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主旨)
本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是东洋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根据中国的劳动法规制定的职工劳动条件、工作规则及其相关事项的制度。本规则中未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条(使用范围)
1.本规则所称职工是指根据第3、4条所规定的手续被录用,并从事公司工作的人员。
2.公司和职工须共同遵守本规定,互相协助,进行工作业务的正常运营。
3.本规则在分发到各部门的同时,职工可自由阅览。
第二章 人事
第3条(录用)
1.公司在入社希望人员中选择、录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
2.公司招聘时,要求应聘者提交以下的资料,以考试、面试以及健康诊断书来决定是否录用。但是,未满十六岁的不予录用。
(1)简历(贴1寸照片)
(2)最终学校的毕业证书,身份证
(3)户籍簿
(4)特殊技能者的资格证明
(5)是新毕业者的要有学校提供的相关的毕业报到资料以及成绩表
(6)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4条(录用内定者的提出文件)
新录用的内定的职工,在内定后必须迅速提交以下的文件,文件提供不充分的,取消录用。
(1)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2)养老保险手册
(3)住房公积金记录卡或住房公积金转移单
(4)《劳动手册》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5)失业证明书或退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6)其他的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文件
(7)外地人员就业登记卡(证)
(8)流动人员婚育证明
第5条(劳动合同)
1.公司很据中国的现行法规,与录用者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
2.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视劳动条件续签1-3年的劳动合同。
第6条(试用期)
1.新录用的职工,适用于自入社日起1-3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公司根据员工的技能、业务成绩、健康状态以及其他的原因,确认职工是否具备员工所需的必要条件或者判断员工是否能继续工作的时候,在试用期满之前任何时候,任何一方都可向对方告知劳动合同的终止。
2.试用期视合同期限的不同,最长以3个月为限。
3.通过试用期的职工的录用日期,自试用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7条(退休年龄)
职工的退休年龄男性为六十周岁,女性干部为五十五周岁。女性为五十周岁。但是,退休后如公司认为有必要,而且本人有工作的意愿时,可留用。
第(解雇)
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在未到劳动期间之前,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因技能、业务成绩、健康状态及其他的原因,被认定为不具备作为职工所必须的条件。
(2)严重地违反劳动纪律时。(符合第71条内容时)
2.职工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需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或者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并立即解雇。
(1)职工对分配到的业务无执行能力,在接受训练后或者在转换职位后,仍然不能执行业务的。
(2)由于业务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疾病或者负伤,不能从事以前的或公司另行安排的业务的。
(3)因公司的生产、经营条件,出现很大的变化,形成人员的过剩时。
(4)公司根据法律宣布解散时。
第9条(合同的自动终结)
职工因违反法规被起诉确定有罪的时候或被拘留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第10条(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职工如遇下述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职工必须在30日之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
(1)通过劳动部门的安全检查,因公司的劳动安全及卫生条件恶劣的,认为对职工健康有重大危害的。
(2)公司未支付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的或未支付保险、福利待遇的。
(3)因公司未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侵害到职工的合法权利的。
(4)职工发生特别的状况时,提出辞职,公司同意时。
第11条(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
公司或职工任何一方,在合同期间内想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第12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
公司或职工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带来经济损失的时候,根据损失的状况以及责任的大小进行赔偿。职工由公司负担费用、接受研修和其他培训的,而且在合同期满之前退职的时候,必须把该费用乘以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间所占比率,将费用归还给公司。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合同执行、未签订合同的按另行规定执行。
第13条(劳动合同解除的保留)
公司在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时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因天灾地变以及其他不得已的理由而不能继续工作的,不受。
(1)职工因疾病或劳动灾害意外的负伤,在规定疗养期间内的。
(2)职工有职业病或因业务上理由负伤的,而且被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或一部分的。
第14条(业务的变更)
公司根据业务的必要,考虑职工的能力、经验、健康以及其他的情况,对职工的业务内容和勤务地的进行变更时,职工如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拒绝。
第三章 服务
第15条(修养)
职工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水平,支持公司的发展。
第16条(服装)
1.职工在工作时候,必须穿着公司发给的工作服和工作鞋。
2.公司提供的服装只能在工作时穿,上班途中不能穿着。
3.上班时,主动出示胸卡给保安室人员确认。
第17条(服务修养)
1.未经许可,禁止把公司物品带出公司。
2.经常性的保持日常用品的清洁,整理整顿,清扫。
3.吸烟在规定的场所,时间内进行,其他场所没有使用明火的许可不得使用。
第1(物品、文件、账簿)
1.职工应公私分明,不得谋求私利。
2.职工不得把公司的物品作为私用,而且公司的文件、账簿等不得向其他不相关人员展示。
第19条(机密保持)
无论是否是自己负责的业务,职工不得泄露被认定为是有关公司的内部外部的机密事项。并且即使退职后,在三年内不得泄露机密。
第20条(损坏赔偿)
职工要爱护公司的物品,努力节约。对于损坏公司物品的人,要求照价赔偿。
第21条(公司内设施的使用)
职工在把公司的设施作为私自使用时必须在事前得到许可。
第22条(私用物品的携带进出)
职工进出车间时,不得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携带进出。不得已要携带的时候,必须申请取得许可。在生产现场使用电话未经许可不得携带使用。本人想要使用时、要在休息时间和场所使用。
第23条(携带品的检查)
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在职工进出公司时,进行携带品的检查。职工必须协助公司接受检查。没有理由不得拒绝。
第24条(出入公司)
职工在指定的场所出入时,必须由本人打考勤卡。
第25条(出入公司)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职工,公司有权禁止其从事业务或责令离厂。
1.带有酒气,或扰乱公司秩序、有作乱倾向者。
2.持有业务上不必要的火器、凶器以及被认为是危险物品者。
3.被认为在安全卫生上危险有害者。
4.带有法定传染病病毒的嫌疑人。
5.不执行停职检查处分而进公司者。
6.其他,参照前项有不妥行为者。
第26条(事故的防止)
职工必须要注意防止盗窃及火灾等事故。一旦事故发生后,迅速联系上司或联系该职责部门负责人。
第27条(事务交接)
职工因退休、解除合同时,必须全面地交接自己负责的工作。此时应将借款以及物品全部归还公司。
第2(遗失物品)
职工在发现遗失物时必须马上把该物品交与人事总务部门。
第29条(关于个人状况记录变更)
职工向公司提交的个人信息记录发生变更时,须在15天以内向人事总务科提交<个人信息变更联络书》
第30条(报告义务)
业务上发生问题时,马上向上司报告,必须得到指示,不得敷衍,使其延误。
第31条(卫生)
1.努力做好工作岗位的真理、整顿、清扫、清洁的(4S)工作。2.禁止将公司放置的卫生用品擅自从固定场所拿走。
3.禁止在厂区内随地吐痰。
4.保持清洁使用卫生间。(使用后的冲洗)
5.禁止在公司内乱涂写。
6.遵守公司其他相关的卫生规定。
第四章 业务
第32条(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1.作息时间
常日班 8:00—12:00 用餐休息时间 12:00—13:00 工作时间—17:00
13:00
关于特殊勤务员另外规定。
2.工作时间是实际的开始以及终了的时间,职工在开始作业的时候,为使作业开始必须预先作准备。
第33条(工作时间的变动)
工作时间规定一周是40小时,但是因业务的性质或生产的方法的不能实施一天8小时,一周40小时的场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实施其他的勤务和休息方法。
第34条(工作时间有关规定的例外)
科长以上人员公司不支付加班费和休日加班费。
第35条(出差)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要求派员出差。有关出差事项按公司国内、国外出差的规定执行。
第36条(休息时间)
1.休息时间是在所规定的场所内限于不妨碍业务时,自由的利用。
2.休息时间原则上禁止外出,因私要外出时,事先联系上司并在保安室登记。
第37条(出勤退勤)
职工在上下班时要打考勤卡、休日出勤时也要打考勤卡并在保安室登记。
第3(迟到)
职工迟到的时候,在规定的登记表上登记迟到的原因,并向上司报告。
第39条(早退)
职工有不得已的理由必须要早退时,必须要填写请假申请单,并要得到上司的许可。
第40条(私事外出)
职工有不得已的原因私事外出时,同上登记,获得上司的许可。
第41条(缺勤)
1.职工因疾病或私事而缺勤时,必须事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经上司批准向人事部门报告。
2.因个人伤病缺勤时,10日以上的,必须提交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3.一个月中迟到、早退、因私外出满二次时,作为缺勤1日。每次满30分钟时,作为缺勤半日。(事先办理请假申请手续、经上司批准的除外)
4.事先办理请假申请手续、经上司批准的迟到、早退、因私外出的:
(1)1次满3小时,作缺勤半日。1次满4小时作1日缺勤。
(2)累计满3次,作1日缺勤。
(3)每次满1小时,按41条5处理。
5.请假以小时为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小时计算。
6.工作1日不满2小时,作1日缺勤处理。
第42条 (休息日)
1.休息日如下:
(1)星期六和星期日
(2) 法定节假日
①法定节假日的前后连休的时候,其前后的周六日可作为调换出勤日。
②连续勤务工种除外,并根据另外规定执行。
2.由于停电等突发情况造成工作困难的时候以及有必要根据生产变动时,可与其他休息日调换。并进行事前通知。
第43条(加班)
公司为适应业务的需要,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或者命令职工在休息日出勤,可平日加班每天3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为限度。(本人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延长)
第44条(交替制勤务)
业务上有必要的场合,将职工分成2班以上轮流翻班工作。
第45条(女职工的待遇)
1.公司对于有产后未满12个月的婴儿女职工,原则上给予一天两回(一回30分钟以内)的哺乳时间。有两个以上的婴儿时因有两份可延长一次30分钟的哺乳时间。但是,关于具体的哺乳时间,预先与上司以及所管部门商量的基础上决定。
2.公司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以及哺乳期间的女职工,不要求假日出勤、加班以及上夜班。
第46条(年间休假)
1.公司对自录用日起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在工作满1年后按照各自的工作念书每满1年给予以下的有薪年假。最长为10天。休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工作满1年—3年未满的 休假5天
工作满3年—5年未满的 休假6天
工作满5年—7年未满的 休假7天
工作满7年—9年未满的 休假8天
工作满9年—12年未满的 休假9天
工作满12年以上的 休假10天
2.申请年间休假时,至少在一周前填写《年间休假申请单》经上司批准。
3.公司根据业务情况,可要求变动休假的日期或分割申请的天数。
4.因私人伤病缺勤的时候,本人如申请在年间休假剩余天数的范围内,可以用年间休假代替缺勤日。
5.当年休假未用完时,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限度为1年。(仍未使用完时以作废处理,不结算工资)
第47条(特别休息)
1.对于职工的喜庆、丧事、灾难等,给予以下的特别休假。但是,在休假中含有休息日的场合,作为休假日数,不得分割休假取得休息日。
(1)本人结婚-----3天,晚婚者 男性满25周岁时追加7天,女性满23周岁时追加7天,凭《结婚证书》1年内向人事总务科提出申请。
(2)本人再婚-----3天,凭《结婚证书》1年内向人事总务科提出申请。
(3)子女结婚-----1天,凭《结婚证书》1年内向人事总务科提出申请。
(4)服父母(包括配偶者的父母)丧期-----3天。
(5)服配偶者、子女丧期-----3天。
(6)服祖父母、兄弟姐妹的丧期-----1天,服丧期后,凭有关丧者的证明资料向人事总务科提出办理手续,但事先必须联系上司。
(7)配偶者生产(符合晚婚、晚育、节育条件时)-----5天(难产为7天),国家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2.关于前项休假为有新休假。
第4(女职工特别休假)
1.对于女职工,给予以下特别休假。但必须提交此情况下的医生诊断。
a)生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前15天、产后75天,总计90天的产假。(难产以及双胞胎的情况下,追加15天,符合晚婚晚育者追加30天。(女职工满24周岁生育为晚育)
b)人工流产手术女职工,给予30天的休假。(怀孕3个月至7个月以内的追加12天)
第49条(特别休假的手续)
职工取得特别休假之前,必须事先向上司和所属部门申请,取得许可。因不得已的情
况,事先无法报告的情况下,必须通过电话申请休假或事后尽快报告。
第五章 工资
第50条(工资)
关于职工的工资,作为内部规定另行规定。
第六章 医疗补助费和合同解除补偿金
第51条(合同解除补偿金)
对于根据第的2中的(2)(3)(4)的规定,解除合同的职工以及根据第10条的(1)(2)(3)号的规定,各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本公司的勤务年数支付合同解除补偿金。但是,最高金额不能超过本人的劳动合同解除之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
(1)勤务年数不满一年的,支付1个月的工资额。
(2)勤务超过一年的职工,每满一年加算一个月的实际工资。
第52条(医疗补助费)
根据第2中的(2)的规定,解除合同的职工,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合同解除补偿金的同时还可得相当于本人6个月工资额的医疗补助费。
第七章 喜庆丧失的慰问金
第53条(喜庆丧事的慰问金)
关于职工的喜庆丧失的慰问金,作为内部规定另行规定。
第八章 安全与卫生
第条(安全卫生的标准)
1.公司在车间的安全卫生上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地致力于作业的改善,职工的灾害防止和健康的作用。
2.职工在运用中遵守法规或公司规定的事情,遵从安全管理者或卫生管理者的指示,并给予合作。
3.对机器设备、工具要实行上班前的点检,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上司报告并遵从其指示。
4.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卸和不当行为。
5.作业中必须使用所规定的防护用具。
6.做好日常整理整顿,在通道,安全通道口、消防设施处不堆放物品。
7.当发生火灾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司报告,遵从公司指示。
第55条(安全卫生管理者的选任)
公司选任完全卫生管理者。
第56条(安全卫生教育)
职工接受关于安全和卫生的教育。
第57条(业务的)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必要保护健康的,此业务,可命令业务变动、治疗以及采取其他保健卫生上的措施。
(1)因疾病或身体的衰弱,被认为需要一定的保护的。
(2)遭到了身体上的重大的伤害,特别需要保护的。
(3)其他,根据健康诊断被认为有必要的。
第5(健康诊断)
公司对职工进行一年一度的定期健康诊断。但是如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殊工作时,将对该职工进行特别项目的健康诊断。职工如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得拒绝。
第59条(工作的禁止)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工作。
(1)法定传染病患者或法定传染病感染的可能性的。
(2)患有精神病的或者有可能患的。
(3)患有某种疾病或受过伤害的,因勤务有可能状态明显恶化的。
(4)其他,因健康上的原因被认为不适合勤务的。
第九章 教育
第60条(教育)
公司为了提高业务上的必要的指示和技能,对职工进行必要的教育。职工不得拒绝。
第61条(外部资格考试,研修会的参加)
公司为适应业务的需要,会 命令从业人员参加各种资格考试以及研修会。参加后将其结果书面报告上司认可后交人事总务科。
第62条(教育训练费的返还)
由公司负担的教育、接受研修以及其他培训的职工,在该期间结束后,劳动合同期满之前辞职的,该费用乘以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间所占比率,所得的费用返还给公司。有协议的按其内容赔偿。
第十章 劳动保险与福利保健
第63条(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缴纳职工的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条(业务灾害的补偿)
职工因为工作患病、受伤时,其疗养费用还有死亡时的葬礼费用,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 表彰
第65条
职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公司表彰此职工或团体。表彰可以随时进行。
(1)业绩表彰
职工在以下事项有显著业绩时表彰。
(A)在利益增加、经费缩减、质量的提高、交货期的缩减上有显著业绩时。
(B)特别困难的工作按计划达成,在公司内或公司外得到很高的评价时。
(C)按照以上所述提高了值得表彰的业绩时。
(2)功劳及善行表彰
职工在以下事项中有显著功劳时表彰。
(A)防止灾害,或灾害发生时把损失控制在最小限度等的功劳。
(B)有救助人命,防止犯罪、社会福利活动等的善行,提高了公司的声誉。
(C)品行端正、业务成绩优秀,成为职工的模范。
(D)有上述的功劳或善行时。
第66条(表彰的方法)
前条的表彰按以下的方法进行,也可并用两种以上的方法。
(1)奖状。
(2)奖金。
(3)奖品。
表彰原则上在公司创立纪念仪式上进行。(公司创立纪念日: )
第十二章 处分
第67条(处分)
公司对于职工有以下的处分。
(1)警告,要提交反省书,将来改正。
(2)减薪,记录在公司档案上,提交反省书,减薪15%基本工资/月,期限三个月。
(3)降职,记录在公司档案上,提交反省书,其职位降一级。
(4)停职检查,记录在公司档案上,提交反省书,以20日为最大限度停止出勤,并且不支付停职期间工资。
(5)劝告退职,虽然符合解雇条件,但为考虑本人的将来而用劝告退职的方法。
(6)解雇,无预先通知,即时解除合同。
职工受处分时,原则上于公司公告。
第6(警告)
职工的行为有以下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因管理不善而引起事故发生时。
(2)工作中坐私活或者让他人做私活时。
(3)在指定场所,时间以外,擅自饮食时。
(4)在公司规定以外的场所、时间,使用明火以及吸烟时。
(5)损害公司名誉和信用的。
(6)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违反第22条内容时。
(8)无正当理由1个月份中迟到、早退满3次时。
(9)没有得到公司许可使用公司的设施或使用公司指定以外的设施的。
(10)有其他符合前述的行为时。
第69条(减薪)
职工的行为有以下之一的,给予减薪处分。
(1)1个月份内无故旷工满3个工作日及以上时。
(2)违反第25条、第1内容时。
(3)对工作有明显失职时,给业务带来阻碍时。
(4)扰乱公司秩序和纪律时。
(5)由于重大过失,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时。
(6)没有正当理由不遵从业务上的命令的,或者越权专横扰乱职务规律的。
(7)有其他符合前述的行为时。
(8)相当于第2次受到警告时。
第70条(降职)
职工的行为有以下之一的,给予降职处分。
(1)相当于第2次受到减薪时。
(2)经常无故不服从上司命令的。
(3)有其他符合前述的行为时。
第71条(停职检查)
职工的行为有以下之一的,给予停职检查处分。
(1)托别人打卡考勤的,或者代理比尔打卡考勤的。
(2)拉扯、吵架,扰乱车间秩序的。
(3)没有得到许可把公司财物带出公司的,或者企图带出的。
(4)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丧失或损坏公司的建筑物、器物、机械及其他物品的。
(5)在公司内明显扰乱秩序时。
(6)故意违反安全卫生的第条和第69条内容时。
第72条(解雇即开除)
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时,可劝其退职。
(1)受到前条各项处分,还没有改正的。
(2)伪造经历、或用不正当的方法受雇佣的。
(3)连续满6个工作日及以上无故旷工时。
(4)无正当理由屡次无故旷工和早退等引起工作事故并经告戒而未改正的。
(5)未获得公司的许可,到其他公司工作,或进行公司以外的业务的。
(6)对其他的职工施与暴力,恐吓以及偷窃其他职工的财物的。
(7)将危险有害公司秩序与安全卫生维持的物品带入公司的或企图带入公司的。
(8)严重扰乱公司秩序和纪律时。
(9)相互打架斗殴发生时。
(10)在公司的设施内私自进行集会、宣传等的活动的。
(11)因故意或重大的过失,导致泄漏业务上的机密的。
(12)因故意或重大的过失,使公司名誉和信用受到损失的。
(13)因故意或重大的过失,给社会带来重大损害的。
(14)有违法行为时遭到判刑和刑事拘留的。
(15)第2次受到减薪、停职出勤处分时。
(16)其他满足前述的行为。
第73条(劝退)
职工的行为虽然符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雇(即开除)的条件,但是,为考虑本人的将来,故用劝退的方法。
第十三章 其他
第74条(本规则的实施)
本规则从 年 月 日 开始实施。
第75条(本规则的修改)
本规则所规定的事项公司可以根据国家劳动法规的修改而修正。并及时通知全体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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