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2.11.13
• 【字 号】宁政规字[2012]24号 • 【施行日期】2012.11.1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
知
(宁政规字[201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3日
南京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部门预算管理,不断提高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部门预算的管理目标是构建“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的现代财政运行机制,促进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监督四位一
体。
第三条 部门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理财。部门预算管理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部门职责,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严格预算执行。
(二)零基预算。打破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模式,部门预算应根据需要以及相应的支出标准,结合财力情况,据实核定。坚持厉行节约,严控一般性支出。 (三)综合预算。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四)公开透明。预算编制程序、政策依据、预算标准等要予以公开,依法批准的预算、决算要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评价、监督、公开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根据“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市级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部门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级部门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有关部门预算管理政策; (二)组织、指导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草案编制; (三)审核部门预算、预算调整方案、部门决算草案; (四)报经市人大审核通过后,批复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 (五)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价工作;
(六)组织实施市级部门预算、决算公开,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预算收支计划,并对其审查,按规定时间汇总报市财政部门;
(二)组织对拟列入的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三)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在规定时间内下达所属单位预算; (四)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并对执行进度、结果和财务管理负责; (五)向市财政部门提供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有关资料;
(六)组织所属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价; (七)负责按规定要求公开本部门的部门预算、部门决算。 第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所属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市财政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预算管理要求,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具体工作;
(二)定期报告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三)组织绩效自评价;
(四)接受市级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章 部门预算编制
第十条 部门预算是部门年度综合收支计划,由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依法报请市人大审批。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部门预算,编制内容包括预算编制说明和收支预算。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包括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部门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部门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和计
划,部门预算编制的政策依据和有关标准,部门收支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支出预算的立项依据、主要内容、绩效目标等情况。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由部门收入预算和部门支出预算组成,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
第十四条 部门收入预算,资金来源包括财政一般预算拨款收入、非税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往年结余结转资金、其他收入等。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不漏报、不虚报。非税收入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近年来的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合理预测后编制年度收入计划。
(二)收入预算应当按照先编制非税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往年结余结转资金、其他收入预算,后编制一般预算拨款收入的顺序编制。 第十五条 部门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是指部门(单位)为履行工作职能、保障机构基本运转所需的经费基本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是指为实现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需的专项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基本支出预算分为人员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运转性支出。 人员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助学金和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第十七条 人员支出预算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和人员支出定额标准编制。离退休人数据实核定。人员支出定额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本工资、津贴补
贴、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缴费等标准,按实填报。
第十八条 公用经费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一般按人或按物耗为计算对象,按照定额标准核定编制。分为日常公用经费定额和运转性支出。 日常公用经费定额采用量化到人或物的综合定额标准,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三类)、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综合定额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除国家有规定开支标准之外,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开支日常公用支出。
运转性支出,是指维持机构运转所发生的难以量化到人或物耗,要根据有关依据逐项核定的公用经费支出。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费、租赁费、专用燃料费、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发生的燃料、维修费用等)以及其他应列入运转性支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预算部门(单位)职责及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以外,编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支出计划。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按性质分为工作性项目和资本性项目支出。
工作性项目支出指部门(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专项支出计划。
资本性项目支出指非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其他资本性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及大型修缮、更新改造,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设备购置等。 第二十一条 部门(单位)设备购置必须与资产管理有机结合,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二条 部门(单位)应围绕全市工作重点及部门单位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在进行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论证。
第二十四条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程序。
“一上”阶段。部门(单位)按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规定提出本部门(单位)的预算草案和详细说明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
“一下”阶段。市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下达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修改建议数。
“二上”阶段。部门(单位)根据预算修改建议数,修订部门预算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部门。部门预算草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提交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审议。
“二下”阶段。市财政部门自市人大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市级各主管部门自市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四章 部门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部门(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及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收取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第二十六条 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账户管理及资金申请、拨付与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及各项开支定额标准。
第二十七条 部门(单位)要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须由市级主管部门及市财政部门逐级审批。已批准的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财政资
金审批及拨付手续。
(一)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预算进度申报,用款计划内容要准确、完整,符合规定用途,其中,单位人员类基本支出计划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按序时进度,通过预算执行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申报。用款计划内容要准确、完整,符合规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部门(单位)必须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加快预算安排项目的实施进度,注重预算执行均衡性,提高预算执行率及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条 实行预算执行定期报告和预算执行督查制度。市级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按季进行汇总分析,前三季度于每季度终了的7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年度终了按规定报送决算。对执行情况异常的部门(单位),市财政部门应对其进行督促或检查。
第三十一条 部门预算执行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办理无预算支出;
(三)用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基本支出;
(四)伪造、变造虚假合同或发票骗取预算资金; (五)采取各种手段虚列支出;
(六)不按规定购置资产和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等;
(七)违规向本单位实有资金帐户、上下级或同级部门(单位)划转资金;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支出事项。
第五章 部门预算调整
第三十二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后不得随意调整。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办理预算调整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可办理预算追加的情况有:
(一)国家、省、市出台新的增支政策当年必须兑现的支出; (二)经编制、人社部门按规定批准的增人和增资涉及的相关支出; (三)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支出;
(四)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确需增加的临时性支出等。
第三十三条 申请预算追加需提交相关依据:增人增资支出应提供市人社部门审核意见;项目支出应提供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或办文单;紧急事件应提供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第三十四条 除增人增资追加事项外,申请其他追加事项的,原则上首先由市级主管部门按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初步审核后,汇总向市政府汇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预算追加手续。
第三十五条 申请预算追加的时间原则上应在每年9月30日之前。
第六章 部门预算结余结转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市级部门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后的预算资金结余结转,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资金结余由财政部门全部收回。
(二)对项目支出预算资金结转,除中央、省专款以及已实施政府采购但未支付款项外,原则上由财政部门全部收回。
(三)已实施政府采购但未支付款项,无特殊原因的应在下一年度使用完毕;中央、省专款结转原则上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逾期未使用的结转资金由财政收回。
第三十七条 按规定收回部分,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第三十八条 对于确需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的,由部门(单位)于当年12月
10日之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十九条 部门(单位)历年结余结转资金须编入部门预算方可使用。
第七章 部门决算
第四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部门(单位)应按市财政部门要求及时编制部门决算。
市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底向预算单位部署决算工作编审要求,制发部门决算报表格式,汇总市级部门决算。
市级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逐级编制决算,编制口径应与预算衔接一致,反映全口径收支,审核汇总后在规定期限内报送。
第四十一条 部门决算要真实、准确、及时、全面,以单位上报并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要保证内容真实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固定资产数据必须与同一时点的资产管理系统中有关数据核对一致。
第八章 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部门(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当年绩效管理项目或范围,申报财政资金绩效目标,提交政策依据、可行性方案、投入产出、效益效果绩效指标等。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部门(单位)的预算管理及相关事项,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内部监督(审计)制度,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及审计等部门对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按照有关检查意见改进和加强部门预
算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建立监督检查、评价结果通报制度和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支出不规范的项目资金,可在预算执行中追减或终止预算拨款,并在以后年度中不予安排。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18日发布的《南京市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宁政发〔2006〕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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