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生参加教学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北大化发〔2007〕13号
化学学院《关于研究生参加教学工作的若干规定》(北大化发〔2005〕33 号)自2005年7月22日实施以来,在保障我院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教学质量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随着研究生培养制度的改变以及我院承担教学任务的变化,特对原规定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承担助教、助管工作是本院5年制研究生的必修课,没有完成规定学时并取得规定学分者,无资格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二、研究生参加助教工作,原则上从二年级上学期开始。 三、下列情况视为完成助教工作量并获得相应学分:
1.实验课助教:完成至少两次、合计不低于120学时的带实验工作; 2.理论课助教:完成两次以上基础课辅导、课堂学时总计不少于120学时;
3.以上两种类型助教工作的复合,总学时数不低于120学时; 4.研究生助管:完成两年本科生班主任工作。
四、承担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将根据岗位类型、完成工作量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助教津贴。每个助教岗位的津贴数额随助教岗位同时公布。第一次参加助教工作的助研津贴一律由导师承担,第二次及以后的助研津贴由化学学院承担,完成规定工作时限后超额承担助教工作的助研津贴由学院承担。从事助管工作的研究生,其助管津贴和助研津贴均由学院承担。
五、深圳研究生院研究生、四年制博士生的助教工作时限不作强行规定,根据需要将动员部分研究生参加助教工作,助教津贴按岗位发放,助研津贴由学院支付。
六、研究生助教工作的具体要求等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本科所学专业为非化学专业的研究生,助教工作要求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化学学院党政办公会2007年第14次会议讨论通过,从2005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本规定由化学学院党政办公会负责解释。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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