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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纳税申报期
限的通知
【标 签】关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种纳税申报期限【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琼地税发﹝2009﹞54号【发文日期】2009-04-02【实施时间】2009-04-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其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内。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个减负”的精神,方便纳税人集中报税,现将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如下: 一、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二、资源税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内。 三、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内。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内。
请各直属局接到通知后,立即做好征收系统有关申报期限的修改和在各征收场所的告示工作。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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