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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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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级财政收支预算资金管理,促进预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预算编制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与区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预算编制依据及内容

第四条统一预算编制.每年预算编制前,根据省市财政和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提出预算编制要点。预算编制应坚持收支平衡原则,做到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综合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第五条预算收入的编制。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根据国家财税和经济发展以及当期税源情况制定收入计划,报区审批确定;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往年收入完成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制定收入计划;区财政部门参照往年收入的实际完成情况,对单位申报的非税收入计划审核后,提出非税收入预算建议数,报区审批确定。建立部门预算收入目标考核机制,将预算收入目标纳入机关作风建设工作考核内容。对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可按一定比例增拨征收业务费。

第六条预算支出的编制.在优先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保稳定等公共支出的前提下,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支出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方法。综合预算是指将部门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都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均列入部门预算收入,依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的顺序统筹安排部门预算支出。零基预算是指各类支出预算打破“基数\"制约,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确定。所有支出项目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有关、标准核定。到期项目和上年度安排的一次性项目要予以剔除.对有债务的部门在编制非税收入支出预算时应按非税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偿债支出。

第七条部门人员经费预算的编制.人员经费按照“超编按单位编制人数核定、缺编按单位实有人数核定”的原则核定。部门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与家庭补助支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及离退休费等工资性项目,按国家、省、市和区规定的统一标准审核到每一个人,对部门自行出台的,财政不予认可.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个人经费,财政不予负担.社会保险缴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性支出,根据国家有关,按部门工资项目的一定比例或相关因素审核编列到部门。

第部门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物业管理费、购置费、维修费、租赁费以及其他支出等。根据和单位职能性质、工作任务、人员编制、办公条件、资产状况等基础数据,分类核定定额标准。对部门超编人员,不安排公用经费。

第九条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年度项目预算编制时,项目预算部门按照区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紧密结合区委、区确定的工作重点,由项目预算部门与财政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共同提出方案,经分管区长审核和区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区财政部门根据区长办公会决议,安排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区级年度部门预算。凡经区委、区批准,由财政兜底偿还贷款(融资)投入的区本级公益性建设项目应编制投资预算。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区确定的当年建设规划和项目及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和批复文件编制项目投资预算。对跨年度项目投资,按照有关合同、协议的内容及项目工程进度,调整和编制投资项目预算。

凡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投资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应先评审后编制预算,未经区财政部门或区财政部门授权机构评审的项目,不予批复项目预算.

第十条采购预算的编制.各部门对拟在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当年《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列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都要编制本部门采购预算建议计划,随部门预算建议计划一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编入部门预算草案。对未按要求上报采购预算,采购管理部门不受理采购事宜.

第十一条区级财政应设置财政预备费,其额度为区级预算支出额的1-3%.财政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三章预算编制的程序

第十二条区本级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

第十三条区财政部门在新一年度预算开始前,根据区经济发展和财力的总体测算情况,向区级单位部署编制部门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第十四条区级各单位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和要求,编制本单位年度收支预算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区财政部门,同时报送本单位概况、事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安排、主要收支项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作为预算审核、批复的基础资料.

第十五条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委、区的工作目标和区本级财力情况,审核单位报送的年度收支预算方案,汇总形成部门预算送审方案,报区审定后,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第十六条区级各单位在区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以内,汇总编报本单位年度收支预算计划,按规定时间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区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年度收支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区委、区审定后,区财政部门受区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当年预算草案编列口径及具体方案。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形成当年区级财政预算。区财政部门自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级财政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区本级部门预算。 第四章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应按预算资金审批程序办理预算拨款。部门预算批复后,部门基本支出由区财政部门按月序时拨款(以非税收入作来源的,根据到位的财政专户存款进度拨款)。财政部门在优先保证工资性支出的基础上,根据国库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情况安排项目支出资金,建设性或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单项(次)额度在30万元内的,由各单位提出用款申请计划,由其行政主管领导

签署意见,报分管区长审批;单项(次)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分管区长签署预审意见后报常务副区长审批,区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拨款。其他项目支出,各单位提出用款申请计划,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项目进度拨款。

第十九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应由预算单位依据批准的支出预算编报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将财政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第五章预算追加及调整管理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预算资金支出的中途追加.按照早编、细编预算的要求,完善部门预算,能纳入年度预算的尽量纳入年度预算.追加预算一般只对临时作出的性的增支或区委、区作出的应急项目增加预算。

第二十一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对中途确需追加的项目主要考虑以下几类情况:

(一)上级新增工作任务,要求地方作支出或配套支出的.由经费需求部门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二)区委、区新增工作任务,需要财政安排资金的。由经费需求部门提供有关会议纪要、工作任务文件或区分管领导批示意见。

(三)性增人增资,需增加支出的.由经费需求部门提供编制、人事部门的批件和工资审核依据等文件依据。

第二十二条规范支出追加的报批程序.追加报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部门关于经费的请示一律以规范公文格式报送区办公室,不得多头报送,统一按公文请示报告程序办理.经费类请示应事由真实、依据充分,不得以便函或个人名义报告有关专项经费申请事宜,请示应附相关文件依据,同时抄送区财政部门.

(二)区财政部门初审。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报批条件及标准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三)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

(四)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开具支出追加指标给预算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能够直接支付的应实行直接支付,并做好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

第二十三条区级部门的预算调整由区财政部门根据收入和财力变化情况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对区本级预算安排时未预见,省、市财政或其他主管部门增加的补助资金应纳入预算调整范围,经区批准后减少或抵顶本级支出。预算执行中非税收入超收部分,按超收额30%优先安排用于执收部门事业经费。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区级各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编制的监督。预算编制过程中,区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向区财经委报告预算编制有关情况。区财政部门对区级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对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区级部门预算的执行,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预算资金的,由区财政部门上报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凡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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