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驾驶员应是思想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
2、驾驶员必须领取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方准驾驶车辆。
3、驾驶员的正常培训由本人负责,定期培训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 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5、 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 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6、 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 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驾驶营运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
②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
③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人驾驶。④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⑤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⑥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⑦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⑧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⑨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⑩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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