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计算
公式为: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
算公式:含税销售额 / (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应缴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
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 价外税 ”,什么是价外税?也就是价外征税,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比如:
你公司向 a 公司购进甲货物 100 件,金额为 10000 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 10000 元,而是 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 17%)=11700 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 10000 元,另外还要支付个 1700 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 1700 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 1700 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 a 公司多收了这 1700 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 a 公司所有, a 公司要把 1700 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 a 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 100 件货物加工成乙产品 80 件,出售给 b 公司,取得销售额 15000 元,你公司要向 b 公司收取的乙产品货款也不只是 15000元,而是 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 b 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 2550 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 你公司收了这 2550 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 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 所以,2550 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 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 一般纳税人 ,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 沿用上例,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
1700 元,销售乙
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
2550 元。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进项增值税
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你公司(在出售了乙产品获得
b 公司的
货款后)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
b 公司收取的 2550 元,而是:
2550-1700=850 元(那 1700 元已在你公司购买甲货物时加入货款中,由
a
公司代收代缴过了),所以这 850 元是 b 公司在向你公司购乙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你公司交给国家。 b 公司买了你公司的乙产品,再卖给 c 公司, c 公司再卖给 d 公司 ,, ,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
是流转税。
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 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
你公司向 a 公司
购进 100 件货物时,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 a
公司 11700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 1700 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
金”,因为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 b 公
司销售 80 件甲产品时,分录:
借:应收账款 —— b 公司 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2550
应
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录中并没有把向 b 公司收取的 2550元增值税款做为公司的业务收入,
而是挂“应交税金”,因为这并不归你公司所有, 而是应交给国家的税收。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给国家的税
收。
增值税附加税 泛指地方税务局 征收的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 计税依据 的税费,具体是指: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其税(费)率分别为:城建税 7%(市区)、 5%(县城镇)、 1%(其它),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费附加 2%。 其计算是: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 税(费)率
城建税 =增值税 *7%
教育附加费 =增值税 *3%
地方教育
附加 =增值税 *2%就可以
增值税附加税是按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款来计算的,一般是城建税按 7%,教育费附加 按 3%,还在地方教育附加 2%和堤防费 2%,合计为增值税款的14%。
营业税附加税是根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款来计算。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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