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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部分营业税审批类减免税项目
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公告
【标 签】广西壮族自治区,营业税,审批类减免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备案类减免税【颁布单位】广西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4号【发文日期】2012-04-05【实施时间】2012-05-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营业税
注释:部分条款废止。第一条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0年第5号)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审批类减免税项目,即: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和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进一步扩权强县、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精神,现就我区部分营业税审批类减免税项目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2010年第5号,以下简称“2010年第5号公告”)第六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审批类减免税项目,即: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和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二、营业税减免税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照2010年第5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关联知识: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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