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了在建筑变形测量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包括构筑物)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其场地的各种沉降(包括上升)测量和位移测量。
1.0.3 确定测量精度所依据的变形允许值和变形测量所用仪器的检验项目、方法及维护要求,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建筑变形测量应能确切反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场地的实际变形程度或变形趋势,并以此作为确定作业方法和检验成果质量的基本要求。
2.0.2 测量工作开始前,应根据变形类型、测量目的、任务要求以及测区条件进行施测方案设计。重大工程或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项目,尚应进行监测网的优化设计。施测方案应经实地勘选、多方案精度估算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择优选取。
2.0.3 变形测量的实施,应符合下列程序与要求∶
1应按测定沉降或位移的要求,分别选定测量点,埋设相应的标石标志,建立高程网或平面网,亦可建立三维网。高程测量宜采用测区原有高程系统,平面测量可采用独立坐标系统。
2应按确定的观测周期与总次数,对监测网进行观测。新建的大型和重要建筑,应从其施工开始进行系统的观测,直至变形达到规定的稳定程度为止。
3对各周期的观测成果应及时处理,并应选取与实际变形情况接近或一致的参考系进行平差计算和精度评定。对重要的监测成果,应进行变形分析,并对变形趋势作出预报。
2.0.4 变形测量点可分为控制点和观测点(变形点)。控制点包括基准点、工作基点以及联系点、检核点、定向点等工作点。各种测量点的选设及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准点应选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便于长期保存的稳定位置。使用时,应作稳定性检查或检验,并应以稳定或相对稳定的点作为测定变形的参考点。
2工作基点应选设在靠近观测目标且便于联测观测点的稳定或相对稳定位置。测定总体变形的工作基点,当按两个层次布网观测时,使用前应利用基准点或检核点对其进行稳定性检测。测定区段变形的工作基点可直接用作起算点。
3当基准点与工作基点之间需要进行连接时应布设联系点,选设其点位时应顾及连接的构形,位置所在处应相对稳定。
4对需要单独进行稳定性检查的工作基点或基准点应布设检核点,其点位应根据使用的检核方法成组地选设在稳定位置处。
5对需要定向的工作基点或基准点应布设定向点,并应选择稳定且符合照准要求的点位作为定向点。
6观测点应选设在变形体上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可从工作基点或邻近的基准点和其他工作点对其进行观测。
注:1总体变形系指观测目标均为动点的变形,包括地基与基础的绝对变形与相对变
形; 2区段变形系指观测目标具有相对定点的变形,包括独立的局部地基变形、建筑物整体变形和结构段变形等。
2.0.5 建筑变形测量的等级划分及其精度要求应符合表2.0.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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