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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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使 姓名或 名称 身份证 ~ 住址 房屋位置 深圳市 身份证号码或 资格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用 人 拟经营 项目 用作经营 场所楼层 面积 < ㎡申 请 人 声 明 本人所填写上述内容属实,阅知并遵从以下条款: (一)此场所使用说明仅作为办理审批登记的场所证明文件,不代表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 (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时,此临时使用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本企业(个人)会主动办理经营地址变更或办理注销登记。 (三)经营者凭此场所使用证明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 查 单 位 意 见 经审查,该房位于深圳市 ,共 层,用作拟经营项目的房屋位于第 层,同意其作为经营场所地使用。 年 月 日(审查单位盖章) 审查单位联系人: 审查单位联系电话: 注:此证明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 (深府办〔2010〕111号 ) 出具 ,壹式叁份,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单位各存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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