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经南和县司法局调解,关于2-1-102单元房地面沉降一事,甲乙双方同意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现金 元(人民币)补偿,并将该单元房客厅恢复至原状。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产生其他任何费用。 1、甲方拆除地砖,维修完成后恢复至交房状态。甲方提供水泥、砂、地砖(由乙方提供原购货渠道地砖门市,确认其原购地砖及色泽)。乙方推荐地砖铺贴施工班组,并负责施工过程及最终质量,甲方协商支付施工款。地面附着物(鞋柜、酒柜等)拆除后,乙方联系原施工人员予以施工并负责施工过程及最终质量,甲方在施工前协商并支付该笔款项。
2、协议签订后甲方支付现金 元(人民币)质押在南和县司法局胡律师处,待双方各自履行完本协议后甲乙双方确认,由胡律师全额将质押金(即补偿款)支付给乙方。
3、乙方在施工前负责将维修区域的物品全部移除,并负责维修期间的安防措施。
4、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均需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出额外要求,否则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需双倍赔偿对方协议款双倍的经济损失,并自愿承担包含法律内的任何后果。
5、维修期间:如有墙壁、门窗破损或污损,由甲方负责补修,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另行提出赔偿。
6、维修工期,协议签订后另行约定(开始时间不晚于乙方提供作业面后30个法定工作日)。
7、乙方提出的墙体裂缝问题,在本次维修过程中一并维修处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赔偿。
甲方(代表):
乙方(业主):
见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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