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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安全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管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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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管理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严格按照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机构设置与人员的任命。 3职责

公司领导小组负责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 4 内容与要求 4.1安全机构的设置

4.1.1 公司根据自身的状况和需求,设立符合下列要求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1)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应书面任命,并明确其相应职责。

2)委员会成员接受安全管理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能力。 3)委员会成员中包括若干名员工代表和专职医护人员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审查安全工作进展和确定发展方案,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包括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方案等。

4.1.2 成立安环科

1)由公司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发文成立安环科,并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工区、厂及有关科室按规定配置安全专(兼)职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并经安全培训,持安全资格证上岗。

4.2 人员的任命

下列职位人员必须书面任命 4.2.1安全生产管理者代表 4.2.2安环科科长、副科长 4.2.3安委会主任 4.2.4安全督察员 4.2.5员工代表 4.2.6事故调查员 4.2.7消防负责人 4.2.8急救员

上述被任命的人员接受相关的培训,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4.3 确保所有员工能够清楚员工代表的选择标准和职责。 4 权限和职责

4.1 公司在成立各个安全组织机构时,就要明确地赋予职责和权限。

4.2 公司在任命各位安全管理人员时,同样要明确地赋予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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