室内气体消防管道无缝钢管丝接、焊接(法兰连接),室内给水、排水、雨水PVC-U塑料管粘接安装,室内给水PP-R聚丙烯管管件安装,钢制散热器安装,室内低温地板辐射采暖,大便、小便槽自动冲洗水箱安装,消防及附属设备安装,新型燃油、燃气锅炉维护保养、整体安装,变频给水设备安装,管道新材料保温等项目。 (三)《暖卫分册》各章节变化及说明:

第一章 室内、外管道

1.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室内、室外、站类和一般工业厂房的焊接钢管、无缝钢管、铸铁管道拆除与安装,PVC-U塑料管、PP-R聚丙烯管安装等,共6节381个子目。 2.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删除了室内排水铸铁管水泥接口(高空操作)6个子目,排水塑料管安装4个子目,透气帽制作 安装3个子目。

本章增加了一般钢管管道拆除、高空钢管管道拆除、暗装钢管管道拆除6个子目,室外给水铸铁管安装橡胶圈接口5个子目,室外给水PVC-U塑料管埋设11个子目,室外排水铸铁管埋设6个子目,管道室内外进出口碰头8个子目,室内气体消防管道无缝钢管丝接9个子目,室内气体消防管道无缝钢管焊接(法兰连接)3个子目,气体消防管道钢制管件(螺纹连接)8个子目,室内柔性排水铸铁管安装12个子目,室内给水、排水、雨水PVC-U塑料管粘接安装27个子目,室内给水PP-R聚丙烯管管件连接6个子目,成品铸铁、成品塑料透气帽安装4个子目。 3.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室内、室外采暖钢管焊接安装及站类配管焊接安装中均不包括压制弯头焊接,如设计要求,执行本定额第八章第七节压制弯头焊接相应定额子目。

第二章 散热器

1.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各种类型铸铁、钢制、光排管散热器拆除、拆散、组成与安装,室内低温地板辐射采暖,整组散热器单独试压、冲洗、安装,暖风机安装等,共7节54个子目。 2.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删除了四柱813型和M132型铸铁散热器组成与安装4个子目,钢制散热器安装3个子目。 本章增加了四柱760型铸铁散热器安装2个子目,钢制闭式散热器安装6个子目,钢制板式散热器安装4个子目,钢制壁板式散热器安装2个子目,高频焊翅片管散热器安装6个子目,钢制柱式散热器安装4个子目,室内低温地板辐射采暖6个子目,暖风机安装8个子目。 3.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室内低温地板辐射采暖,使用交联铝塑复合管(XPAP)、聚丁烯管(PB)、交联聚乙烯管(PE-X)、无规共聚聚丙烯管(PP-R)作为地板采暖管道时,均执行本定额项目,人工不变。本项目中已包括地面浇筑配合用工。

第三章 卫生设备

1.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卫生设备拆除与安装,淋浴器组成与安装,地漏、避油盒、盒子式卫生间、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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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能热水器、排水栓、三用排水器安装等,共7节75个子目。 2.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增加了手压阀、脚踏阀、自闭阀蹲式大便器安装3个子目,连体式座便器安装1个子目,大便、小便槽自动冲洗水箱安装12个子目,立柱式洗脸盆、大理石台面洗脸盆安装3个子目,浴盆安装与冷热水带喷头暗装1个子目,铜管淋浴器暗装1个子目,脚踏式淋浴器安装1个子目,PVC-U排水管防臭地漏安装2个子目。将原定额中挂式、立式小便器安装2个子目划分为普通手轮开关、自闭式、红外感应式6个子目;将原定额中小便槽冲洗管安装划分为DN15和DN20两个子目。 3.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大便器安装项目中,单独安装大便器,其人工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的40%计算;单独安装低水箱(包括铜活),其人工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的60%计算,其他不变。

第四章 消防及附属设备

1.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消火栓拆除与安装,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系统设备及附件安装等,共4节98个子目。

2.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除消火栓拆除外,其余均为新增子目。 3.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⑴室内消火栓拆除不分明装、暗装,均执行室内消火栓拆除项目。新定额室内消火栓水龙带长度是按20m编制的,如水龙带长度不一样,可进行调整,但人工不变。

⑵喷头、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安装项目,定额是按管网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安装编制的,其中包括丝堵、临时短管拆装等费用摊销。

第五章 锅炉及附属设备

1.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蒸发量在40t/h以内的锅炉炉排、锅筒大修,附件单项检修、维护保养;以及蒸发量在10t/h以内的锅炉拆除、安装及附属设备安装;整装燃油、燃气锅炉;电开水器、电热水器安装等,共22节224个子目。 2.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删除了燃油、燃气锅炉安装6个子目。

本章增加了新型燃油、燃气锅炉维护保养11个子目,新型燃油、燃气锅炉整体安装11个子目,电开水器、电热水器配管安装12个子目。 3.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⑴锅炉拆除安装项目均包括锅炉本体30m以内搬运、吊装就位及锅炉本体所带附件安装。如果快装锅炉本体及燃油、燃气锅炉搬运超出30m,搬运费用另行计算。

⑵锅炉安装、保养均不包括安全附件检测费,其检测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计算。

⑶上煤车修理是指煤斗烧坏部分挖补焊接,定额中已考虑了钢板和焊接材料消耗量,执行时不得重复计算。

⑷本章不包括环保、劳动、监察部门的监测、检验等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第六章 箱罐容器

1.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各种类型箱罐容器及换热器的拆除、检修、修理、除垢、安装等,共22节192个子目。

2.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增加了整体水箱安装6个子目,组装式水箱安装6个子目,紫外线消毒器安装9个子目,电子水处理器安装12个子目,超声波灭藻设备安装5个子目,水质净化器安装5个子目,变频给水设备安装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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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子目,板式换热器清洗检修6个子目。 3.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⑴除污器管径是以除污器本体进水、出水管道管径(公称直径)确定的。除污器拆、装是指其本体拆、装,除污器配管和阀门的拆、装单独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⑵板式换热器检修不包括换垫、换片时发生的材料费,其材料费按实际发生计算。

第七章 风机、水泵

1.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鼓风机、引风机、水泵及橡胶软接头的拆除、检修和安装等,共6节67个子目。

2.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增加了橡胶软管安装(法兰连接)9个子目。 3.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⑴水泵、风机安装包括电动机安装,不包括电动机检测、配线、调试。

⑵设备修理均不包括更换主、附件时发生的材料费,其材料费按实际发生计算。

第八章 仪表、疏水器、减压器、法兰、弯头

1.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水表、温度计、压力计、水位计、疏水器、减压器、法兰、压制弯头拆除、安装等,共7节87个子目。 2.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删除了消火栓拆除4个子目,消火栓安装6个子目。 本章增加了塑料法兰焊接11个子目。 3.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⑴疏水器组装的范围是两端三通以内,包括旁通管安装,三通以外为管道安装。

⑵减压器组装范围是两端三通以内,包括旁通管、高压部分压力表、低压部分压力表、低压部分安全阀安装。

第九章 阀类

1.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阀门拆除、检修、安装,蝶阀、平衡阀、法兰止回阀、法兰波纹伸缩器、汽门、回水盒、自动排气阀、手动放风门及水嘴安装等,共10节105个子目。 2.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删除了水嘴安装3个子目。

本章增加了法兰浮球阀安装4个子目,蝶阀安装11个子目,平衡阀安装9个子目,法兰止回阀安装8个子目,波纹伸缩器安装(法兰连接)8个子目,陶瓷片密封水嘴安装3个子目。 3.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法兰阀门安装包括两侧法兰连接,如果单侧法兰连接时,法兰、螺栓数量减少一半,人工不变。

第十章 支架、管卡、套管

1.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设备支架、管道托吊卡件、散热器外拉条、固定卡、家具盆托架、套管制作、安装等,共6节33个子目。 2.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删除了碳钢管扌威弯14个子目,方形补偿器制作、安装9个子目。

第十一章 水暖辅助工程

1.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墙面、地面剔沟、剔槽,零星刨填土,结构剔透眼,清扫地沟、烟道等,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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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27个子目。

2.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删除了人工剔墙眼轻质墙、混凝土墙2个子目。

本章增加了混凝土墙剔透眼墙厚δ≤10cm 3个子目,混凝土墙剔透眼墙厚δ≤15cm 3个子目。将原定额中剔混凝土空心楼板1个子目划分为透眼直径Φ≤50、Φ≤100、Φ>100三个子目,将原定额中剔现浇混凝土楼板1个子目划分为透眼直径Φ≤50、Φ≤100、Φ>100三个子目。 3.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结构剔透眼均为管道穿墙的透眼,对于安装卡钩的半眼或透眼,不得执行本定额。

第十二章 锅炉砌筑

1.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整台或散装锅炉内砌体及外包砌体的拆除、检修、砌筑、隔热等,共8节57个子目。

2.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无增减子目。

3.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⑴定额中炉墙砌体已综合考虑了标准型、普通型、异型、特异型等各型耐火砖,不同砖型不单独计算。 ⑵锅炉内砌体拆除、检修是指在不拆开炉体的情况下,进入炉膛内施工。

第十三章 管道及设备保温

1.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管道保温层拆除、管道保护层修补、管道各种瓦块类保温、管道包保护壳、设备保温、管道防结露保温等,共5节110个子目。 2.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

本章删除了矿棉席设备保温1个子目。

本章增加了各类管道保温层拆除1个子目,泡沫塑料瓦修补1个子目,管道瓦块类保温玻璃棉管壳5个子目、石棉灰土瓦5个子目、橡塑海绵管壳5个子目、聚氨酯泡沫喷涂发泡保温5个子目,管道保护壳缠铝箔5个子目、包金属皮5个子目、包玻璃钢管壳5个子目,设备保温橡塑保温板1个子目、泡沫水泥板1个子目、水泥蛭石瓦1个子目,各类管道防结露保温6个子目。 3.本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新做管道保温以敞开作业为准,在不开盖的通行沟、管廊、顶棚等处作业,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5;在高度低于1m的天棚等处作业,定额人工乘以系数2。 三、《电梯分册》 (一)《电梯分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新定额)《电梯分册》适用于曳引、液压、杂物电梯及自动扶梯的拆除、检修、更换部件和更新安装工程,不适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电梯及零修工程。 (二)《电梯分册》章节如何设置?

1999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原定额)《电梯分册》共1册,6章16节626个子目。

新定额《电梯分册》共1册,包括曳引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及自动扶梯的拆除、检修、更换部件和更新安装工程等,共4章16节490个子目。

新定额《电梯分册》根据目前北京市电梯的使用情况对原定额《电梯分册》中的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在原定额的工作内容上进行划分,删繁就简,重新编排为4章,每章均按照拆除、检修、更换部件和更新安装工程4节进行编制,提高了实用性,满足了目前电梯修缮工程计价的基本需求。 (三)《电梯分册》各章节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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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曳引电梯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各种曳引电梯的拆除、检修、更换部件和更新安装工程等,共4节276个子目。 本章适用于额定速度在2.5m/s以下电力驱动的曳引电梯。

第二章 液压电梯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各种液压电梯的拆除、检修、更换部件和更新安装工程等,共4节54个子目。 本章适用于额定载重在2500kg以下的各种液压式电梯。

第三章 杂物电梯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各种杂物电梯的拆除、检修、更换部件和更新安装工程等,共4节77个子目。 本章适用于额定载重在500kg以下的曳引式杂物电梯。

第四章 自动扶梯

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各种自动扶梯的拆除、检修、更换部件和更新安装工程等,共4节83个子目。 本章适用于提升高度≤6m、倾斜角≤35°的自动扶梯。 (四)其他有关主要问题的说明:

本定额不包括轿厢内新增空调设备、冷热风机、音响设备、远程监视/监控设备、接地极的改装及底坑深度回填、层门门口剔凿、承重梁基座等项目,需要时另执行有关定额。

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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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脚手架步数如何计算?

答:定额中结构脚手架步距按1.2m,装饰脚手架步距按1.8m考虑。脚手架的高度从搭设脚手架的平面起,到所应完成工作项目的最高点。脚手架的高度除以步距,所得的商如为整数,则减1;所得的商如不为整数,则舍去小数点后面的数只取整数部分的数。例如:三层楼外装修工程,从室外地坪算至屋面,高10m。则10m/1.8m=5.56,取步数5步;砌3.6m高的墙,3.6m/1.2=3,取步数3-1=2步。 2.内墙和天棚脚手架如何计取? 答:定额中不包括脚手架的费用。层高在3.6m以内时,可根据实际搭设的脚手架自行补充相关费用。层高在3.6m~4.5m或超过4.5m时,执行定额中相应子目。 3.计算墙体拆除时是否计算其上的装饰面层厚度? 答:计算。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四号)

一、关于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与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 适用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答: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分别于2002年4月1日和2005年7月1日颁发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预算定额)与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5修缮定额),为北京市的新建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提供计价依据。为合理使用相关计价依据,现就执行2001预算定额与2005修缮定额的工程适用范围划分如下:

(一)2001预算定额与2005修缮定额中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1.2001预算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庭院的新建、扩建、复建仿古工程、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市政改建以及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工程、临时性工程和山区及园林养护工程。

2.2005修缮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其附属设备的修缮工程,改建工程,重新装饰装修工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一般单层房屋的翻建工程,古建筑修缮、复建、保护性

2

移地迁建工程,以及随同上述各类工程施工的零星(建筑面积在300m以内)添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

2

建筑面积在300m以外的新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的工程。

(二)2001预算定额与2005修缮定额的适用范围补充说明:

1.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工程中:拆除、维修、结构加固部分执行2005修缮定额;装饰工程部分(含隔墙及内、外装饰)室内全部腾空后进行的装饰装修项目,执行2001预算定额;装饰工程部分室内未腾空进行的装饰装修项目,执行2005修缮定额。

2.古建筑遗址复建的仿古建筑工程执行2005修缮定额,异地新建的古建筑仿古工程执行2001预算定额。

3.安装工程的划分随建筑工程的执行标准。

(三)工程情况复杂时(如:停缓建复建、改造工程、售楼处工程等),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其计价依据及结算办法。 二、建筑工程

1.基础桩的检验试验费是否包括静载试验费?

答:已包括。如设计要求做其它检验试验时,费用另行计算。 2.余(亏)土运输1-15定额子目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人工挖土的余(亏)土机械场外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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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场外回填土回运和独立竖向土石方执行什么定额?

答:执行机械土石方中的1-21机挖土石方车运1km和1-22每增加1km定额子目。 4.定额中普通模板和清水模板子目如何使用? 答:普通模板和清水模板的使用原则如下:

(1)普通模板:指结构施工拆模后,结构面需抹底灰的混凝土项目所使用的模板。如:组合钢模板等。

(2)清水模板:指结构施工拆模后,结构面不需抹底灰的混凝土项目所使用的模板。如:竹胶板等。 5.模板接触面积参考表、钢筋含量参考表能否作为结算工程量的依据?

答:建筑工程第七章模板工程、第八章钢筋工程中,每立方米混凝土中模板接触面积参考表和每立方米混凝土钢筋含量参考表,仅作为参考数值,不能作为实际工程确定模板、钢筋工程量的依据。模板、钢筋工程量应按定额中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6.室外道路、市政道路、庭园道路的划分界限是什么? 答:室外道路、市政道路、庭园道路按以下原则划分:

(1)路宽在14米以内的混凝土道路执行建筑室外工程道路的相应定额子目。

(2)路宽在14米以外的混凝土道路及沥青混凝土道路执行市政道路的相应定额子目。

(3)庭园内的行人甬路、蹬道和带有部分踏步的坡道执行庭园工程中园路的相应定额子目。 (4)沥青混凝土停车场执行市政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三、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1.第二章第四节室外低压直埋保温钢管(焊接),若采用成品管件(不包括DN40~150弯头)时,如何执行定额?

答:执行室外低压直埋保温钢管(焊接)相应定额子目,其定额人工工日乘以系数0.9。成品管件费用计入保温钢管价格中。

2.第一章第十九节塑料管热熔连接,若采用埋地敷设时,如何执行定额?

答:执行塑料管热熔连接相应定额子目,其定额人工工日乘以系数0.7;定额中φ63以内的塑料管卡数量可根据图纸用量调整;刨沟槽、穿套管费用另行计算。

3.第六章第二节洗脸盆安装,是否包括盆与台面、墙连接所用密封胶?

答:不包括。若采用台面安装,应扣除定额中所含托架本身价值,其他不调整。 4.第八章第五节燃气表安装中,表托架如何编制的?

答:流量在2.5~25m³/h以内的燃气表安装,定额是按挂墙安装编制的,定额中已包括表托架费用;

3

流量在40~65m/h以内的燃气表安装,定额是按支座上安装编制的,混凝土或砖支座另行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册相应定额子目。

5.第十二章第六节水表安装,若未使用伸缩节能否扣除? 答:可扣除定额中伸缩节价值,其他不调整。

6.第十五章第十一节直埋保温管现场接头保温,若接头为三通或四通时,如何执行定额? 答:执行直埋保温管现场弯头保温相应子目,其定额人工工日乘以系数1.2。 四、通风空调工程

整体立柜式空调机组、分体式空调器安装定额中,制冷剂的费用是如何编制的?

答:定额是按设备本身带有编制的。如果在实际工程中,设备本身没带制冷剂,则应将制冷剂的费用另行计算,列入设备费中,但是充装制冷剂所发生的人工和附料费用,定额中已包括,不得另行计算。 五、价格信息

1.《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门窗市场信息价格是否包括五金件价格和玻璃价格?

答: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铝合金幕墙、彩板组角门窗、彩板组角幕墙的市场信息价格已包括普通五金件和白色玻璃价格;木门窗、钢框木门、防盗门的市场价格不包括五金件和玻璃价格;防火门窗的市场价格不包括玻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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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建筑、市政预制构件的市场信息价格是否包括运输费用? 答:不包括,应单独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中相应定额子目。

京建经[2002]116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

有 关 规 定

各有关单位: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正确执行预算定额,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2002年4月1日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均按预算定额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

二、2002年4月1日以前已经开工的在施工程,仍按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不执行预算定额。

三、2002年4月1日以前已经决标,但在4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如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按施工合同执行;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则按预算定额调整工程的中标价格或工程预算。

四、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概算,仍然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及有关的配套规定,不执行预算定额,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另行发布设计概算预调系数,作为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使用。

二○○二年三月四日

京建法[2002]243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 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第一个法律性文件,它对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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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并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

二、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执 行现行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造价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对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及建筑工程造价争议的调解。

四、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凡不属于在北京市申报资质和年检管理的中央及军队在京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及外地进京开展业务活动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于2002年5月31日前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提供有关材料并接受本市的有关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 1.本单位营业执照 2.本单位资质证书

3.本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4.本单位上一年度年检合格证书或证明材料。外地进京 的甲级造价咨询单位还需提供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出据的函件。

5.近两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的合同或协议书

附件: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 法》(第107号令)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京建经[2001]664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前提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已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市深化工程造价体制改革的要求。为此,我市组织编制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 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审定的依据。

本定额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和管理。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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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建委,各建设单位,各建筑集团(总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切实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建筑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业农民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具有本市或外地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企业招聘的农村从业人员。

二、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负责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帐户。

三、本市所有建设项目,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将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保障参保资金的落实,简化工伤保险费征缴手续。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其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建设项目提取和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的公式为: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见附件1)×缴费费率1%。工伤保险费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伤发生率和基金收支状况进行调整。 五、总承包单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银行存款回执,可以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或单位在京住所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社保登记证》,缴纳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自建设项目缴费之日次月起,应每月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在该项目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变化情况。与该建设项目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的,按参保农民工对待。

六、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总承包单位于合同到期3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的《社保登记证》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及证明,不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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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依照本规定拨付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八、总承包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作,汇总在建设项目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名册及农民工人员名册,及时掌握人员增减情况。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认真落实实名制管理,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农民工人员信息。

九、建筑业农民工受到伤害的,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持有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参保证明的,农民工所受伤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予以核发《建筑业工伤证》,《建筑业工伤证》上明确标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

建筑业农民工到工伤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应持《建筑业工伤证》以及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当月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工伤医疗机构要将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以及费用清单一并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单据与工伤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十、农民工按我市政策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遇标准见附件2)。核定工伤待遇以农民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受伤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已认定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由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部开具证明,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到社保机构可先行办理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待申报材料齐全并审核后支付。

十一、领取定期待遇的1-4级工伤农民工和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的限制,由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持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建筑业工伤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社会化发放管理手续,工伤保险基金长期支付工伤待遇。

5-10级和未达到等级的工伤农民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农民工随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转入到本市其他参保建设项目的,由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建筑业工伤证》变更手续后,在转入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农民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与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建筑业工伤证》同时废止。

十二、总承包单位给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后,要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的格式内容告知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和待遇标准。

十三、建设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拨付总承包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专项费用不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委对有关责任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记入建设行业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十四、劳动保障部门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察,对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业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依法进行查处。

十五、在外地注册、在京生产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招聘的外地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注册地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在京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后按照本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为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六、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表 2.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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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04]0243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日

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依法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或区县建委委托,负责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

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七日内,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集中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事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推脱。保险公司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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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验。

第十三条 发生意外伤害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第十四条 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每人赔付不得低于十五万元。 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赔付:

一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四级七万元,五级六万元,六级五万元,七级四万元,八级三万元,九级二万元,十级一万元。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意外伤害理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意外伤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率实行意外伤害保险浮动费率。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安全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保险公司不能按规定提供上款规定的安全服务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或建筑施工企业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改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施[2005]802号

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管理规定》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北京市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建设工程标底编制应当按照现行计价办法执行,但临时设施费费率不得进行浮动。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以下办法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按定额计价的工程,在投标报价总价中应当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但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一规定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不低于按照附表二中规定的费率计取的费用。

五、房屋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计取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依据《北京市房屋修缮预算定额》中相应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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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房屋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按照附表三、附表四规定的费率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标人投标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三、附表四规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七、依据附表一、二、三、四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包括由于施工中特殊原因发生的如防护棚、防噪音设施等措施费用以及因施工场地狭小发生的租用临时用地的费用及相关交通费。 若发生上述费用,应当另行计算,并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八、按照本通知第四、五、六项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九、市建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附表一、二、三、四规定的费率并及时公布。 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市建委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当严格审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 附: 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可在本站搜索>;

2、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转发 规定 通知

抄送:建设部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志华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8月15日印发 共印200份

附件1:

附表一: 序号 1 2 3 4 5 6 建筑工程 装饰工程 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 道路、桥梁 管道 绿化工程 庭园工程 人工费 直接费 直接费 项目 建筑面积 50000平米以外 50000平米以内 20000平米以内 人工费 计费基数 直接费 费率(%) 3.00 3.40 4.00 17.00 21.00 4.40 4.00 5.40 3.20 注:构筑物、钢结构工程、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桩基础、仿古建筑按建筑工程50000 m2以内标准的70%执行。

附表二: 序号 1 2

项目 建筑工程 装饰工程 63 / 64

计费基数 分部 分项 清单 费用 费率(%) 2.48 2.81 3.3 2.19 建筑面积 50000平米以外 50000平米以内 20000平米以内

3 4 5 6 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 道路、桥梁 管道 绿化工程 庭园工程 合计 2.7 3.63 3.3 0.69 2.64 注:构筑物、钢结构工程、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桩基础、仿古建筑按建筑工程50000 m2以内标准的70%执行。

附表三:

人工拆除 类别 费用名称 综合费率 其中:环境保护费 平房 文明施工费 安全施工费 临时设施费 综合费率 其中:环境保护费 楼房 文明施工费 安全施工费 临时设施费

附表四:

机械拆除

类别 费用名称 综合费率 其中:环境保护费 平房 文明施工费 安全施工费 临时设施费 综合费率 其中:环境保护费 楼房 文明施工费 安全施工费 临时设施费

64 / 64

计费基数 费率(%) 6.7 1 人工费 1.2 1 3.5 5.7 0.9 人工费 1 0.8 3 计费基数 费率(%) 2.3 0.35 人工费 0.4 0.35 1.2 2.05 0.3 人工费 0.35 0.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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