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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论增值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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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税务筹划l TAXATION PLANNING 刍论增值税筹划 湖南理工学院湛忠灿 增值税是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 截至目前理论上最完善的税种之一。而正是由于其产生只有5O多 年的历史,增值税尚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之中。本文试就增值税的税 务筹划作一分析。 一了进一步解释:以上所说的“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 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具体是 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数中, 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因 此,在兼营货物销售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进行 税务筹划。现以一实例加以分析。 【例1】某涂料销售公司本年涂料销售额为5001000元,提供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4999000元,发生一项混合销售行为200000 元,试确认该公司混合销售行为应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假定增 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忽略其他税种)。 依据税法规定,由于该企业年货物销售额占合计数的比重为 50.01%『5001000+(5001000+4999000)xlO0%],超过50%,所以 、混合销售行为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货物销售又包括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一般是指营业税应税劳务)。如果对混合销售 行为从理论上分析,应当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是从税法角 度看,由于征纳简便和成本效益等原则,对其只征收一种税。对于 混合销售行为,我国增值税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生 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 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 售,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对以上规定,实施细则作 不同。避税只针对税法上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安排其 经济行为,虽可谋取一定的税收利益,但是无助于企业的长期经营 与发展,因为漏洞一旦被堵上,投资者可能会陷于困境,严重的还 利亚通常将避税和偷税等同。该国《所得税征收法》规定,通过恶 意行为,通过不履行或疏忽纳税义务,通过欺诈或诡计避免纳税, 均属违法行为。但也有相当多国家对避税行为未作评价。虽然避 税以钻税制漏洞的方式,以牺牲国家税收益为代价达到自身利益 的最大化,具有不合理性,但由于其并不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并 非违法行为,有相当多国家对避税行为未作评价。 三、税务筹划需注意的问题 要承担税收惩罚风险;而税务筹划则着眼于总体的决策和长期利 益,谋取的利益也是合法的、正当的。第四,所站角度不同。税务筹 划是从纳税人角度进行的界定,侧重于减轻税收负担;而避税则是 从政府角度定义,侧重于回避纳税义务。由于征纳双方立场不同, 纳税人从个体利益最大化出发,在降低税收成本而进行筹划的过 程中会尽量利用现行税法,当然不排除钻法律漏洞;而税收征管部 门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贯彻立法精神,必然反对纳税人的避税行 为。第五,承担的风险不同。避税具有相当大的风险,它所利用的 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先安排,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 经营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务筹划,涉及 许多不确定因素,更是蕴涵着较大的风险性。虽然避税是纳税人的 权利,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的“非不允许”及未规定、未明确的内 容进行选择和决策,然而现实经济活动表明,有的避税行为虽然没 税法漏洞可能在近期税法修订中得以修补,从而使其由合法行为 变为违法行为。因此,避税不是降低或免除税负的首选。如果通过 其他手段也可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目的,纳税人不应选择避 有违反税法规定,却危害了国家或社会公众的利益,国家针对避税 活动暴露出来的税法不完备、不合理现象,通过完善税法和加强税 收征管反避税。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在正确区分税务筹划 与避税、偷税界限的基础上,及时、全面、准确地理解、掌握国家经 济政策和税法的规定,关注宏观经济环境和企业自身经营活动的 变化,并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税务筹划的 作用,避免避税行为出现,杜绝偷税行为发生,从而达到涉税风险 最小、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税。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筹划不当构成避税的税务机关要予以税收 调整,因而达不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税务筹划由于其以遵守税 法规定为前提,具有合法性,也由于其多以选择最优方案实现税后 利益最大化,具有合理性,因此,税务机关不能对其进行处理,只能 由立法机关通过完善税法尽可能地缩小纳税人开展税务筹划的空 间。第六,政府对避税的态度不同。因为税务筹划与国家的立法精 神一致而受到各国政府的一致赞同,因此争论的焦点就集中在如 何看待避税上。世界各国对避税的态度大致可分为三种:肯定评 价、否定评价和未作评价。英国、美国、德国、阿根廷、巴西、日本、墨 西哥、挪威等国认可纳税人拥有避税的权利。事实上,各国在承认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年版。 税务筹划整体合法的前提下,往往针对一些频繁发生且危害严重 的避税行为制定了专门的反避税法规,如转让定价税制、避税港税 [2]谷志杰、许木:《避税论》,学苑出版社1989年版。 [3]苏晓鲁:《偷顿圾其防范》,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译:《偷税与避税》,中国 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 (编辑欧阳万萍) l期 制等等。通过反避税法规的不断完善,这些国家实已大大缩小了利 用避税方式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国家 法律意图的实现。而有少数国家认为避税行为是非法的。如澳大 财会通讥.理财2008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税务筹划l TAXATION PLANNING 其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为34000元(200000元×17%)。 如果[例1j为:“本年涂料销售额为5001000元,提供非增值 税应税劳务5001 100元”,则年货物销售额占合计数的比重为 49.99%[5001000+(5001000+5001100)×100%],不到50%,同样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500x9.999=4999.5(万元) 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10000+9+4999.5)x17%-1000 =1551.45(万元) 第二,算术平均价格。如果采用算术平均法,则: 算术平均单价=(10+9)÷(1+1)=9.5(元/件)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500x9.5=4750(万元) 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10000+9+4750)xl7%一1000 =依据税法规定,则其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营业税,应纳税额为 10000元(200000元x5%)。 从上分析可以看出,年货物销售额占合计数的比重在临界点 50%附近时,销售额稍微增加或减少就会使纳税人税收负担有较 大的跳跃,如本例中税收负担差别为?昆合销售额的12%,因此,此 时纳税人就可以进行税务筹划。具体而言,企业应调整其经营行 1509.03(万元) 显然,选择不同的“平均价格”税收负担明显不同。在[例2]中 若纳税人选择“加权平均价格”比选择“算术平均价格”增值税 税收负担重42.42万元(1551.45万元一1509.03万元)。依此类 为,使其本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尽可能大于或者等于50%(虽然 实施细则中没有提到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所占 比重等于50%的状况,但将其理解为“其他情况”,所以当二者等 于50%时其兼营行为也缴纳营业税)。可供选择的办法主要包括: 将本年的部分货物销售行为调整到下年或者将下年的非应税劳务 营业额调整到本年、在50%的临界点附近纳税人选择放弃部分导 致比重提高的货物销售额。如在[例1]中,如果本年货物销售额为 2000元以上(含2000元)至下一年度,或将下一年度非应税劳务 营业额调整为2000元以上(含2000元)至本年度,非增值税应税 劳务营业额就不到50%,其混合销售行为的200000元就可以缴 纳营业税10000元,相对缴纳增值税的34000元本期就可以减 轻纳税人24000元税收负担,进而享受货币时间价值带来的收 益。 若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占合计数的比重接近50%,则可以选 择放弃部分导致比重提高的货物销售额,以便该比重等于或者低 于50%,最终达到使混合销售行为享受缴纳营业税的“税收优 惠”效果。 二、计税销售额筹划 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 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 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 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 计税价格确定。可见,如果纳税人本月或近期存在销售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首选确定销售额的办法是“平均销售价格”。但是实施细 则中没有提及纳税人具体选择何种“平均价格”,而纳税人选择不 同的“平均价格”,销售额显然有所不同。现斌以算术平均法和加 权平均法两种方法为例分析纳税人在此时存在的筹划空间。 [例21某企业2006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销售给A企业甲产 品1 000万件,不含税售价每件10元,销售给B企业甲产品1万 件,不含税售价每件9元,企业工程建设领用甲产品500万件,经 认定该公司应缴增值税(该企业适用17%的税率,本月可抵扣的 进项税额为1000万元)。 依据税法规定,本例中该企业3月份除销售给A企业和B企 业的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外,工程领用的自产产品视同销售,也应缴 纳增值税。对于视同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细则的规定,由于本月 有相同产品销售,因此应按纳税人3月份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 格确定。这就会出现多种“平均销售价格”,现仅分别对算术平均 法和加权平均法两种价格加以分析。 第一,加权平均价格。如果采用加权平均法,则: 加权平均单价=(10000+9)÷(1000+1)=9.999(元/件) 财佘通讥・理财2008年第i期 推,只要存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 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纳税人就可以进行税务筹 划,即选择其中一种对自身有利的“平均价格”降低税收负担。纳 税人甚至可以创造一个有较低“平均价格”的条件,即有意识以 合理(不能明显偏低,至于什么是“合理”,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的较低价格销售较少的商品给某个或某些客户,然后选择算术平 均法计算“平均价格”,从而减轻增值税税收负担。 三、兼营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筹划 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 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可以按照以下公 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 售额、非应税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现仍一实例进行分析。 [例3]某企业兼营免税项目,2007年3月货物销售额为200 万元,兼营免税项目销售额为100万元,本月进项税额为30万元, 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适用税率17%)。那么,依据 税法规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0 ̄100+(100+200)=10(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0-10=20(万元) 纳税人本月应纳税额=200x17%一20=14(万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知,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决定于应税销 售额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在应税销售额既定的情况下,纳 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思路是尽可能降低本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额,即纳税人本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小;本月应纳税额越小, 就能使应纳税额永久性的绝对数额减少或者享受货币时间价值带 来的收益。对此至少有以下两种办法可供选择。 其一,延期确认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营业额。即将纳税人 本月应确认的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延期至下月确 认,以减少本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提高本月可抵扣的进项 税额,减少本月应纳税额,享受货币时间价值带来的收益。 其二,以合理的较低价格(在税法认为“合理”的范围内)销 售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给分公司,降低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 应税营业额,然后分公司以正常价格销售免税或非应税商品。 参考文献: [1]马海涛:《中国税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伍舫:《税收优惠指南》,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版。 (编辑欧阳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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