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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来源:好走旅游网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香格里拉县xx矿业有公司(签章)(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章)(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为了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始终有良好的安全施工秩序,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事故的认定》等有关规定,就工程项目的交叉作业安全防护等相关事宜,按照安全第一、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1、协议各方(以下简称各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

2、各方都必须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包括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人员。双方施工现场应明确工作现场总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如果同时有几处工作,每处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负责现场安全监护工作。

3、各指定专人负责相互联系、协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程序、施工调度等。

4、各方对各自的施工区域设置警戒标识。各方对各自的施工区域进行治安保卫工作。

5、不得随意动用对方的待安装设备、施工机具、材料等,双方在施工时要做好双方的成品保护工作。

6、未经对方许可,施工人员不得进入对方施工区域,如进入对方区域施工,必须服从对方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否则发生人身事故由自身所在单位承担责任。

7、由于违反《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造成对方正常施工人员人身事故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肇事单位承担责任。

8、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拒绝。 9、甲/乙双方互相提供相关的施工方案、设计图纸,以先施工方为基准,双方施工安全距离保持平距50米以上。 一、交叉作业的管理要求:

未保证双方的施工安全,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互相告知本单位生产的特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以使各个单位对该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

二、交叉作业的管理原则:

1、施工各方在同一区域内施工,应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建立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并尽可能为对方创造安全施工条件、作业环境。干扰方应向被干扰方提供施工计划,被干扰方据此提前安排施工,以减少干扰所带来的损失;如存在干扰双方应提前协商解决。

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施工应尽量避免交叉作业,在无法避免交叉作业时,应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双方在交叉作业或发生相互干扰时,应根据该作业面的具体情况共同商讨制定安全措施,明确各自的职责。

3、因施工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以书面形式(交叉作业通知单)向对方申请;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其中必须进行告知的作业有:土石方开挖、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焊接(动火)作业、施工用电、材料运输、其他作业等。

4、双方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作业的技能,自我保护意识,预防事故发生的应急措施和综合应变能力,做到“三不伤害”。

5、双方在交叉作业施工前,应当互相通知或告知对方单位施工作业的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当施工过程中发生冲突和影响施工作业时,各方要先停止作业,保护相关方财产、周边建筑物及水、电、气、管道等设施的安全;由各自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协商处理。施工作业中各方应加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可预见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具体落实事项:

(1)双方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在施工作业前对施工区域采取全封闭、隔离措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或派专人警戒指挥,防止高空落物、施工用具、用电危及下方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在同一区域内进行土石方开挖时;必须按设计规定坡比放坡,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好现场排水措施,并及时清理边坡浮碴,不准堵塞作业通道,确保畅通,弃碴堆放应安

全可靠(必须有防石头滚落措施,如防护网、挡碴墙、滚石沟等)。

(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充分考虑对各方工作的安全影响,制定相关安全措施。指派专业人员负责统一指挥,检查现场安全和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作业现场;

(4)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焊接(动火)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作好防护,并配备合格的消防灭火器材,消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无法清除易燃物品时,应与焊接(动火)作业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并采取隔离和防护措施。上方动火作业(焊接、切割)应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易燃、可燃物质,并做好防护措施,遮挡落下焊渣,防止引发生火灾。焊接(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必须及时、彻底清理焊接(动火)现场,不留安全隐患,防止焊接火花死灰复燃,酿成火灾。

(5)各方应自觉保障施工道路、消防通道畅通,不得随意占道或故意发难。凡因施工需要进行交通封闭或管制的,必须报经双方协调一致,方可进行交通封闭或管制。且一般应在30分钟内恢复交通。运输物资时必须确定运行路线,确认影响区域和范围,采取防范措施(警示标识、引导人员监护),防止碰撞其他物件与人员。车辆进入施工区域,须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通行,不得与其他车辆、行人争抢道。

(6)同一区域内的施工用电:应各自安装用电线路。施工用电必须做好接地(零)和漏电保护措施,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各方必须做好用电线路隔离和绝缘工作,互不干扰。敷设的线路必须通过对方工作面,应事先征得对方得同意;同时,应经常对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施工各方应共同维护好同一区域作业环境,切实加强施工现场消防、保卫、治安,文明施工管理;必须做到施工现场文明整洁,材料堆放整齐、稳固、安全可靠(必须有防垮塌,防滑、滚落措施)。确保设备运行、维修、停放安全;设备维修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派专人看守、切断电源、等),谨防误操作引发事故。各方应自觉保障施工道路、消防通道畅通,不得随意占道或故意发难。

(8)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时;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邻近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被干扰方应积极配合做好人员撤离、设备防护等工作,在被干扰方未做好防护措施前,不准进行爆破作业。并在爆破前30分钟进行书面通知,确认人员和设备撤离完成;确定爆破指挥人员、爆破警戒范围和人员、爆破时间。爆破时应尽量采用松动爆破,特殊部位应采用覆盖或拉网,防范飞石伤人毁物。

(9)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因甲方施工在前,因此乙方应以不影响甲方施工为原则,在受影响的情况下应提前与甲方进行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10)严禁无证上岗,严禁违章操作和盲目蛮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11) 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审批规定,组织做好安全技术措施书面交底工作,做好作业环境条件的检查与确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1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13)在组织施工生产时必须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4)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乙方必须尊重并服从甲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

三、协议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分别保存,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即具有法定效力。

四、其他补充条款

其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双方今后补充协议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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