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152条,以下为重点学习内容:
1、进入江苏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参加市场化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第二类是指参与市场化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本条所称的市场化批发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机构,与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能的交易;市场化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企业购买电能的交易。
2、第十七条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条件:上年度年用电量在4000万千瓦时且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作为第一类用户或者第二类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其他用户只能作为第二类用户参与市场交易。
3、第二十一条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两类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再执行目录电价,不得随意退出市场。第二类电力用户合同周期内只能向一个售电企业购电。第一类、第二类电力用户当年内不得随意转换。
4、第二十八条电力市场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
5、第二十九条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含售电企业)经双边协商、平台竞价、挂牌等方式达成的购售电交易。
6、第三十二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之间、售电企业之间、
电力用户之间就存量合同开展的电量相互转让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包括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合同转让、市场交易电量合同转让两种情况。 7、第三十六条集中竞价可以采取高低匹配或者边际出清方式进行,允许采取多段式的电量、电价申报。
8、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的交易。挂牌交易分单边挂牌和双边挂牌两种。
9、第四十条挂牌交易价格按被摘牌的挂牌价格确定。除末笔挂牌外,每笔挂牌不得低于1亿千瓦时。
10、第四十二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或者买入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
11、第六十二条月度偏差电量预挂牌交易主要针对次月可能出现的电量偏差,通过预挂牌方式确定次月上调机组调用排序(按照增发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调机组调用排序(按照补偿价格由低到高排序)。 12、第九十六条同一计量点应当安装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相同精度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参照。
13、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类电力用户可以通过存量合同的分月计划调整、参加月度交易、合同电量转让等方式,规避电量偏差调整风险;在此基础上,实际用电量与当月合同电量的偏差,纳入偏差调整费用。 14、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类电力用户电度电费参照其与发电企业签订
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的分月计划进行结算:
(一) 实际用电量低于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的月度计划97%时,依照第一百零八条的次序结算电量,低于97%的差值电量部分,按照当期江苏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10%征收偏差调整费用;
(二) 实际用电量在月度计划97%至103%之间时,依照第一百零八条的次序,按实际用电量结算;
(三) 实际用电量在月度计划103%至110%之间时,在上条结算基础上,超出103%部分按照当期江苏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10%征收偏差调整费用;
(四) 实际用电量超过月度计划110%时,在上条结算的基础上,超出110%部分按照当期江苏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20%征收偏差调整费用。 15、第一百一十四条在电力市场过渡时期,第一类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合同结算可采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
16、第一百一十五条按照电力市场开展情况,在开展月度交易预挂牌的方式下:
(一)第一类用户实际用电量超过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总合同电量,超用电量按上调服务的加权平均价结算(系统未调用上调服务时,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最高成交价或当月市场交易的最高成交价结算)。
第一类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用电量。3%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调整费用,3%以外的少用电量按系统下调电量的补偿单价支付偏差调整费用(系统未调用下
调服务时,按其合同加权价的10%支付偏差调整费用)。
下调电量补偿单价=发电侧下调电量总补偿费用/下调总电量;发电侧下调电量总补偿费用由所有机组下调电量的补偿价格和机组下调电量的乘积累加得到。
17、第一百一十八条售电企业可以通过存量合同的分月计划调整、参加月度交易、合同电量转让等方式,规避电量偏差调整风险;在此基础上,按照被委托电力用户的实际用电总量与当月合同总电量(分月计划)的偏差,纳入考核。
19、第一百一十九条售电企业参照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的当月分月计划进行结算:
(一) 所有签约的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总和低于月度计划97%时,依照第一百零八条的次序结算电量。低于97%的差值电量部分,按照当期江苏火电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10%征收偏差调整费用;
(二) 所有签约的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总和在月度计划97%至103%之间时,依照第一百零八条的次序,按实际用电量结算;
(三) 所有签约的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总和在月度计划103%至110%之间时,在上条结算基础上,超过103%部分,按照当期江苏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10%征收偏差调整费用;
(四) 所有签约的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总和超过月度计划110%时,在上条结算基础上,超出110%部分,按照当期江苏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20%征收偏差调整费用。
20、第一百二十条在电力市场过渡时期,售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结算可采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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