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为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保
障学校财产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学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实验室安全管理要严格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校长、学院主管院长、实验室主任逐级负责制。以学院为单位,院长为第一负责人,主管院长为负责人,实验室主任为岗位负责人,实验室设立安全员并承担日常安全管理与检查工作。安全负责人名单和安全管理制度应在实验室内张贴。
二、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逐级检查制度。实验室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知识并具备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各实验室在坚持日常检查的同时,应特别作好节假日和学期末的安全自检工作,学院要成立专门小组检查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并查验安全记录。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抽查。检查工作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三、 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要随时检查室内安全状况,保证电路、水、气管道无打火或跑冒滴漏,设施无坏损现象。要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楼道通畅,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严禁拆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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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建筑结构,严禁占用、封堵安全通道。如有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
四、 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等对安全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需经批准并健全审检审验制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仪器运行时不得脱岗。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动用实验设备,因不听从指导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设备损坏的要赔偿损失。
五、 要加强对学生实验的管理,建立健全学生进入和离开实验室的各项安全规则。学生在做实验前,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安全员要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对高压、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的实验应特别制定安全措施,同时应加强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检查指导。学生在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等设施,如发生事故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重大事故将依法处理。
六、 实验室必须配有防火、防爆、防腐、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施。高压容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剧毒物品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管理、双把锁、双本帐),严格领用手续。如因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的(未关截门、未拉闸、未锁门、未熄明火等),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实行降级或扣除相应的岗位津贴。重大事故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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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保卫处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并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及时指出,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立即停止实验意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八、 教务处主管科室每学期不定期抽查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管理出色的予以表扬,存在问题的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报主管校长批准,在全校通报批评。实验室出现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1.学生应按照课程教学计划,准时上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
2.实验前应认真阅读实验指导书,明确实验目的、步骤、原理,预习有关的理论知识,并接受实验教师的提问和检查。
3.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不得高声喧哗和打闹,不准抽烟、随地吐痰和乱丢纸屑杂物。有净化要求的实验室,进室必须换拖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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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做实验时必须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节约使用材料,服从实验教师和技术人员的指导。未经许可不得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物品。
5.实验中要细心观察,认真记录各种试验数据。不准敷衍,不准抄袭别组数据,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6.实验时必须注意安全,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若出现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并保护现场,不得自行处理。
7.实验完毕,应清理实验现场。经指导教师检查仪器设备、工具、材料和实验记录后方可离开。
8.实验后要认真完成实验报告,包括分析结果、处理数据、绘制曲线及图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指导教师批改。
9.在实验过程中,由于不慎造成仪器设备、器皿工具损坏者,应写出损坏情况报告,并接受检查,由领导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10.凡违反操作规程、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私自拆卸仪器而造成事故和损失的,肇事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按章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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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为了加强对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需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条 各单位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认真执行本办法,服从校、院(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我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国有资产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院(系)应在主管院长(系主任)领导下,合理配备院(系)及实验室的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六条 凡属学校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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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帐,不得滞留帐外。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新购置的仪器设备,由院(系)级管理人员配合经手人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在确认填写内容完整,经国有资产处确认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八条 院(系)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学校的管理办法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手续,定期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对院(系)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条 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壹年以上)出国人员,经过院(系)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帐、物的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出国手续。
第十一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十二条 校内院、系、实验室之间仪器设备的借用,经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三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借用,需向国有资产处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第十四条 借出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遗失等问题,按《内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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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院(系)内实验室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工作,需经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后,由院系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调拨。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由调拨双方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到国有资产处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七条 各院(系)多余或积压的仪器设备,应由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移交至国有资产处,由国有资产处组织校内外调剂。
第十八条 凡申请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须由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写出鉴定意见,经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报国有资产处审核、批准。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或较大批量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由国有资产处负责人或主管校长酌情审批。 第十九条 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帐、物相符,及时上交国有资产处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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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加强内蒙古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根据《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赔偿界限
第一条 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至损。
3. 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4. 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5. 属个人领用、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第二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使损坏属不可预见。
2.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损坏。
3. 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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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三条 低值(100元以上8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由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赔偿事宜。赔偿标准为:
仪器设备已使用期 1~3年 3~5年 5年以上
赔偿比例 机械产品 电子产品 80% 50% 20% 60% 30% 10% 注:1. 单台仪器设备使用期,指仪器设备购置至损坏丢失的时间间隔。
2. 赔偿比例,指仪器设备原值的比例。
3. 购置日期及原值按仪器设备档案记录的日期及购置金额计算。
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坏、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认识态度对直接责任人做赔偿处理决定时,赔偿比例可以有上、下5%的浮动。通过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四条 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除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仪器设备外,由所在实验室的主任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院(系)级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丢失或被盗应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赔偿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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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金额(元) 800以上~5000以下 5000以上 注:
赔偿比例 20% 15% 1. 仪器设备原值,指仪器设备最初的购置金额;
2. 赔偿比例,指仪器设备原值的比例。
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认识态度对直接责任人作赔偿处理决定时,赔偿比例可以有上、下5%的浮动。通过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五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主持,对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部、国有资产处等)协同处理。有关处理意见必要时报主管校长。文字材料报国有资产处备案。 第六条 实验生活两用物品(包括个人借用、保管的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及外设、数码相机、手持通讯设备等)造成丢失、损坏的,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及认识态度按以下标准或形式赔偿:
1. 购置一年之内:按原值的50%~100%赔偿
2. 购置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按原值的40%~80% 赔偿 3. 购置两年以上,三年以内:按原值的30%~60%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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