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l TAXATION PLANNING 其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为34000元(200000元×17%)。 如果[例1j为:“本年涂料销售额为5001000元,提供非增值 税应税劳务5001 100元”,则年货物销售额占合计数的比重为 49.99%[5001000+(5001000+5001100)×100%],不到50%,同样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500x9.999=4999.5(万元) 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10000+9+4999.5)x17%-1000 =1551.45(万元) 第二,算术平均价格。如果采用算术平均法,则: 算术平均单价=(10+9)÷(1+1)=9.5(元/件)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500x9.5=4750(万元) 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10000+9+4750)xl7%一1000 =依据税法规定,则其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营业税,应纳税额为 10000元(200000元x5%)。 从上分析可以看出,年货物销售额占合计数的比重在临界点 50%附近时,销售额稍微增加或减少就会使纳税人税收负担有较 大的跳跃,如本例中税收负担差别为?昆合销售额的12%,因此,此 时纳税人就可以进行税务筹划。具体而言,企业应调整其经营行 1509.03(万元) 显然,选择不同的“平均价格”税收负担明显不同。在[例2]中 若纳税人选择“加权平均价格”比选择“算术平均价格”增值税 税收负担重42.42万元(1551.45万元一1509.03万元)。依此类 为,使其本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尽可能大于或者等于50%(虽然 实施细则中没有提到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所占 比重等于50%的状况,但将其理解为“其他情况”,所以当二者等 于50%时其兼营行为也缴纳营业税)。可供选择的办法主要包括: 将本年的部分货物销售行为调整到下年或者将下年的非应税劳务 营业额调整到本年、在50%的临界点附近纳税人选择放弃部分导 致比重提高的货物销售额。如在[例1]中,如果本年货物销售额为 2000元以上(含2000元)至下一年度,或将下一年度非应税劳务 营业额调整为2000元以上(含2000元)至本年度,非增值税应税 劳务营业额就不到50%,其混合销售行为的200000元就可以缴 纳营业税10000元,相对缴纳增值税的34000元本期就可以减 轻纳税人24000元税收负担,进而享受货币时间价值带来的收 益。 若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占合计数的比重接近50%,则可以选 择放弃部分导致比重提高的货物销售额,以便该比重等于或者低 于50%,最终达到使混合销售行为享受缴纳营业税的“税收优 惠”效果。 二、计税销售额筹划 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 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 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 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 计税价格确定。可见,如果纳税人本月或近期存在销售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首选确定销售额的办法是“平均销售价格”。但是实施细 则中没有提及纳税人具体选择何种“平均价格”,而纳税人选择不 同的“平均价格”,销售额显然有所不同。现斌以算术平均法和加 权平均法两种方法为例分析纳税人在此时存在的筹划空间。 [例21某企业2006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销售给A企业甲产 品1 000万件,不含税售价每件10元,销售给B企业甲产品1万 件,不含税售价每件9元,企业工程建设领用甲产品500万件,经 认定该公司应缴增值税(该企业适用17%的税率,本月可抵扣的 进项税额为1000万元)。 依据税法规定,本例中该企业3月份除销售给A企业和B企 业的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外,工程领用的自产产品视同销售,也应缴 纳增值税。对于视同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细则的规定,由于本月 有相同产品销售,因此应按纳税人3月份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 格确定。这就会出现多种“平均销售价格”,现仅分别对算术平均 法和加权平均法两种价格加以分析。 第一,加权平均价格。如果采用加权平均法,则: 加权平均单价=(10000+9)÷(1000+1)=9.999(元/件) 财佘通讥・理财2008年第i期 推,只要存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 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纳税人就可以进行税务筹 划,即选择其中一种对自身有利的“平均价格”降低税收负担。纳 税人甚至可以创造一个有较低“平均价格”的条件,即有意识以 合理(不能明显偏低,至于什么是“合理”,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的较低价格销售较少的商品给某个或某些客户,然后选择算术平 均法计算“平均价格”,从而减轻增值税税收负担。 三、兼营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筹划 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 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可以按照以下公 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 售额、非应税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现仍一实例进行分析。 [例3]某企业兼营免税项目,2007年3月货物销售额为200 万元,兼营免税项目销售额为100万元,本月进项税额为30万元, 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适用税率17%)。那么,依据 税法规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0 ̄100+(100+200)=10(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0-10=20(万元) 纳税人本月应纳税额=200x17%一20=14(万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知,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决定于应税销 售额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在应税销售额既定的情况下,纳 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思路是尽可能降低本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额,即纳税人本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小;本月应纳税额越小, 就能使应纳税额永久性的绝对数额减少或者享受货币时间价值带 来的收益。对此至少有以下两种办法可供选择。 其一,延期确认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营业额。即将纳税人 本月应确认的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延期至下月确 认,以减少本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提高本月可抵扣的进项 税额,减少本月应纳税额,享受货币时间价值带来的收益。 其二,以合理的较低价格(在税法认为“合理”的范围内)销 售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给分公司,降低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 应税营业额,然后分公司以正常价格销售免税或非应税商品。 参考文献: [1]马海涛:《中国税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伍舫:《税收优惠指南》,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版。 (编辑欧阳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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