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二条 进行15M(含15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高处作业危害识别
1.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第五条 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1.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第六条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直属企业基层单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2.直属企业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直属企业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高处作业完工后,在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直属企业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 作业安全措施
1.直属企业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4.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
5.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6.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高处休息。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
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7.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应有可靠安全措施。
8.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如六级风以上、雷电、大雾等)条件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第八条 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2.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
3.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4.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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