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制度建设标准
一、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二、火灾高危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每年定期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三、根据需要,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五、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确定的消防管理人员,其数量应与本单位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相适应,取得相应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六、火灾高危单位建筑物由两家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应分别明确职责。
七、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当地消防机构的指导,组织经常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应当有不少于20的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公共娱乐场所员工应当全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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