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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最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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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

* 第一部分 存货准则的最新变化

*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第三部分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第四部分 固定资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第五部分 无形资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第六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

* 第七部分 外币折算准则的最新变化* 第八部分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最新变化* 第九部分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最新变化* 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第一部分 存货准则的最新变化* 一、周转材料的主要变化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的材料,包括:⑴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物;⑵各种管理用具、工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低值易耗品;⑶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料。* (一)周转材料的分类——将周转材料区分为存货和固定资产

1. 使用期间在1年以上, 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周转材料: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2. 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周转材料:应当作为存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一部分 存货准则的最新变化

* (二)作为存货核算的周转材料的成本结转 1.原规定——对建造承包商单独规定

⑴企业的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⑵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料,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2. 修订后——不再对建造承包商单独规定,并取消了五五摊销法

⑴一次转销法:对于符合存货定义和确认条件且金额较小的周转材料,可以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第一部分 存货准则的最新变化

* 以简化核算。但为加强实物管理,应当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⑵分次摊销法:对于符合存货定义和确认条件且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按照使用次数分次计入成本费用。

第一部分 存货准则的最新变化

* 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的规定,正确区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的估计售价-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估计的相关税费

在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企业应以资产负债表日取得最可靠的证据估计的售价为基础,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如果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存货售价发生波动的,且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其对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已经存在的状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否则,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第一部分 存货准则的最新变化

* 例: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某库存商品的市场报价为500元/吨。进入2010年以后 ,该库存商品的价格逐渐攀升,截止2009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2010年3月8日时,该库存商品的价格已经攀升至700元/吨。

解析:甲公司在编制2009年度财务报表、确定2009年12月31日该库存商品的可变现净值时 ,应以500元/吨的市场报价作为估计售价。但是,由于在2009年度财务报告于2010年3月8日对外报出时,已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其对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证据,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该商品的价格攀升至700元/吨,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一、成本法的最新变化* (一)原规定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

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照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投资企业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清算股利)

借:应收股利(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持 股比例)借或贷: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持股比例)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二)修订后

1.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不管有关利润分配是属于对取得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借:应收股利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 贷:投资收益 金股利或利润×持股比例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2.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投资企业在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则投资企业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是否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二、权益法的最新变化——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与调整* (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与调整的会计处理原则

1. 投资企业在确认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当抵销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并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即不予抵销)。

2. 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也应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并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3. 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分别投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处理:投资企业如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也应当进行调整。

4. 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有所不同:母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予以全额抵销;而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仅仅是投资企业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或是纳入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享有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权益份额。

5. 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包括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其中:顺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交易,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交易。 顺流交易

逆流交易

当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相关的损益在投资企业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要点提示]逆流交易是站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的角度进行会计处理的,如果投资企业不调减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就会增加投资企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投资企业就可以通过增加投资收益来虚增净利润(从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看,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应当保持不变);顺流交易是站在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的角度进行会计处理的,如果不调减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就会增加投资企业的营业利润,从而增加投资企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投资企业就可以通过增加营业利润来虚增净利润(从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看,投资收益项目应当保持不变)。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二)逆流交易的抵销与调整(以存货为例)

* 1. 逆流交易发生当期且形成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的处理

⑴投资企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处理——投资企业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后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确认投资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 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实现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投资企业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易产生的收益中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即应当予以抵销),只能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在该交易产生的收益中归属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的份额。

⑵投资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投资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与存货等持有资产进行重分类调整,即按照归属于投资企业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调减存货等持有资产账面价值

因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在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之前,体现在投资企业存货等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之中。投资企业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和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销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编制如下调整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存货等

* 从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看,逆流交易影响的报表项目应当是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和存货等持有资产项目,而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应当保持不变。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2. 逆流交易在以后期间的处理

⑴投资企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处理——投资企业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将原抵销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再确认为投资损益 以后年度,投资企业对因逆流交易而形成的资产实现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后,表明该部分内部交易收益已经实现,因此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将原未确认的该部分内部交易收益计入投资损益,即应当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收益中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

⑵投资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无需编制调整分录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例1 :甲公司于2008年1月3日以银行存款2,000万元购入乙公司40%有表决权资本,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公司在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也相同。2008年6月8日,乙公司将成本为400万元的某商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将购入的该商品作为存货核算。截止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的该商品全部未出售给外部独立的第三方。乙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1,2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的影响。 解析: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⑴甲公司在2008年度个别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在确认对乙公司2008年度的投资收益时,应当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中归属于甲公司的部分。

甲公司2008年按照权益法应确认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1,200-200)×40%=4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400 贷:投资收益 400 或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480 贷:投资收益(1,200×40%) 480借:投资收益(200×40%) 8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80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⑵甲公司在200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由于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一方面体现在甲公司持有的存货账面价值中,另一方面甲公司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已经抵销了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而从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应当变动,因此如果甲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中归属于甲公司的部分80万元在200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调增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同时调减存货项目。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80 贷:存货(200×40%) 80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假定乙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1,300万元。甲公司在2009年已将2008年从乙公司购入的商品全部销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200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未发生任何交易。

⑶甲公司在2009年度个别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由于该项逆流交易所产生的内部交易收益在2009年度已经得到全部实现,因此甲公司在确认对乙公司2009年度的投资收益时,应将原未确认而在本年度实现的内部交易收益80万元(200×40%)计入投资损益。

甲公司2009年应确认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1,300 +200)×40%=600(万元)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600 贷:投资收益 600 或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520 贷:投资收益(1,300×40%) 520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80 贷:投资收益(200×40%) 80 ⑷甲公司在200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无需编制调整分录。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如果本例考虑所得税因素的影响,并假定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则:

* ⑴甲公司在2008年度个别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2008年按照权益法应确认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1,200-

200×(1-25%)]×40%=42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420 贷:投资收益 420 或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480 贷:投资收益(1,200×40%) 480借:投资收益[200×(1-25%)×40%] 6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60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⑵甲公司在200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60 贷:存货[200×(1-25%)×40%] 60

⑶甲公司在2009年度个别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2009年应确认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1,300 +200×(1-25%)]×40%=58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580 贷:投资收益 580 或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520 贷:投资收益(1,300×40%) 520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60 贷:投资收益[200×(1-25%)×40%] 60 ⑷甲公司在200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无需编制调整分录。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三)顺流交易的抵销与调整

* 1.顺流交易发生当期且形成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的处理 ⑴投资企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对于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 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实现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一方面应当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投资企业因出售资产而应确认的损益仅限于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其他投资者交易的部分,而不能确认投资企业在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 ⑵投资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因顺流交易而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在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之前,投资企业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抵销投资企业产生的内部交易收益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同时调增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借: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总额×持股比例) 贷:营业成本(营业成本总额×持股比例)

贷:投资收益(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持股比例)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从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看,顺流交易影响的报表项目应当是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或营业外收入)项目,而投资收益项目应当保持不变。* 2. 顺流交易在以后期间的处理

⑴投资企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以后年度,投资企业对因顺流交易而产生的内部交易收益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同时调增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

⑵投资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无需编制调整分录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例2: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2008年10月,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500万元的某商品以9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截止2008年12月31日,乙公司尚未将该批商品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假定甲公司在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也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0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的影响。 解析:

⑴甲公司在2008年度个别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甲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实现收益400万元,其中的160万元

(400×40%)是针对本公司持有的对联营企业的权益份额,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即:在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该项顺流交易未实现收益400万元归属于本公司的份额160万元抵销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均只能确认240万元。甲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甲公司按照权益法应确认对乙公司2008年度的投资收益=(1,000-400)×40%=24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240 贷:投资收益 240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或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400 贷:投资收益(1,000×40%) 400 借:投资收益(400×40%) 16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160 ⑵甲公司在200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如果甲公司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在200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应当在个别财务报表已确认投资损益的基础上进行重分类调整,即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与投资收益之间进行调整。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借:营业收入(900×40%) 360 贷:营业成本(500×40%) 200 贷:投资收益(400×40%) 160

※假定乙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1,600万元。乙公司在2009年度已将2008年从甲公司购入的商品全部销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200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未发生任何交易。

⑶甲公司在2009年度个别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因该项顺流交易而产生的该部分内部交易收益已经得到全部实现,甲公司在确认对乙公司2009年度的投资收益时,应将原未确认而在本年度实现的内部交易收益160万元(400×40%)计入投资损益。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甲公司2009年应确认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1,600 +400)×40%=8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800 贷:投资收益 800

或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640 贷:投资收益(1,600×40%) 640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160 贷:投资收益(400×20%) 160 ⑷甲公司在200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无需编制调整分录。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四)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的处理——既不抵销也不调整

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应当全额确认(即不应予以抵销)。

例3: 承例2有关资料,2009年3月,甲公司将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某商品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截止2009年12月31日,乙公司尚未将该批商品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 。假定乙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为8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的影响。 解析: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⑴甲公司在2009年度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甲公司在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09年度的净损益时,如果有证据表明交易价格 500万元与甲公司该批商品账面价值 600万元之间的差额是该项资产发生了减值损失,在确认投资损益时不应予以抵销(即无需抵销)。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320 贷:投资收益(800×40%) 320 ⑵甲公司在200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向乙公司出售资产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损失,有关的损失应予确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不予调整(即无需调整)。

第三部分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 房地产是房屋和土地及其权属的总称。其中,房屋是指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一、投资性房地产范围的变化

(一)原规定

企业计划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建筑物,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修订后

第三部分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 在通常情况下,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订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空置建筑物,是指企业新购入、自行建造或开发完成但尚未使用的建筑物,以及不再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且经整理后达到可经营出租状态的建筑物。第三部分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 二、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的处理——核算科目不同

企业发生的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改扩建、装修等后续支出,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一)原规定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改扩建等再开发,应当按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 (二)修改后

企业对某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扩建等再开发且将来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在再开发期间应当继续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通过“投资性房地产——在建”科目核算),但是在再开发期间不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三部分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 三、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首次取得某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处理

* (一)原规定:未涉及(规定一个企业仅能采用一种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

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

第三部分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 政策变更,按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 (二)修订后: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处置,并且假设无残值

企业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企业选择公允价值模式,就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对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而对另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第三部分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 在极少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有证据表明,当企业首次取得某项投资性房地产(或某项现有房地产在完成建造或开发活动或改变用途后首次成为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不能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处置,并且假设无残值。但是,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即使有证据表明,企业首次取得某项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该企业仍应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第三部分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 四、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处置时的处理

(一)原规定:将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二)修订后:将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和原确认的与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转入其他业务成本

企业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时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转换时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当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

第三部分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 益(资本公积)的金额和原确认的与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业务成本)。

第三部分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 例1:甲企业于2003年12月3日购买了一栋办公楼,原价为2,000万元, 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预计净残值为0;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净残值均与会计相同。

2008年10月,甲企业打算搬迁至新建办公楼,由于原办公楼处于商业繁华地段,甲企业准备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以赚取租金收入。

2008年11月,甲企业完成了搬迁工作,原办公楼停止自用。 2008年12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其原办公楼出租给乙企业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租赁期限为2年。第三部分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 由于该办公楼处于商业区,房地产交易活跃,能够从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因此甲企业对出租的办公楼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假设2009年1月1日, 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1,900万元。

2009年12月31日, 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升至2,500万元。

2010年1月9日,甲企业将该办公楼出售,出售所得为3,000万元。甲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营业税税率、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费率、地方教育附加费率分别为25%、5%、7%、3%、1%。第三部分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解析: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⑴2009年1月1日,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 ①结转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借:投资性房地产—办公楼—成本 1,900借:累计折旧(2,000÷20×5) 500 贷:固定资产 2,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 ②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该办公楼2009年1月1日的账面价值=1,900万元

第三部分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 该办公楼2009年1月1日的计税基础=2,000-2,000 ÷20×5=1,500(万元)

该办公楼2009年1月1日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900-1,500=400(万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400×25%) 100

⑵2009年12月31日,按照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期末计量时 ①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6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500-1,900) 600第三部分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②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该办公楼2009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2,500万元 该办公楼2009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2,000-2,000 ÷20×6=1,400(万元)

该办公楼2009年12月31日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500-1,400=1,100(万元)

对该办公楼2009年度应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100×25%-100=275-100 =175(万元)借:所得税费用(700×25%) 17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75 ⑶2010年1月9日,甲企业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时 ①确认销售收入

第三部分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 ②结转销售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2,5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1,9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600 ③结转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5.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00×5%)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50×7%) 3.5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附加费(50×3%) 1.5 贷: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50×1%)0.5

第三部分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④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余额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00 贷:其他业务成本 600 ⑤结转在转换日产生的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 贷:其他业务成本(400-100) 300 ⑥结转递延所得税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75 贷:其他业务成本 100 贷:所得税费用 175第四部分 固定资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一、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处理

* (一)原规定:大修理费用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等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一般不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通常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 “ 管理费用”;企业专设销售机构的, 其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第四部分 固定资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 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 “ 销售费用”。

* (二)修订后:企业发生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大修理费用,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1.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生的大修理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部分,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部分,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2.固定资产在定期大修理间隔期间,照提折旧。

第四部分 固定资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二、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的条件 1. 原规定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是指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同类固定资产的惯例就可以直接出售且极可能出售的固定资产,如已经与买主签订了不可撤销的销售协议等。 2.修订后:决议+协议+1年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 ⑴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

⑵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第四部分 固定资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⑶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

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通常是一组资产组、一个资产组或某个资产组中的一部分。(打包出售)

(二)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计量原则 1.调整预计净残值

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预计净残值=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原账面价值第四部分 固定资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 2. 调整后的预计净残值<原账面价值

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当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计提减值准备) 3. 划分为持有待售固定资产后的处理 ⑴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⑵期末,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

(三)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列报和披露 1.列报

企业应将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与其他固定资产一起合并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

第四部分 固定资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2.披露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四)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不再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处理 1. 原规定:未涉及 2. 修订后:

第四部分 固定资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 某项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归为持有待售,但后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的确认条件,企业应当停止将其划归为持有待售,并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较低者计量:

1. 原账面价值-折旧、摊销或减值:

该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归为持有待售之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其假定在没有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情况下原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2. 决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再收回金额。 两项金额如存在差额,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以成本模式计量第四部分 固定资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 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等,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第五部分 无形资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一、购买正在进行当中的研发项目 (一)原规定:未涉及 (二)修订后:

1.企业购买正在进行中的研发项目,发生的购买价款等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2.企业购买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比照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处理。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未满足资本化条件)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第五部分 无形资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内部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图示:

第六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

* 一、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托收承付,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单位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 (一)原规定

在托收承付方式下,企业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二)修订后

在托收承付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发出商品很第六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

* 可能因质量等问题而发生退货的,表明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例1:2010年10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 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60,000元 。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维持与乙公司长期建立的商业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乙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假定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第六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 解析:

根据上述资料,由于乙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因而甲公司在货款回收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该批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乙公司。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甲公司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不能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成本应当通过“发出商品”科目反映。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⑴ 2010年10月8日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第六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

*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转入应收账款借:应收账款—乙公司(税款) 1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注]如果销售该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无需编制该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编制应交增值税的分录。

⑵2010年12月18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在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货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第六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

*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发出商品 60,000⑶2010年12月23日,甲公司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0第六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

* 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方法的确定(一)原规定

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销售,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即未实现融资收益),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与直线法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二)修订后

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销售,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即未实现融资收益), 原则上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不能采用直线法摊销。第七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

* 三、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

奖励积分,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一定数量的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将其兑换成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后的商品或服务。如银行推出的信用卡积分计划,航空公司推出的常旅飞行奖励计划,电信企业推出的用户积分奖励计划,以及各商家推出的会员卡、积分卡、VIP卡等积分返利计划等。这是企业一种促销方式。(一)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1.原规定

未涉及。实务中对奖励积分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七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

* 企业对承担的与奖励积分相关的义务确认为递延收益,或者作为销售费用确认为预计负债。

2.修订后——将奖励积分视为销售业务的可分割部分 企业对发生的与奖励积分相关的交易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⑴应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并将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单独确认为递延收益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将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

第七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

* 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后的金额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奖励积分可取得的金额。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或者采用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⑵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在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授予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或者在积分因失效而被注销时确认为收入第七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

* ①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在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相当于完工百分比法)

A.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 B.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

第七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

* ②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在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劳务:

A.如果授予企业代表第三方归集对价:则授予企业应在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且有权接受因提供奖励的计价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应确认为其他应付款 )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

* B.如果授予企业自身归集对价:则授予企业应在履行奖励义务时按照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收入。

③企业因提供奖励积分而发生的不可避免成本超过已收和应收对价时,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准则有关亏损合同的规定处理。第七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 (二)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

奖励积分销售收取或应收的货款,应当全部确认为当期收入缴纳所得税。即:企业按照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的“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为零, 与会计核算的“递延收益 ” 科目余额之间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七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

* 例2: 在某购物中心购物消费的顾客可在该购物中心的服务部办理会员卡。持有会员卡的顾客在购物交款时只要出示会员卡,就可以参与商场的积分活动。顾客每购买100元的商品可以获得100个积分点,这些积分可以累积并用来换购商场提供的商品。积分的使用期限为获得积分开始的3年内。顾客每获得1,000个积分 ,可用来兑换零售价为60元的商品,商品的成本为20元。假设该购物中心本年度销售了15,000万元的商品 ,同时顾客在商场共累积了15,000万个积分点 ,其中购物中心经理估计有10,000万个积分点会被用于换取商品。第1年年末,顾客换购了5,000万个积分点;第2年,有1,000万个积分

第七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

* 点换购了商品 ,与第1年换购的积分共计6,000万个积分点。该购物中心经理重新估计了积分换购率,预计积分换购总数应该为9,000万个积分点;第3年年末,3,000万个积分到期未使用。

今年是该购物中心第1年实行奖励积分, 假定该购物中心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析:

⑴15,000万个积分点单独的公允价值=(60÷1,000) ×15,000=900(万元)

第七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

* ⑵应确认为递延收益的金额(即顾客可能用来换购商品的10,000个积分的公允价值)=(900÷15,000)× 10,000=600(万元) ⑶该购物中心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4,400-2,179.49) 12,220.5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79.49 贷:递延收益 600.00 ⑷第1年末客户换购积分的会计分录

该购物中心应确认的含税收入=(5,000÷10,000)× 600=300(万元)

第七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

* 借:递延收益 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1.17) 256.4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3.59

第 1 年年末该项递延收益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00-300)/1.17=300/1.17 =256.41(万元)。

该购物中心第1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56.41 ×25%=64.1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4.10 贷:所得税费用 64.10 ⑸第2年末客户换购积分的会计分录

第2年,有1,000万个积分点换购了商品,与第1年换第七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

* 购的积分共计6,000万个积分点。该购物中心经理重新估计了积分换购率,预计积分换购总数应为9,000万个积分点 。因此 ,该购物中心累计应确认的含税收入=600× 6,000 ÷9,000=400(万元),第2年末应确认的含税收入=400-300=100(万元)。 借:递延收益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1.17) 85.4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第 2 年年末该项递延收益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00-400)/1.17=200/1.17=170.94(万元)。

该购物中心第2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70.94 ×25%-64.10=42.74-64.10=-21.36(万元)。

第七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

* 借:所得税费用 21.36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1.36 ⑹第3年末客户到期未使用积分的会计分录

第3年年末,3,000万个积分到期未使用,该购物中心此时应将剩余的200 万元(600-400)全部确认为收入。

借:递延收益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1.17) 170.9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

第 3 年年末该项递延收益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00-600)/1.17=0(万元)。

第七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

* 该购物中心第3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0×25%-(64.10-21.36)=-42.74(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42.74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42.74第九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

* 例3: 某航空公司承诺每飞行1公里积1分, 当期旅客共取得积分100万公里。经与某家电零售商达成协议,达到规定里程可换购家电产品。航空公司积分的公允价值为0.01元,每1积分应向家电零售商支付0.009元。 [第三方提供商品或服务] 解析:

⑴确认一(航空公司为自己归集):

全额确认收入(1,000,000×0.01)10,000元 确认费用(1,000,000×0.009) 9,000元 就积分确认的收入 1,000元⑵确认二(航空公司代家电零售商归集): 全额确认收入(1,000,000×0.01)10,000元 确认应付款 (1,000,000×0.009) 9,000元 就积分确认的收入(净额) 1,000元第七部分 外币折算准则的最新变化*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偿付的负债。 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

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外币预收款项、外币预付款项一般不是外币货币性项目,而是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第七部分 外币折算准则的最新变化

* 例1:2010年12月9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预收乙公司的货款100万美元, 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70元人民币。截止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发出商品,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60元人民币。

解析:

⑴2010年12月9日,甲公司收到预收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美元(100×6.70) 670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美元 670⑵2010年12月31日,调整汇率变动

借: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10 贷:银行存款—美元(100×0.10) 10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美元 10 贷: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10第八部分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最新变化* 一、综合收益的概念(一)综合收益的定义

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与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各方之间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额。(二)综合收益的构成 1.净利润

2.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即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八部分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最新变化

* 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损失);

⑵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⑶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⑷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⑸其他:如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即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第八部分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最新变化* 二、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的调整(一)利润表的调整

企业应在利润表“每股收益” 项下增列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

“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的序号在原有基础上顺延。

第八部分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最新变化

* 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调整

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删除“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项下的“(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所有明细项目;增加“(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当期发生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减变动情况。四、财务报表附注的调整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应在附注中按以下格式和内容披露:第八部分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最新变化第八部分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最新变化第九部分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最新变化* 一、对子公司已提取盈余公积的处理(一)原规定

在将母公司投资收益等项目与子公司本年利润分配项目抵销时,应将子公司个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提取盈余公积的金额全额抵销 ,即通过贷记“提取盈余公积”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和“未分配利润—年末”项目,将其全部抵销。 借:投资收益借:少数股东损益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借: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贷:提取盈余公积

贷: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贷:未分配利润—年末

第九部分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最新变化

* 在当期合并财务报表中不需再将已经抵销的提取盈余公积的金额调

整回来。(二)修订后

1.合并财务报表中不予恢复 2.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单项披露

从合并财务报表前后一致的理念、原则出发,将母公司及其全部子公司之间的投资收益和利润分配与其他内部交易一样应当相互抵销。同时,应当关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未分配利润”的年末余额,将其中子公司当年提取的盈余公积归属于母公司的金额进行单项附注披露。

第九部分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最新变化* 二、比例合并法

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即合营企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但是,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九部分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最新变化

* 三、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反映(一)原规定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 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2. 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未分配利润)。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

第九部分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最新变化

* 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二)修改后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一、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

(一)原规定

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 应当计入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债务重组利得)。(二)修订后

1. 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债务重组利得)。

2. 如果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 权益性交易:又称资本性交易,是与损益性交易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权益性交易既不得确认商誉,也不得确认损益,而损益性交易须确认损益。正确区分权益性交易与损益性交易,对于正确确认与计量经营业绩至关重要。权益性交易主要以下类型:

⑴企业与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如企业发行股票取得发行收入、企业向所有者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等。

⑵所有者与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如从合并主体的角度,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之间发生的交易。根据合并财务报表的主体理论,母公司与少数股东都是子公司的所有者,双方享有的权益都在合并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部分列报。在母公司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母

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 公司增持或减持子公司股份,实质上就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之间发生的交易,属于权益性交易。另外,换股交易也属于所有者与所有者之间发生的权益性交易,因为换股后股东的身份发生变化,也就是由此公司的股东转换为彼公司的股东。

* ⑶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损益性交易:如大股东向子公司进行利益输送、关联企业之间从事显失公平的债务重组等交易。

在通常情况下,权益性交易的结果是资产与所有者权益同时发生变动,但不影响当期损益。在会计上, 正确地区分权益性交易与损益性交易,既有利于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损益, 也有利于正确区分资本与收益, 实现资本保值增值。

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二、企业收到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收到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 (二)企业收到市场化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除政策性搬迁补偿款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 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 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 例1: 因当地市政建设需要,对甲公司拥有的土地及配电房设施进行拆除,并由财政拨款支付补偿费。甲公司原已入账的土地使用权原值为160万元, 已经按照规定摊销60万元,摊余价值为100万元,政府对甲公司的土地补偿金额为120万元; 甲公司原已入账的配电房及其他相关固定资产原值为120万元, 已经计提的累计折旧为70万元,折余价值为50万元,政府对甲公司的固定资产补偿金额为60万元;甲公司拆迁后异地建设配电房及其他相关固定资产,发生迁移费用10万元。 解析:

  ⑴甲公司收到补偿款时

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 借:银行存款(120+60) 180 贷:专项应付款—应付搬迁补偿款 180

⑵甲公司转销土地使用权损失,同时将该损失金额对应的补偿款转入递延收益 ①处置无形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100借:累计摊销 6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60 ②确认递延收益

借:专项应付款—应付搬迁补偿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 ⑶甲公司转销固定资产损失,同时将该损失金额对应的补偿款

转入递延收益

①转销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借:累计折旧 70 贷:固定资产 120 ②转销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 ③确认递延收益

借:专项应付款—应付搬迁补偿款 50 贷:递延收益 50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 ⑷甲公司支付迁移相关费用,同时将该迁移损失金额对应的补偿款转入递延收益

①支付迁移相关费用

借:营业外支出 10 贷:银行存款 10 ②确认递延收益

借:专项应付款—应付搬迁补偿款 10 贷:递延收益 10 ⑸结转搬迁补偿款余额  

甲公司应将取得的上述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后的结余金额20万元(180-100-50-10)转作资本公积。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 借:专项应付款—应付搬迁补偿款 20 贷:资本公积 20 ⑹该搬迁业务形成的递延收益的处理

在本例中,财政拨付的搬迁补偿是为了弥补甲公司发生的处置资产损失和有关费用性支出,对应的资产已经灭失或者被清理,实际损耗已经发生,对应的补偿款属于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全额转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16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160

  ⑺假设上例中, 政府财政拨入的搬迁补偿款为420万元, 并且指定其中的240万元专项用于购买甲公司为了转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 产而必须引进的一条新型生产线,其他补偿情况不变。甲公司于当

年10月18日购进该条生产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 价款为36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1.2万元, 其中的181.2万元用公司自有资金支付。生产线使用寿命为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

①甲公司当年10月18日购入生产线时借:固定资产 36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1.2 贷:银行存款 421.2

同时,将购买生产线对应的补偿款转入递延收益 借:专项应付款—应付搬迁补偿款 240 贷:递延收益 240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 ②甲公司应当将该部分搬迁补偿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并自11月起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月计提折旧,同时按月分摊递延收益借:制造费用(360÷10÷12) 3 贷:累计折旧 3借:递延收益(240÷10÷12) 2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

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 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和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的处理(一)安全生产费用的定义

根据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二)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1.安全生产费提取的会计处理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专项储备

2.安全生产费使用的会计处理

⑴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等

⑵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

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①建设安全项目时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②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储备(全额计提折旧) 贷:累计折旧3.安全生产费的列报

⑴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 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 ⑵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列报:专项储备的提取和使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减: 库存股”栏和“盈余公积”栏之间增设“专项储备”栏, 并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项下增设“(六)专项储备”,并在“(六)专项储备” 项下增设“1.提取专项储备”和“2.使用专项储备”项目。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三)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

1.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的一般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 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并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准予在税前列支。

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虽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合理,但并未实际发生支出。因此,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应将本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将实际发生的费用性质的安全生产费支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安全生产费支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政策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安全生产设备的特殊税务处理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允许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 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财税[2008]48号/国税函[2010] 256号)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 例2: 甲公司系一家新成立的金属矿山企业,其安全生产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年提取,提取标准井下矿山为8元/吨,原矿年产量900万吨。2009年2月3日, 经有关部门批准,购入一批需要安装用于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的安全防护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0万元 ;安装过程中支付人工费200万元,2月27日安装完成。该同类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5%, 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

2009年度,甲公司另支付安全生产检查费用、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50万元。

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 假定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年确认递延所得税;

甲公司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析:

⑴会计处理

①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实务中按月提取) 借:制造费用(900×8) 7,200 贷:专项储备 7,200 ②使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50 贷:银行存款 50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 ③使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1,0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④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⑤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1,200 贷:在建工程 1,200

⑥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 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借:专项储备 1,200 贷:累计折旧 1,200

⑦确认2009年年末与该项安全防护设备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A.该项安全防护设备2009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1,200-1,200=0(万元)

B.该项安全防护设备2009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 1,200-1,200×(1-5%)/5×(10÷12)=1,200-190=1,010(万元)

C.该项安全防护设备2009年12月31日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10-0=1,010(万元)

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 D.应确认的与该项安全防护设备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010×25%=252.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2.5 贷:所得税费用 252.5

⑧确认2009年年末与专项储备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A.专项储备2009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7,200-50-1,200=5,950(万元)

B.专项储备2009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0万元

C.专项储备2009年12月31日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950-0=5,950(万元)

D.应确认的与专项储备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5,950×25%=1,487.5(万元)

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487.5 贷:所得税费用 1,487.5⑨甲公司2009年度共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52.5 +1,487.5=1,740(万元)

⑩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验算

A.甲公司2009年度纳税调整增加额=7,200-50-190=6,960(万元)

B.甲公司2009年度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960 ×25%=1,740(万元)⑵税务处理

①甲公司应将2009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7,200万元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 ;

②对于2009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性支出5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填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 ;

③对于资本性支出1,200万元, 则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政策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度228万元[1,200 ×(1-5%)/5], 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15行 “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 。但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政策计算2009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为190万元(228×10/12)。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 ④若该安全防护设备属于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则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1,000万元的10%(100万元)可以从甲公司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填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29行 “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

度结转抵免。

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四、限售股(非流通股)的处理(一)限售股的构成

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流通股,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1. 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即“大小非”)。

2.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公司,在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

3. 对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票要求社保基金会限售。

此外,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上述限售股在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这些限售股在限售期结束后均可上市流通。

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二)限售股的会计处理

1. 企业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限售股权的会计处理

企业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限售股权,无论是否是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形成的,都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2. 企业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限售股权的会计处理

⑴企业取得的限售股权是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 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⑵企业取得的限售股权不是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意图)

新准则会计科目变化归纳如下:

1.“现金”科目变为“库存现金”科目。

2.新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了“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二级科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一旦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

3.新准则取消了“应收补贴款”科目,并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4.“物资采购”科目变为“材料采购”科目。

5.“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可以合并为“周转材料”科目,按新准则《应用指南》的讲解,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单设“包装物”科目、“低值易耗品”科目或“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

6.新准则取消了“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而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7.新准则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8.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余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9.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准则相比有所变化。

  权益法核算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10.新准则增设了“累计摊销”科目,用来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  借:管理费用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11.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从“无形资产”科目分离出来,产生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12.原准则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而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其核算方法与原准则相比有所变化。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

13.新准则取消了“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14.“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15.“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为“应交税费”科目。

16.新准则设置了“预计负债”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准则相比有所变化。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例如,债务重组协议规定,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后一定期间内,其业绩改善到一定程度或者符合一定要求(如扭亏为盈摆脱财务困境等),应向债权人额外支付一定款项,当债务人承担的或有应付金额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17.“盈余公积”科目取消了法定公益金有关的核算。

18.新准则增设了“库存股”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本公司股份金额。

19.新准则增设了“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20.新准则增设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21.“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变为“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2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变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23.“营业费用”科目变为“销售费用”科目。24.新准则增设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25.“所得税”科目变为“所得税费用”科目。

26.新准则取消了资产负债表中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项目。

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特征:持有最终目的是出售而非自用(与固定资产等相区别);日常经济活动所持有。

二、内容: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包装物、委托代销商品

三、确认条件:与其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结合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判断,如委托代销商品);成本能可靠计量(实际发生的,确凿、可靠的证据)。四、初始计量:应当计入成本的:1.采购成本:价款、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其他可直接归属的(包装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挑选整理费)。(不再区分工业、商业企业)2.加工成本: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直接计入或分配计入)

3.其他成本:除以上外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发生的其他支出(设计产品费用入当期损益,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的可直接计入成本)。

4.存货的借款费用:如某项存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相当长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才能达到销售状态,则与该存货发生相关的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机械制造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销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不应计入成本的: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如因水灾、火灾等发生的应确认当期费用。2.仓储费用:入库后发生的应计入损益(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应计入存货成本,如酒类企业为使酒产品达到规定质量标准而必须发生的仓储费就应计入酒的成本)。

3.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五、发出计量:

个别计价、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取消了后进先出);周转材料(一次摊销、分次摊销、五五摊销);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只能用一次摊销和五五摊销)六、期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

可变现净值: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计算可变现净值中注意:1.必须建立在取得可靠证据基础上

2.考虑存货持有的目的(如用于出售和继续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不同)3.以处于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为前提

4.指净现金流入,而不是指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5.有合同按合同价,无合同按一般价

6.相关税费:消费税、营业税、教育附加等7.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影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与转回:1.成本>可变现净值,按其差额计提准备;

2.成本<可变现净值,不计提或转回已计提准备:

转回的条件:原来计提了跌价准备;影响因素已经消除(必须是一一对应关系);只能在原来计提金额范围内转回。

3.如可变现净值为0,直接作存货毁损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计提准备(4种情况)。七、盘亏或毁损:

1.计量收发差错或管理不善:扣除残料价值、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2.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扣除残料价值、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会计处理:

一、存货的取得:1.外购:

借: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2.投资者投入:

借: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 以合同或协议价为入账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占被投资方股权总额] 资本公积 [差额部分]

注意:如合同或协议价有失公允,则应按公允价值入账,这是新准则不同的地方

3.接受捐赠:取消“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借: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确定的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确定的实际成本]

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

成本确认顺序:有凭据按任据;无凭据存在活跌市场的,市价加相关税费;不存在活跌市场,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依据

4.债务重组: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 [债务重组损失] 贷:应收帐款

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 营业外收入 [债务重组收益]

5.非货币性交易取得:(比较复杂,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结合学习)二、存货的发出:1.领用: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等 贷: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2.销售: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三、存货跌价准备:

用于生产的库存材料期末计价:

1.计算用该原材料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并与其成本相比较: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产成品估计售价-估计销售费用及税金

2.如可变现净值大于或等于成本,则该材料按成本计价,不需计提跌价准备;3.如可变现净值小于成本,则该材料应按可变现净值计价: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产成品售价-继续加工成本-估计销售费用及税金

如材料可变现净值小于其成本,则按可变现净值计价,差额计入“存货跌价准备”。用于销售的材料期末计价:

材料可变现净值=材料估计售价-估计销售费用及税金

产成品期末计价:同用于销售的材料处理,注意售价的问题(有无合同)会计分录:

计提时,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贷:存货跌价准备

转回时,作相反分录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存货的会计处理:

一、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以投资换入存货为例1.不涉及补价: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可抵扣进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2.支付补价: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相关税费-可抵扣的进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3.收到补价: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可抵扣进项税-补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银行存款 [收到的补价]

贷:长期股权投资 [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二、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固定资产换入存货为例:1.首先将换出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2.换出处理:不涉及补价的: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换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应支付的其他相关税费] 固定资产清理 [差额]支付补价的: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换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补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应支付的其他相关税费和补价] 固定资产清理 [差额]收到补价的: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换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补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

银行存款 [收到的补价] 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应支付的其他相关税费] 固定资产清理 [差额]3.结转损益:

按换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之间的差额,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或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换入与换出资产在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金额方面有显著不同;

2.换入与换出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判断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换入资产与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大的作用,使换入企业受该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则青蛙该项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交易双方是否具有关联关系。

如非货币性资产具有商业实质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则该项资产交换可以公允价值计量,确认产生的损益;否则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取得成本,不确认损益。

新准则之长期股权投资(一)

昨天看了一下书,发现改了好多,需要重新好好学习一下,从网上搜到一些资料:1、母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五条 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 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2、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举例说明:企业将一批闲置不用的材料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20%的股权。材料公允价值为l20万元,账面价值100万元。则投资成本=120+120*17%=140.4(万元),被投资企业账面净资产公允价值500万。

按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万商誉 40.4万贷:原材料1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0.4万营业外收入20元

旧准则处理:投得多占得少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按期摊销;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万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20.4万贷:原材料1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0.4万

企业将一批闲置不用的材料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20%的股权。材料公允价值为l20万元,账面价值100万元。则投资成本=120+120x17%=140.4(万元),被投资企业账面净资产公允价值800万。

按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60万贷:原材料1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0.4万营业外收入20万投资收益19.6万

旧准则处理:投得少占得多计资本公积;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60万贷:原材料1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0.4万资本公积 39.6万3、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第十四条 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其他按照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4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新准则之长期股权投资(二)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分两种情况:企业合并形成和其他方式取得,其中企业合并形成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正气企业合并。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控制,且并非暂时性,不视为市场交易行为,不按公允价值计量,采用“权益结合法”,以账面成本为计价基础,投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不形成商誉:合并方应在合并日按照取得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其与付出的其他资产(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承担的债务等)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日指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某公司集团内一子公司A以账面价值100万元公允价值160万元的资产为对价,来取得集团内另一公司B60%的股权,合并日B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为150万元,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90万元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0万元 贷:相关资产科目 100万元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为对价取得投资的,如以上A公司通过发行8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来取得B公司60%股权,所有者权益价值不变,则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90万元

贷:股本 80万元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0万元

合并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会计审计费用、法律咨询服务费用、评估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非关联企业间合并,以市价为基础,作价相对公平合理,应按“购买法”核算:确定购买日(取得对方控制权的日期),即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时间;按所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投资成本大于入账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投资成本小于入账价值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损益。借:长期股权投资 [公允价值]

商誉 [投资成本大于公允价值差额] 贷:相关资产科目 [账面价值}

营业外收入 [投资成本小于公允价值差额]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

1.支付现金方式: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成本,还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股利单独核算。借:长期股权投资 [全部买价+相关税费-已宣告尚未领取股利] 应收股利 [已宣告尚未领取股利]

贷:银行存款 [全部买价+相关税费]2.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按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成本。

A上市公司发行股票100万股(每股发行价4.5元,面值1元)的方式取得B公司5%的股份,另支付相关税费0.5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450.5万元

贷:股本 100万元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50万元

银行存款 0.5万元

3.投资者投入的:按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作为初始成本,约定价值不公允除外。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分别按相关准则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三)

后续计量:

一、成本法:方法没有改变,但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增加了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一项。1.初始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 贷:相关资产科目

2.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股利:投资当年的计算:

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持股比例*(当年持有月份/12)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被投资企业分派股利*持股比例-应享有的投资收益以后年度的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被投资企业累计分派股利-累计实现净损益)*持股比例-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收益=当年获得的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分录:

借:应收股利-**公司

贷:长期股权投资-**公司 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3.被投资企业亏损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不作账务处理。

4.期末计量:计提的减值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转回(新规定,注意)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投资减值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四)

二、权益法:适用范围——对补投资公司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1.初始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 [按被投资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应享有的份额]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付出的投资成本]

营业外收入 [实际付出成本小于应享有份额的差额]

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份额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有一点疑问: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份额的情况,书上只有一句:“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可具体的账务处理怎么做?不是很明白

(这里自己想太多了,查过其他资料后发现其实就是按实际投资成本入账,此时的投资成本不等于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按被投资单位的盈亏情况确认损益: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如亏损作相反分录,以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超过部分作备查登记,全部转回后方可确认收益。

3.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股利:借:应收股利-**公司

贷: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4.收到股利: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公司

5.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长期股权投资(五)——成本法、权益法的转换一、成本法转权益法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改按权益法核算,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成本,不再进行追溯调整(新准则不同之处)。

1.成本法下初始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2.成本法下宣告分派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公司

3.因追加投资需变为权益法,按原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如下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投资成本) 贷:长期股权投资-**公司4.登记追加投资额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5.按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调整投资成本,以后处理按权益法核算。

二、权益法转成本法

1. 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如:40%(原持投比例)+20%(新增股权比例)=60%

处理原则:按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处理,要将原持股比例部分由权益法调整为成本法。

此时,购买日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要进行追溯调整,即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分录可为:追溯调整:借: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长期股权投资或相反的会计分录

新支付的对价时: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2. 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如:40%(原持投比例)-25%(减资比例)=15%

处理原则:按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但要注意继后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中本企业享有份额

的,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不作为投资收益。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确认为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出售部分股份时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权益变动)   借或贷:投资收益  (按差额)         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时按权益法时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    

    贷: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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