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概况:
船名:浙定1030;船舶种类:海船
船籍港:舟山;总吨1422;主机功率706KW;船舶登记所有人:刘洋;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0日,宁波海事局××海事处接到群众举报,“浙定1030”轮未持有有效证书在辖区航行作业。该处立刻指派执法人员侯某前往核查。侯某登轮后,立刻要求船方出示相关证书。经核实,该轮的船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配员证书于2016年2月1日到期,且船上未配备船长。
3月20日,侯某对案件进行了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轮船舶所有权证书上的登记所有人为刘洋,但刘洋已于2017年1月5号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将该轮出售给了王明,至今未办理过注销过户登记手续。另外,该轮曾于2016年12月3日因船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配员证书过期被舟山海事局处罚过。
5月25日,宁波海事局××海事处因浙定1030轮“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拟给予“王明”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00),壹万圆(10000.00),壹万贰仟圆元(12000.00)整的行政处罚。王明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对管辖权及处罚金额表示不服,向海事处提出了异议。海事处以王名接受行政处罚态度恶劣、情节严重为理由直接加重处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0日后送达给王明。
纠错情况:
2017年3月10日,宁波海事局××海事处接到群众举报,“浙定1030”轮未持有有效证书在辖区航行作业。该处立刻指派执法人员侯某前往核查。侯某登轮后,立刻要求船方出示相关证书。经核实,该轮的船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配员证书于2016年2月1日到期,且船上未配备船长。
3月20日,侯某对案件进行了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轮船舶所有权证书上的登记所有人为刘洋,但刘洋已于2017年1月5号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将该轮出售给了王明,至今未办理过注销过户登记手续。另外,该轮曾于2016年12月3日因船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配员证书过期被舟山海事局处罚过。
5月25日,宁波海事局××海事处因浙定1030轮“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拟给予“王明”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00),壹万圆(10000.00),壹万贰仟圆元(12000.00)整的行政处罚。
王明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对管辖权及处罚金额表示不服,向海事处提出了异议。海事处以王名接受行政处罚态度恶劣、情节严重为理由直接加重处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0日后送达给王明。
二、案情简介
2018年3月7日(星期三),**海事处执法人员对停靠在辖区码头的“神华528”轮(总吨2915,主机功率2040kw, 张某和王某共同所有和经营)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轮正在运行的1号辅机滤器单元处进行燃油取样并于当天送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硫含量检测。2018年3月10日,执法人员收到的检测单位报告结果显示燃油样品的硫含量为0.78% m/m。
问题一:海事执法人员对于燃油取样和送检验单位检查的程序要求分别是什么?
问题二:海事管理机构对此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要点是什么?(立案时间要求;案由;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处罚裁量;处罚机关;权利告知;)
问题三: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制作《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单位分管领导杨某对案件进行了依法给予处罚的审批。2018年4月20日,海事执法人员在和张某口头沟通邮寄时间和地址的情况下,将《海事行政处罚通知书》、《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给了张某。7月9日,海事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不缴纳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及时缴纳罚款本金。7月25日,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发后,执法人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问上述程序中有哪些错误?
问题一:海事执法人员对于燃油取样和送检验单位检查的程序要求分别是什么?
取样:1、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或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作证;2、由2名执法人员采样并现场制作《抽样取证凭证》;3、应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4、封条和《抽样取证凭证》,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证人签名或盖章。 5、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抽样取证物品;需要退还的,应当及时退还。
送检:1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和单位分管领导书面审核、审批;2向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
问题二:海事管理机构对此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要点是什么?(立案时间要求;案由;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处罚裁量;处罚机关;权利告知;)
立案时间要求:3月10日到3月20日之间进行立案
案由:“神华528”轮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案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处罚对象:张某和王某
处罚裁量:3.25-7.75万元(不包括3.25,包括7.75) 处罚机关:宁波海事局
权利告知:陈述申辩、复议权、诉讼权
问题三: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制作《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单位分管领导杨某对案件进行了依法给予处罚的审批。2018年4月20日,海事执法人员在和张某口头沟通邮寄时间和地址的情况下,将《海事行政处罚通知书》、《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给了张某。7月9日,海事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不缴纳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及时缴纳罚款本金。7月25日,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发后,执法人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问上述程序中有哪些错误?
1、行政处罚审批应有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处罚额度超过3万元) 2、邮寄地址应当通过书面填写地址确认书确定。
3、海事处罚通知书送达后应留存陈述申辩的期间。
4、行政处罚通知书、决定书邮寄的对象应当调整为张某和王某 5、催告的内容除了罚款本金外,还应包括滞纳金。
6、本案告知的诉讼时效应当为六个月,因此法定期限为六个月,应在10月20日之后再催告当事人缴纳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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