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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等四个技术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好走旅游网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等四个技术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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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等四个技术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3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13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 14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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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等四个技

术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8〕14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号令)颁发后,我省立即组织制定并施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提纲(试行)》等与8号令相配套的相关文书和规范性文件,为我省尽早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号令,全面施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提供了具较强操作性的技术规范依据。鉴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去年年底相继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等四个技术规范性文件,为贯彻落实总局文件要求,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计专篇编写等采用文件依据统一规定通知如下:

一、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要求编写。已按《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申请的,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要求编写,《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提纲(试行)》同时废止。已按《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提纲(试行)》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申请的,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含义、分类和范围划分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要求执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附件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同时废止。

五、我省已印发实施8号令相配套的相关文书和规范性文件(除已下文废止或修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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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沿用。今后若有修订,另行下文通知。

六、自2008年9月1日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受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要求,否则审查时不予通过。

上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四个技术规范性文件现随文下发(见附件)。

请将本通知转达至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设计、安全评价等机构。有关附件可以在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网站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

附件:1.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2.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3.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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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

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

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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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时,建设单位要向承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的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所需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1)。

五、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

中央企业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非中央企业和依法新设立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载明的单位负责。 六、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要提交《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一式3份和由经办人签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2)3份。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后,再按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要求,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七、对于现有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时,仅提交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建设单位向与《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部门提出申请。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存在的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的全部文件、资料的当天。 九、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体现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中。否则,不予受理这类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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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建设项目现场核查,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安全对策及建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配备与运行、风险预测与对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十一、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一般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对于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

十二、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工作前,要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审查,并作为审查组的成员。

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根据审查内容的需要,通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执行监理的建设项目,下同)单位协助审查。

十三、对于需要通过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等因素,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不同专业且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对于国内已有多家同类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建设项目,要本着回避和公正的原则,所邀请的专家不得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十四、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如果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后,再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 十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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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要经过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才能向《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报送。

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中,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的内容前,增加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申报表(见附件3)和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可表(见附件4),如果建设单位委托多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续确认表。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在上述2个表中签署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盖章后,寄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一式3份即可,不须另发函。 十七、在报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同时,建设单位还要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等的复印件。

十八、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仅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文件、资料。对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上注明试生产(使用)期限;对不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不予备案。

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十九、《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五)项,是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中,根据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与对策,表述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等情况评价内容。

二十、在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之后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许可之前,如果建设项目变更了建设单位,则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要在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送与《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二十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分别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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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于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则不再按照《办法》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则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并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对于在建的建设项目,如果已经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7号)的规定,取得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等三个阶段相应的安全许可,则所取得安全许可都视为有效;如果建设项目仅取得了前一阶段的安全许可,则建设项目下一阶段的安全许可,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二十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未通过和建设项目取得安全许可后,建设单位再次申请或者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时,要分别按照《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再次申请或者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分别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和本意见,进行建设项目相应的许可工作。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商请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审查、批准具体办法。

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办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并制定或者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实施细则或者意见。

二十五、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中,不再执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令第10号)。同时,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56号)、《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5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字〔2004〕148号)。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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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需要的文件和资料清单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2可能出现最大风险的范围内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的分布和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及居民生活的情况。

3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2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以及总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况说明。

3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涉及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产物、废物(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资料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

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涉及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产物、废物(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资料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2可能出现最大风险的范围内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的分布和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情况。

3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料。

4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以及总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况。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周边道路交通和交通管制情况。

7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其执行情况。 8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情况。 9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装置、设备、设施运行和管理的情况。

10厂房等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情况和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的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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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有毒、粉尘、噪声、高低温、射线等)检验检测及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维护、保养等方面的情况。

12预测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情况。 附件2:(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 附件3: (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 附件4: (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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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 申请单位: 送出时间: 接收单位: 接收时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申请文件、资料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数量 备 注 送件人签字 收件人签字 说明: 注:需要提供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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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建联系电话 设单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济类型 传真电话 安全生产负责人 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名称 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建通讯地址 设电子邮箱 项联系电话 目所主要负责人 邮政编码 经济类型 传真电话 安全生产负责人 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名称 在意见: 单 位 主要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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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单位名称 安通讯地址 全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资质级别 经营范围 证书编号 施法定代表项目负责 设人 人 计意见: 单 位 (加盖公章处)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安通讯地址 全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资质级别 经营范围 证书编号 施法定代表项目负责 施人 人 工意见: 单 位 (加盖公章处)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监资质级别 经营范围 证书编号 理法定代表项目负责 单人 人 位 意见: (加盖公章处)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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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试行)

说明

一、安全设施的含义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三、适用范围

本目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⒈预防事故设施 ⑴检测、报警设施

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⑶防爆设施

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⑸安全警示标志

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⒉控制事故设施 ⑹泄压和止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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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⑺紧急处理设施

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⒊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⑻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⑼灭火设施

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⑽紧急个体处置设施

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等设施。 ⑾应急救援设施

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⑿逃生避难设施

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 ⒀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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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2 术语和定义 2.1 化学品

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2.2 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2.3 新建项目

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2.4 改建项目

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2.5 扩建项目

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2.6 安全设施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装备)和采取的措施。 2.7 作业场所

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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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内容 3.1 建设项目概况

3.1.1 建设项目内部基本情况

3.1.1.1 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和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对比情况。 3.1.1.2 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用地面积和生产(储存)规模。

3.1.1.3 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品种(包括产品、中间产品,下同)名称、数量。 3.1.1.4 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和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 3.1.1.5 建设项目配套和辅助工程名称、能力(或者负荷)、介质(或者物料)来源。 3.1.1.6 建设项目的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名称、型号(或者规格)、材质、数量和主要特种设备。

3.1.2 建设项目外部基本情况

3.1.2.1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情况。

3.1.2.2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可能出现的最严重事故波及的范围,以及在此范围内的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的情况。

3.1.2.3 建设项目中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

⒈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⒉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⒊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⒋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⒌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⒍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3.2 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3.2.1 危险、有害因素

3.2.1.1 建设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危险类别及数据来源。 3.2.1.2 建设项目可能出现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 3.2.1.3 建设项目可能出现作业人员伤亡的其它危险、有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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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危险、有害程度 3.2.2.1 固有危险程度

⒈定量分析建设项目工艺流程中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数量、浓度(含量)、状态和所在的作业场所(部位)及其状况(温度、压力)。

⒉定性分析建设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的固有危险程度。 ⒊宜通过下列计算,定量分析建设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的各个作业场所的固有危险程度:

⑴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的质量及相当于梯恩梯(TNT)的摩尔量; ⑵具有可燃性的化学品的质量及燃烧后放出的热量; ⑶具有毒性的化学品的浓度及质量; ⑷具有腐蚀性的化学品的浓度及质量。 3.2.2.2 风险程度

⒈通过国内外同类生产或者储存装置、设施发生的事故情况,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的以下几方面内容:

⑴作业场所出现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泄漏的可能性; ⑵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的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出现泄漏后,具备造成爆炸、火灾事故的条件和需要的时间;

⑶涉及具有毒性的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出现具有毒性的化学品泄漏后扩散速率及达到人的接触最高限值的时间;

⑷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出现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范围。

⒉预测建设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的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出现最大爆炸、火灾事故产生的污水数量和最严重爆炸、火灾事故产生的污水数量。 3.3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3.3.1 列出落实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每项安全对策与建议,所采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及所在作业场所(部位)。

3.3.2 说明未落实或者部分落实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每项安全对策与建议的论证情况或者理由。

3.4 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详细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说明符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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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具体条款,或者借鉴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所采取(用)的安全设施。 3.5 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3.5.1 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的设置或配备情况。 3.5.2 消防队伍的依托或者建设情况。 3.5.3 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情况。 3.5.4 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 3.5.5 应急救援措施。

3.6 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3.6.1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的建议。 3.6.2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数量的建议。 3.7 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3.7.1 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

3.7.2 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和分类投资概算。

3.7.3 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占总投资概算的比例,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分类投资概算占安全设施投资概算的比例。 3.8 结论和建议 3.8.1 结论

根据国、内外同类装置(设施)设计发展情况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从下列几方面作出结论:

⒈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条件和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 ⒉建设项目选用的技术、工艺安全性; ⒊建设项目选用的主要装置、设施安全性; ⒋建设项目采用(取)的安全设施水平; ⒌建设项目所达到的安全水平。 3.8.2 建议

根据国、内外建设项目特别是同类装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和趋势,从下列几方面提出建议:

⒈主要装置、设施和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订购; ⒉施工单位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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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主要原辅材料的选择;

⒋投入试生产(使用)后的安全管理; ⒌其它方面。 4 附件

4.1 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工艺流程简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4.2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生产和储存装置(设施)、防雷防静电接地、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气体检测平面布置图。

4.3 建设项目涉及的特种设备及主要安全附件一览表。 4.4 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条件的分析情况。 4.5 建设项目风险程度的定性、定量分析情况。 4.6 建设项目选用的技术、工艺安全性的分析过程。

4.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目录。 5 格式 5.1 格式

5.1.1 封面(参见附件1) 5.1.2 封二(参见附件2) 5.1.3 安全设施设计工作人员组成 5.1.4 目录

5.1.5 非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 5.1.6 主要内容 5.1.7 附件 5.2 字号和字体

主要内容的章、节标题分别采用3号黑体、楷体字,项目标题采用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表述部分采用4号宋体字,表格表述部分可选择采用5号或者6号宋体字;附件的图表可选用复印件,附件的标题和项目标题分别采用3号和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和表格表述采用的字体同“主要内容”。 5.3 纸张、排版

采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纵向排版,左边距28mm、右边距20mm、上边距25mm、下边距20mm;章、节标题居中,项目标题空两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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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制作

除附图、复印件等外,双面打印文本。 5.5 封装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正式文本装订后,用设计单位的公章对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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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建设项目单位:

建设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 建设项目单位联系人: 建设项目单位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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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 设计单位联系人: 设计单位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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