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校人文学科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浙大发研[2004]48号《关于改革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主要原则: 1、有利于提高和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2、有利于调整学科研究方向、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 3、有利于改善学科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及学历结构。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学术思想活跃,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2、申请者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一般应已获得硕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近三年来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其中权威刊物1篇或一级刊物2篇)或出版一本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
4、有较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有独立的科研任务(近三年来至少主持或以主要参加者身份参与1项省部级以上项目)。
5、已开设了硕士研究生课程或协助指导过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三、自违反学术规范事实被学校管理部门或学部学位委员会认定三年之内者,不得申请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
四、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定程序:
1、申请人填写《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所在学院研究生科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报所在的学科学位委员会。
2、学科学位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审议,提出初审意见,经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学部学位委员会。
3、学部学位委员会根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及学科建设实际需要,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投票方为有效;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4、具有教学、科研系列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可填写《浙江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直接到人文学部办理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手续。
五、其他:人文学部每年10月办理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工作
人文学部学位委员会 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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