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梯年检检测操作标准
电梯年检检测操作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和使用单
位的安全管理,防止电梯运行时发生伤害事故,确保人身安全,根据省府《电梯安全管理暂行管理》,并依据GB 7588—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极其它有关电梯的国家标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实施安全检测:
1、 新装或更新的电梯在交付使用前。 2、 再用电梯每年一次。 3、 重大改造或事故后。
第二章 电梯安全检测前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电梯安全检测时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1、 制造厂或供应商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其中1~8
项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1) (2) (3) (4)
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电梯机房井道图。 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
电梯的电器原理图及其符号说明。
(5) (6) (7)
电梯电气接线图。 电梯部件安装图。 电梯安装调试说明书。
① 层门锁闭装置。 ② 限速器。 ③ 安全钳。 ④ 缓冲器。
2、 电梯安装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1)
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电梯生产许可证、
安装许可证或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制造、安装安全认可书证书副本。 (2) (3)
电梯安装合同。
按安装规范验收的自验报告。
3、 变更设计时,电梯使用单位应提供经制造厂或土
建设计部门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电梯正常工作应符合GB 10058—8中3.2条
的规定。
第五条 己方地面平整,门窗应防风雨灰尘,机房入
口楼梯或爬梯应设扶手,通往己方的道路应畅通,电梯不应使用临时电源线供电,并应对电梯进行清理和加润滑油。
第六条 各部件铭牌上的参数应与安装的电梯参数相
符。
第七条 电梯安全检测时,安装单位或维修保养单位
应派专人到现场配合。
第三章 电梯的安全检测
第 机房
1、 机房应设固定照明和一个或多个电源插座。 2、 应设停止电梯运行的非自动复位的红色“停止”
开关。 第九条 控制屏柜
1、 控制屏柜的安装尺寸应符合GB 7588—5中6.3
条及GB 100603中4.1.5条的规定。 2、 应设断相、错相保护及过载保护。
3、 方向接触器、主方向继电器和开门继电器应设电
气联锁保护。
4、 各元件应表明其名称和代号,各熔断器应符合设
计要求。
5、 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 第十条 主电源开关
1、 每台电梯应设有一个切断该梯主电源的开关,其
容量可切断该电梯正常使用下的最大电流,但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1)轿厢照明和通风。 (2)轿顶电源插座和照明。
(3)机房和滑轮间照明及电源插座。
(4)电源井道照明。 (5)报警装置。
2、 主电源开关应设置于机房入口能方便迅速接近
处,同一机房有数台电梯时,各台电梯的主电源开关应有易于识别的标志。 第十一条 曳引轮
1、 曳引轮、导向轮、飞轮、限速轮上应涂成黄色
或部分黄色,并在曳引轮或飞轮上标出与电梯升降方向相应的标志。
2、 测速发电机如采用链、带传动时应设安全开关。 3、 曳引钢丝绳应符合GB 03—4的规定。 4、 曳引轮垂直度不大于0.5mm,曳引轮槽与导向
轮对应绳槽应在同一平面内,其误差≤1mm。 第十二条 限速器、选层器
1、 限速器应有铭牌,表明其动作速度、制造厂、
出厂编号及出厂日期,其调节部位应有铅封,限速器上应标明与安全钳动作相应的旋转方向。
2、 限速器钢丝绳直径不小于6mm。
3、 限速器、选层器活动部位润滑良好,开关动作
可靠。
4、 限速器动作应发生在速度至少等于额定速度在
115%,但小于下列各值的情况下:
(1)0.8m/s对于除了不可脱落滚柱式以外的瞬时式安
全钳。
(2)1m/s对于不可脱落滚柱式安全钳。
(3)1.5m/s对于个别有缓冲作用的瞬时式安全钳和用
于额定速度不超过1m/s的渐进式安全钳。 (4)1.25V+0.25V对于额定速度超过1m/s的渐进式安
全钳。
5、 额定速度≥1m/s,限速器应加电气开关。 第十三条 井道与底坑
1、 电梯井道应为电梯专用,且应符合GB 7588—5
中5.的规定。
2、 顶层高度与底坑深度应符合GB7588—中5.7条
的规定。
3、 底坑应设停止电梯运行的非自动复位的红色停
止开关及电源插座和固定照明。
4、 底坑对重测应设防护栏,其高度由底坑0.5m—
1.7m;有通井道时,应设高度不底于2.5m的护栏隔离。
5、 安全钳锲块间隙两测均匀。 6、 底坑深度大于1.8m时,应设爬梯。 第十四条 导轨
1、 当电梯蹲底或撞顶时,导靴不应越出导轨;并
留有相应的制导行程。
2、 每根导轨侧工作面对安装基准线的偏差不大于
0.75/5000,相应偏差在整个高度上不超过1mm。 3、 两根导轨间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2mm;
对重导轨为±3。
4、 每根导轨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不大于
2.5mm;焊接支架的焊缝应是连续的,并应双面焊牢;支架不得直接用膨涨螺栓固定在墙上。 5、 导轨接头台阶不大于0.05mm,不的有连接缝,
局部连接缝不大于0.5mm。 第十五条 层门与轿厢
1、 层门下端与底坎的间隙为4—8mm。
2、 门刀与层门底坎,门锁滚轮与轿厢底坎的间隙
应为5—8mm。
3、 水平滑动门在开启方向从150N人力施加在最不
利点上,门缝间隙不得超过30mm。
4、 轿顶对重侧应设护栏,其高度不超过轿厢架上
横梁,其他侧与井道壁间距大于300mm时,也应设护栏。
5、 轿顶安全窗应设安全开关。
6、 轿顶对重侧护栏与对重最突出部件之间距应大
于50mm。
7、 轿顶轮、对重轮应设护罩及挡绳装置。 8、 轿内应标出额定载荷及乘客数、制造厂名。
9、 轿内操纵面板上应设能切断控制电路的电锁,
并标出各开关按钮的名称。
10、 所有的电梯,其轿内操纵面板上的检修开关应为电锁控制,应急按钮只有用钥匙将检修开关置于检修状态才起作用。
11、 门电梯,当不在层站时,相对的轿门不得开启。 12、 轿厢安全钳应设连锁开关。 第十六条 对重块应有压板固定。
第十七条 限速器涨紧装置,钢带涨紧装置应设安
全开关。
第十 补偿链、绳在电梯运行时不得与井道或
其他部件相碰撞。 第十九条 电气安全部分。 1、 导线两端应有编号。
2、 动力和控制线路应分别敷设,电子线路
应按产品要求分别敷设,或采用抗干扰措施。 3、 底坑、轿顶照明应为安全电压。
4、 机房和井道内电线敷设应用金属线管、槽、软
管等保护或用阻燃型的官槽、软管保护。如用阻燃型的材料,应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5、 随行电缆不应与井道内的固定物钩拉,不应与
底坑底面相碰擦。
6、 轿顶检修运行开关应是双稳态的,并应设有无
意操作的保护且应满足下列条件。
(1)进行检修运行时应取消: ①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的操作。 ②机房的紧急电动运行。
(2)轿厢运行应为持续揿压按钮,并标明运行
方向。
(3)应设非自动复位的红色“停止”开关。 (4)轿厢速度不应超过0.63m/s。 (5)不应超过轿厢正常的行程范围。 (6)电梯运行仍然依靠安全装置。
7、 金属电线槽弯角电线受压处,应垫衬加以保护,
出入管槽口处应用护口或其他保护措施。
第四章 电梯的安全试验
第二十条 锁闭装置
1、 层门、轿门的电器机械连锁可靠,锁钩、锁臂
及动接点动作灵活,其锁紧元件的齿合长度不小于7mm,侧隙2—3mm。
2、 自动层门应设自动关闭装置,作用可靠,手开
门应设基站机械连锁装置。
3、 无司机操作的电梯应设安全触板或光电保护,
动作灵活可靠。
4、 任何一扇门、轿门开启着,电脑应不能正常启
动或继续运行。
5、 符合第十五条要求的应急状态,层门、轿门开
启时,电梯只能以小于0.63m/s的检修运行。 6、 动力操纵的自动门,阻止关门的力应不能超过
150N,这个力的测量不应在门行程开始的1/3之内进行。
7、 层门手动开锁装置灵活可靠,三角钥匙应有专
门训练的专业人员保管、使用。 第二十一条 悬挂元件及其附件 1、 钢丝绳至少应有两根,且是的。
2、 曳引轮或滑轮的节园直径与悬挂绳的公称直径
之比应不小于40。
3、 曳引绳头组合应安全可靠,并使每根曳引绳受
力相近,其偏差不大于5%,切每个绳头均装有锁钉。
第二十二条 制动系统
1、 制动器灵活、可靠,其维持电压为55—80V。 2、 抱闸间隙≤0.7mm且均匀。
3、 制动器松闸扳手应放于易接近的墙上。 第二十三条 绝缘与接地
1、 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
1000欧/伏,且其值不得小于:
(1)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兆欧。 (2)其他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25兆欧。 2、所有金属设备外壳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欧,接地
线应用黄绿双色绝缘电线,电气设备:柜、屏、箱、盒、槽、管应有易于识别的接地端。 第二十四条 限位、极限开关
1、 应设上、下限位开关,限位开关不应与极限开
关连动作。
2、 应在轿厢或对重接触缓冲器之前起左用,并在
缓冲起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3、 极限开关的控制应符合GB 7588—5中10.5.2条
的规定。
4、 极限开关的操作应符合GB 7588—5中10.5.3条
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曳因检查
1、 在相当于电梯最严重的制动情况下,停车次数,
进行曳引检查,每次试验,轿厢应完全停止。试验应这样进行:
(1)行程上部范围,额定速度上行,轿厢空载。 (2)行程下部范围,额定速度下行,轿厢内载有125%
额定载荷。
2、 当对重支承在被压缩的缓冲器上时,空载轿厢
不能向上升起。
第二十六条 平衡试验
平衡系数应为45%—50%。
第二十七条 超载安全装置试验
轿厢内陆续平稳地加入100%—110%的额定载荷,超载安全装置应动作,发生报警信号,信号灯亮,电梯不能启动,自动门不能关闭。 第二十 运行试验
轿厢分别以50%的载荷和额定载荷,并在通电持续率40%的情况下往复运行1.5小时,电梯应运行平稳,制动可靠,启动运行和停止时,轿厢应无剧烈振动或冲击。 第二十九条 超载实验
电梯在110%的额定载荷下,通电持续率在40%的情况下,运行0.5小时,电梯应能可靠地启动、运行和停止,制动可靠,曳引机工作正常。
第三十条 静载试验
轿厢位于最低层,陆续平稳加入载荷,客梯和额定载荷不大于2000Kg的货梯,加入200%的额定载荷,其余各类加入150%额定载荷,历时10分钟,各承载构件无损坏,曳引绳无打滑,制动可靠。
第三十一条 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1、 新装、更新电梯。
(1)瞬时式安全钳或是有缓冲作用瞬时式安全钳,轿
厢载有均匀分部的额定载荷,在额定速度下进行。 (2)渐进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125%的
额定载荷,在平层速度或检修速度下进行。 2、 年检、大修、重大事故后的电梯,应在轿厢空
载,以平层速度或检修速度进行。
第三十二条 平层精度应符合GB 10058—8中
3.3.5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起制动、加速度应符合GB 10058—8
中的3.3.2条和3.3.3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指令、召唤、选层等装置应正确无误,
动作可靠;声光、信号显示清晰、正确。 第三十五条 报警装置试验
轿厢应设有乘客需要时能有效地向外求救的紧急报警装置,无司机操纵的电梯,该装置有紧急电源供电,提升高度大于30M时,装置应能对讲。 第三十六条 缓冲器 1、 缓冲器应固定牢固。
2、 轿厢、对重装置撞板与缓冲器顶面踞离: 液压
缓冲器,150—400mm, 弹簧缓冲器,200—350mm。
3、 液压缓冲器应设安全开关,液压缓冲器动作后
复位时间不大于90秒。
4、 额定速度超过1m/s可使用弹簧缓冲器。 5、 额定速度超过1m/s应使用液压簧冲器。 第三十七条 紧急超作装置
(1)向上移动额定载荷的轿厢所须操作力不超过
400N,曳引机应设手动紧急装置,以便借用盘车手轮将轿箱移动到一个层投入。
(2)盘车手轮如何拆卸的,应放置于机房或容易的
地方。
(3)在机房内应容易检查轿箱是否在平层位置,这
种检查可借助于曳引机或限速器的标志。 2,电动紧急操作装置。
向上移动额定载荷的轿箱所须操作力超过400N时。
在机房内应设符合GB7588-8712。2。1。4的紧急电动运行开关。
第三十 噪音应符合GB10058-8中3。3。4。
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消防电梯应有相应的消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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