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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 5510 第6部分

来源:好走旅游网
DIN 5510 第6部分 1988年10月

铁路机车车辆预防性火灾保护

辅助措施

紧急制动装置的功能、信息系统、火警装置、消防设备、安全性要求

有效性的开始

本标准自1988年10月1日起生效。

引入期

1988年10月1日以后研制的铁路机车车辆应从1991年10月1日起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过渡期

最晚从1993年10月1日起,只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铁路机车车辆可以交付。

适应期

最晚从1996年10月1日起所有(在运用中的)符合标准DIN5510 第1部分防火等级为3的铁路机车车辆应满足第2款的要求(紧急制动装置)。

标准出版后,所有防火等级为3的车辆必须马上满足第3.1款有关乘客说明的要求,并且所有防火等级为2到4的车辆必须马上满足第5款有关消防设备(灭火器)的要求。

1 应用范围和目的

本标准适用于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EBO)或城市有轨电车技术管理规程(BOStrab)适用范围之内的铁路机车车辆(以下仅称“车辆”)。

在本标准中规定了铁路机车车辆预防性火灾保护的辅助措施 - 紧急制动装置、信息系统、火警装置和消防设备。

2 紧急制动装置

2.1 对于防火等级为2到4的车辆,在特定的线路区段操作紧急制动装置,紧急制动装置不 能自动进行紧急停车,以避免在隧道中以及在救援受限制的线路区段上临时停车。 2.2 对于防火等级为2的车辆,由特殊的行车规章来规定这种线路区段。

2.3 防火等级为3和4的车辆,其紧急制动装置应满足2.3.1至2.3.4款的要求。

2.3.1 紧急制动装置应具有在停车站以外 - 在隧道中和没有安全空间的线路上- 动作时不会自动进行有效紧急制动的特性。

有过渡期的车辆,允许由司机从司机台处将已开始的紧急制动转到无效状态。

2.3.2对于防火等级为3和4的车辆,在停车站以外,以下的情况下紧急制动装置可以动作: a) 在隧道中,如果列车的头部在紧急停车后可能会进入隧道200m以上,以及列车驶离站 台至少8s。也可以用在这段时间里一般情况下列车驶过的距离代替时间来作为依据。 b) 在没有安全空间的线路上,如果在紧急停车后该车的乘客不再能够离开列车到站台上。 2.3.3 如果在停车站内紧急制动装置动作,应能立即并且自动避免列车开动或使开动的列车刹车。

有过渡期的车辆,允许由司机进行紧急制动。

2.3.4应使司机,或者在没有司机的行车作业情况下,使配备的工作人员能清楚的识别紧急制动装置的动作。

3 信息系统

3.1 乘客说明

对于还未满足第2款要求的、符合DIN5510第1部分防火等级为3的车辆,在已有的紧急制动装置旁边注明如下说明: “车辆在隧道中着火或冒烟时:在行车途中不要操作紧急制动装置,等待列车驶入下一个车站并报告车务人员。” 3.2 乘客信息

如果在操作紧急制动装置后,列车继续行车,则由司机或在没有司机的行车作业情况下,由配备的车务人员通知乘客。

4 火警装置

4.1 防火等级为4的车辆备有自动报警装置。

4.2 火警装置的安排应首先能向司机或固定的配备车务人员(在这种情况下,要说明位置)报告火灾。

4.3 火警装置和附加信息设备的供电应不依赖接触网供电。

4.4 如果通过消防设备的自动触发,断定车辆上发生火灾,那么可以从报警装置上看出。

5 消防设备(灭火器)

5.1 一般要求

使用符合标准DIN14 406第1部分的、可搬动式灭火器。如果用水作为灭火剂也可以使用许可用于德国铁路的特殊灭火器W8。 供乘客使用的可搬动式灭火器,在使用时应适合于扑灭电气着火。灭火器应易于拿得到,只要它自身不易被辨认,就要按照标准DIN4066的要求,通过指示牌标明它的位置。 5.2 车辆装备

客车乘客室和机车司机室的车辆装备应遵守如表1所列的最低要求。

有灭火器的其他车辆和乘客室,其其他的装备应按当时占优势的或标准DIN EN2所期望的防火等级进行。主管监督部门对此作出规定。

表 1 最低要求

防火等级为1-4的客车的乘客室 灭火器数量 1 )注释 如果乘客室并非始终处在乘务人员监督之下,灭火器应可供乘客使用 如果乘客室灭火器设置在靠近司机室处,则司机室可不设灭火器 1 司机室(防火等级为1-4的机车、客车) 1 1)如果列车由多节各自封闭的车辆编组而成,则每节车厢设1台灭火器。

6 检查

在交付第1列车之前通过检查、部件和监控元件的功能试验、组装过程中的装配检查、生产材料的检查来保证车辆遵守本标准的要求,按照1988年10月版标准DIN 5510 第1部分5.1款证明合格。

引用标准和其它资料

DIN 4066

防火指示牌

DIN 5510 第1部分 铁路机车车辆预防性火灾保护;防火等级、防火技术措施和证明 DIN 14 406 第1部分 可搬动式灭火器;定义、种类、要求 DIN EN 2 燃烧等级 BOStrab 城市有轨电车技术管理规程 从以下渠道获得:

Einkaufs-und Wirtschaftsgesellschaft für Verkehrbetriebe mbH (Beka) Hamburg Zweigniederlassung Köln 37-39 5000 Köln1 EBO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从以下渠道获得:

Drucksachenzentrale der Deutschen Bundesbahn Karlsruhe Stuttgarter Straße 61a 7500 Karlsruhe 1

注释

本标准由UA31“铁路机车车辆预防性火灾保护”制订。它包含认为对于铁路机车车辆预防性火灾保护(见标准DIN5510第1部分注释)有必要的辅助措施 : 紧急制动装置的功能以及给车辆配备信息系统、火警装置和消防设备,这些措施在要进行修订的德国标准内。

对于第2款

对着火的列车紧急制动动作后停车于隧道中产生的危险和列车在走行装置有技术问题的情况下继续行车产生的危险,这两方面进行审慎的权衡之后,UA31认为,对于防火等级为2到4的车辆,有必要在着火的情况下不让乘客进行强迫紧急停车。

从德国铁路和公共交通协会(VÖV)短途运输中应用紧急制动得到这样的认识,即防火等级为3的车辆,在停车站内,列车启动阶段紧急制动动作而使列车立即停车是有必要的。 在此基础上为防火等级为3和4的车辆确定了如下保护目标:

--- 在停车站起动范围内,紧急制动动作时应使列车立即自动停车。

--- 列车在停车站之间的隧道中行车期间,紧急制动动作时不得使车辆停车。

UA31对紧急制动装置的功能规定了必须的、最低要求。紧急制动装置是实现保护目的所必须的,可以采用各种技术方案。

对于第3.1款

也考虑过防火等级为2的车辆,在火灾情况下进行紧急制动的乘客说明。然而没有规定,因为在相邻两个较长隧道间距离短的情况下,车辆离开一条隧道后,如果操作紧急制动装置还会造成车辆在下一条隧道中停车。

对于第5款

还没有确定对自动消防设备(例如自动灭火装置)的要求。为此需要在研究计划内结束对这种措施的效果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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