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县人民:
原告:xxx,男/女,汉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现住xx县xx乡xx村,电话:1xxxxxxxx。
被告:xxx,男/女,汉族,成年人,家住xx县xx乡xxx村,电话:1xxxxxxxxx、1xxxxxxxxx。
案由:拖欠农民工薪资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xxx的介绍下,于16600元。
事实与理由:2018年年底,上诉人在包工头
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在xxx公司做楼房防水工作,约定工钱为200元/日。
等到工程快完工的时候,2019年11月31日,xxx前来与上诉人核算当月的工钱,核算出当月工钱为14600元,并称连带做完剩下的部分工程,所得工钱一共为
2000元。核算清楚后,xxx开具了一张
由于上诉人的文化
xxx的谎言,
让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某某销售部领取工钱的收据。
不高,一时未能分辨该收据的合法性及规范性,轻信了致使其在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工资的情况下得以逃匿。
如今,上诉人尚未拿到分文结算工资。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又因身体患病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
且是一个文化不高的农
民工,虽然已经活了40余年,但因为自己的脑瓜愚钝,来到中山这
1
座城市后,苦头就没少挨,家庭又困难,无奈下向贵院提出诉讼,望予以办理。
此致
具状人:xxx
2019
年12月2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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