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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贵州XX工程总承包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来源:好走旅游网
贵州XX总承包项目部 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 、术语

(1)噪声排放:指噪声声源向周围环境辐射噪音。 (2)噪声敏感集中区域:指医疗、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3)固体废物:指在施工(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质。包括施工(生产)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办公废弃物等。

2 、职责

(1)、项目部总经理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3、)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公区、生活区环境保护工作。 (4)、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环境保护预防和治理措施的安排、落实。

(5)、设备物资部门负责设备、材料的环境危害预防、控制工作。

(6)、工程管理部门负责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设施的设计、技术措施制定和交底工作。

(7)、经营部门负责将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的措施纳入生产经营计划。

(8)、财务部门负责对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提供资金保证。 (9)、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知识、技能培训管理工作。

(10)、员工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操作规程,保护施工(生产)、生活和工作环境。

3 、工作程序

3.1一般规定

a、各部门、各作业班组应把环境保护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环境保护责任,按照管理目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环境保护防治管理措施和重要环境因素管理措施,消除或减少在施工(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工频电磁场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b、在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和技术改造中,应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c、用于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批准。

d、各部门、作业班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时,按照合同规定和国家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申报登记,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e、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

位使用。

f、储存、运输、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3.2污染物控制 (1)大气污染物控制

a、粉尘控制

1)产生粉尘的工艺、装置,如砂石料生产、混凝土生产、开挖钻孔作业等,应采取防尘、除尘措施。

2)工程项目开工后,应及时与业主沟通,尽快对施工场区道路进行硬化,设专人养护,配置洒水车定时洒水,控制扬尘污染。

3)各基地应做好生活区道路的维护和清扫工作。有基建项目施工时,应划定施工车辆通行路线,必要时,在施工出入口设置冲洗车辆的装置及相应排水设施,施工车辆运输堆装高度,以防止物料遗洒和扬尘污染。

4)在城市区域内施工时,应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宜现场搅拌混凝土。因条件无法使用商品混凝土时,必须在搅拌设备上安装除尘装置,并做好散装水泥、粉煤灰罐的防尘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5)水泥、粉煤灰和其它易飞扬的颗粒、粉状物应设库存放,运输和装卸时要做好防止遗洒、飞扬的措施。

b、废气控制

1)在城市区域使用炉灶,应使用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要求的

清洁燃料,如使用电、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不准随意焚烧产生有害气体的物料。

2)远离城市的工地使用炉灶,可用低硫、低灰优质煤或添加固硫剂的型煤作燃料。

3)燃煤生活锅炉必须安装除尘装置,烟气排放符合要求。 4)不得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料,不得任意燃烧废油、木材余料、垃圾等。

5)使用汽油、柴油作燃料的设备、机动车辆,应使用无铅汽油和优质柴油,以减少对大气的污染。

6)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空调等制冷设备和1211灭火器的管理,防止氟、哈龙等泄漏危害环境。 (2)废水控制

a、施工(生产)废水控制

1)施工(生产)废水排放源主要有:砂石料生产废水;混凝土拌和楼清洗废水;基坑清理、机械设备(车辆)冲洗、仓面冲毛、砼养护等废水。

2)各单位、部门在施工组织设计阶段或产品设计时,应针对项目施工(生产)产生废水情况编制废水处理及排放方案。

3)施工(生产)产生的废水,应按照业主和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同时,应尽量考虑重复利用,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4)混凝土拌和楼等布置场地宜做硬化处理,设置排水沟和初沉池,废水经沉淀处理后集中排放,同时应尽量考虑重复利用。

5)砂石料生产废水,应设置排水沟(管)集中经沉淀处理后排放,同时应尽量考虑重复利用。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沉渣应合理处置,不得任意堆放。

6)施工生产场区宜根据车辆使用情况,设置专门的洗车处所,废水不得漫流。

b、生活废水控制

1)生活废水排放源主要有:食堂废水、浴室废水、洗涮废水、厕所废水、医院废水等。

2)生活污水处理应按合同和当地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处理。 (3)噪声控制

a、在城市区域内施工噪声排放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应在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项目的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2)在市区噪声敏感集中区域内,不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3)各单位应对产生噪声的噪声源进行合理规划、布置,砂石料的破碎、筛分;混凝土拌和(站)楼;空压机站;木工厂;冷作车间;锻工房等噪声强度大的施工设施、加工厂,不应布置

在靠近居民区、工厂、学校及施工生活区,因条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降噪措施,使场(厂)界噪声值符合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和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规定。

b、机械设备噪声控制

1)在设备选型、采购过程中,应选择低噪声,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设备。

2)固定式高噪声设备,如木工机械、空压机、切割机等,应布置在空旷、人少的地点,尽量在室内操作或至少三面封闭,以降低噪声对周围社区的影响。 (4)固体废物控制

a、生活垃圾应按照业主和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 b、基地生活区、施工营地等应设置垃圾箱或集中垃圾堆放点,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清运。

c、临时垃圾堆放场地应避开生活饮用水源、渔业用水水域,并防止垃圾进入河流、库、塘等天然水域。

d、施工营地厕所,应定期清理。

e、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应按业主和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f、建筑垃圾运输应遵照当地有关规定,城区施工建筑垃圾宜委托有《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单位承运。

g、有毒有害物质、盛装有毒有害物质容器、报废危险设备

(装置)等应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置。

h、医院应设置专用医疗垃圾箱或垃圾站,禁止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存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3水土流失防治

a、各单位应按照本区域总体水土保持要求,制定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b、 施工场地应合理利用施工区内的土地,尽量减少扰动原地貌和损毁植被。

c、料场取料应按水土流失防治要求减少植被破坏,剥离的表层熟土,宜临时堆存作回填覆土。取料结束应按照合同要求,根据料场的形状、土壤条件和土地利用方式,及时进行土地平整,因地制宜恢复植被。

d、弃渣应及时清运至指定渣场,不得随意倾倒,采用先挡后弃的施工工序,及时平整渣面、覆土。渣场应根据合同要求和后期土地利用方式,及时进行植被恢复或作其他用地。

e、基地、生活区应加强环境绿化美化工作,合理布置乔、灌、草、花、草坪。 3.4动植物保护

a、工程施工不得随意损毁施工区外的植被,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b、工程施工区的珍稀植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3.5能源资源控制按《科技管理分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3.6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按照本手册《事故、事件、不符合管理》、《环

境、职业健康安全奖惩》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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