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规范公司资产处置的招标行为,确保招标工作合法、合规、有序实施。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资产处置招标工作的管理. 3 术语定义
3.1 招标:是指公司(办事处)作为招标人,对公司拥有处置权的不良资产,
按照预先提出的条件和要求,邀请必要数量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约定程序和既定标准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市场交易行为.
3.2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
自然人参加投标
3.3 邀请招标:是指通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
人参加投标。 4 工作职责
4.1 项目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4.2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标结果提交《评标报告》,
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或预备中标人。 5 工作原则
5.1 资产处置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竞争的原则。
5.2 资产处置招标活动应依法合规进行,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至
少有3家以上(含3家)投标人投标方为有效.
5.3 公司采取招标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于不适合
公开转让的资产,可采取邀请招标等方式进行。 6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及工作要求
6.1 评标委员会由总部(办事处)内部评委及外聘评委组成,成员人数为
5人,可视情况邀请外聘评委,外聘评委不得超过2人。一名,在内部评委中确定,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评标标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应随处置方案上报,由资产处置决策机构在批复方案中确定。
6.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6.2.1 具有较丰富的银行、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工作经验; 6.2.2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6.2.3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6.3 评标委员会议事规则
6.3.1 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按照《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规则和标准选择中标人,
赞成数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简单多数即表示通过;
6.3.2 评标委员会评标后形成书面评标报告,由全体成员签字后交项目组封存。 7 招标处置审批和备案流程
招标处置项目方案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资产处置操作规程》。其中,打
包资产招标处置的立项和备案程序执行《资产打包处置管理办法》. 8 公开招标程序 8.1 编制招标文件
项目组负责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招标文件,经过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后,按照第7条规定随处置方案审批。 8.2 发布《招标公告》
在项目方案经批准后,项目组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启动招标程序。项目组可同时采取召开投资人说明会、资产推介会或其他方式发布资产招标信息。 8.3 投资人资格审查
项目组负责审查投资人提交的《投标意向书》、《保密协议》以及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文件,收取注册费(如有).经审查合格后通知投资人继续参与交易。 8.4 发布《招标文件》
8.4.1 项目组应将招标项目档案制作复制品(纸质或电子介质),并整理成符合
市场交易习惯的投资者审阅文档提供给投标人,以供投标人进行买方尽职调查。项目组应当给投资人提供买方尽职调查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8.4.2 项目组应按照《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可以通过专人领取、邮寄(挂号信或电子邮件)或交易网
站下载等方式发放,发放方式应在招标公告明示。
8.4.3 招标人对已发放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交
易时间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5 投标
8.5.1 项目组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收取投资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
金额一般应不超过资产账面金额1%,具体数额执行资产处置决策机构的批复方案。
8.5.2 中标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在签约后转为交易保证金或转让价款。对于未
中标的投标人,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全额返还。 8.5.3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项目组应
拒绝接收。项目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封存,并妥善保管. 8.6 开标
8.6.1 开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主持,需邀请监管部门、公证机构参加的,
项目组负责邀请监管部门、公证机构参加开标、评标。项目组对开标全程进行记录。
8.6.2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预先确定的
地点进行.
8.6.3 评标委员会指定工作人员在开标前应检查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经确认无误后拆封,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其他主
要内容. 8.7 评标
8.7.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和比较,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8.7.2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
价标准;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原则上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且不低于保留价。
8.7.3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
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形成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和开标基本情况,开标记录,投标一览表,评标结果,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澄清、说明、补正事项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8.7.4 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
表格、公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应及时归还项目组保存。
8.7.5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8.8 中标
8.8.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或宣布流标.如所有投标文件均未满
足中标条件,评标委员会可在书面评标报告提出议标或其它建议。
8.8.2 如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建议议标的,项目组应将评标报告提交资产
处置决策机构审议,资产处置决策机构决定是否议标或宣布流标。 如资产处置决策机构批准议标,项目组按照批准的程序和条件与投标人议标;如议标失败或资产处置决策机构批准流标,项目组应按8。10。1规定宣布流标.
8.8.3 中标人确定后,项目组应以招标人名义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
同时向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8.8.4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
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放弃中标或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项目组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向中标人追究违约责任。 8.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9 流标与中标无效
8.9.1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评标委员会或其授权项目组应宣布流标:
1) 投标人少于3人; 2) 无合格投标书;
3) 所有投标报价均低于保留价; 4) 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
5) 公布招标结果前有证据表明招标有关保密数据泄露;
6) 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8.9.2 招标活动流标或中标人重大违约,并有证据证明其无履约能力时,公司可
重新组织招标或选择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9 邀请招标程序
邀请招标程序参照本办法第进行,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9.1 项目组在处置方案中应论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招标资
产的市场需求情况,潜在投资人范围、资格、名单及理由。
9.2 项目组根据资产处置决策机构批复方案,向邀请投标人发放投标邀请函,
具体发送方式可为投资人自取、专人投递、挂号信邮寄或电子邮件寄送、传真等.最终参加投标的邀请投标人应不少于3人(含3人),且投标人之间无关联关系。 10 纪律与责任
10.1 项目组或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不得隐瞒项目真实情况、不得串通某投资人
以排斥其他投资人、不得泄露有关评标情况。
标委员会成员如是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
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不得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不得向他
人
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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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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