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合理分配财政资金,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我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行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总预算由本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
各部门的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事业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区财政部门,以便编制财政预算。
第四条 财政预算的编制必须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的编制,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的原则;支出预算的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留有后备的原则。在保证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不列赤字预算。
第五条 预算编制时,根据《预算法》设置预备费及预算周转金,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条 财政预算由区负责组织编制,区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预算草案经区常务会议讨论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再由区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财政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区财政部门应在财政预算批准后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按批复的预算,分清轻重缓急,按月向区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予以拨款。
第 财政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一般不再调整,以保证财政预算的严肃性。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区常务会议
讨论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再由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的预算支出应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调剂使用的,必须报经区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性增编增支,区财政部门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在不突破年度预算前提下给予追加拨款。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动用预备费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报区办公室呈分管区领导审查提出意见,送区财政部门综合平衡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批,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送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送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区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审批;300万元以上由区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区财政局有权审批5万元以下的临时用款,但全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财政超收安排,由区财政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财政超收安排预算,交区审查后报区委常委审定,再由区报请区常委会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时间编制决算。 第十四条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区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全区财政决算,决算草案报区审定后,由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 决算经批准后,由区报市备案,区财政部门在区决算批准后应向各部门批复决算。
第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区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执行,并向区和市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区印发的《盐田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盐府发[1998]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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