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健全公共财政,深化部门预算管理改革,改革预算编制制度,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部门预算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预算编制方式,是按部门编制的预算,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部门预算由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一个部门编制一本预算。
第四条 市级编报部门预算的单位由市财政局依据机构改革后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组织序列及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凡是用非税收入安排支出的自收自支单位,也为部门预算单位。
第五条 部门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有关方针和部门职责。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严格预算执行,遵守各项财务会计规章制度,依法加强监督。
(二)规范高效原则。坚持管理程序、支出标准、文本格式、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范统一,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整统一原则。部门预算要涵盖部门所有下属单位及其单位的全部收支。市财政局对部门预算实行统一对口管理,各部门由财务机构统一管理部门预算。
(四)真实可靠原则。部门预算各项基础数据资料、收支数据等财务信息要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隐瞒。
(五)收支平衡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在部门预算执行中要根据预算收入进度合理调度支出,确保收支平衡。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统一管理市级部门预算的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审核、汇总市级各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并编制市级预算草案、批复市级部门预算和决算、组织和监督市级部门预算的执行。
第七条 市级预算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计划和决算草案,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下达所属单位预算,组织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并按时上缴预算收入,向市财政局报送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财务监督。
预算单位按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具体工作。
第 为便于部门预算信息处理,市财政局运用软件管理。
第二章 部门预算编制
第九条 部门预算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定额以及市财政局确定的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
第十条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均列入部门预算收入,统筹安排部门预算支出,按照个人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顺序,依据有关标准、定额核定。支出预算编制要实行零基预算方法,所有支出项目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有关、标准核定。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收入,包括财政一般预算拨款收入、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性基金、纳入预算外管理的性基金、其他收入、用事业单位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上年结转、结余等。收入预算建议计划的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不漏报,不虚报。财政一般预算拨款收入,要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的关系,合理确定一般预算拨款收入预算;非税收入要结合收入计划及相关收费项目有关和单位性质、支出需求情况综合确定;其他收入预算,参照历年收入完成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据实测算。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其他支出、结转下年等。部门预算支出,要按规定顺序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个人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视财力安排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 部门个人经费预算的编制。部门个人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对个人与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及离退休费等工资性项目,按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统一标准审核到每一个人。社会保险缴费、抚恤金、救济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住房增量补贴、助学金等个人性支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编制。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个人经费,财政不予负担。
第十四条 部门日常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日常公用经费要根据和单位职能性质、工作任务、人员编制、办公条件、资产状况等基础数据,按照标准定额分类分档编制。
第十五条 部门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项目经费要按照全市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市工作重点,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支出限额,从市财政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分项目编制。
第十六条 按照市级采购规定,部门必须编制采购预算。无采购预算原则上不办理采购。
第十七条 部门预算编制坚持自下而上的程序,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
第十 市财政局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及其常委会报送部门预算草案。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各部门编报的“一上”、“二上”预算需附部门预算编制说明,部门预算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部门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部门职能、编制、人员、车辆等情况; (二)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及目标计划;
(三)部门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标准。主要包括收入和支出安排的,以及有关的支出标准;
(四)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简要反映部门预算收支总量、收入结构及支出结构;
(五)项目支出预算情况。部门所有的专项公用经费和经济建设、事业发展等专项资金逐项列示,并逐项附上项目投资计划及支出概算等主要项目支出预算内容。
第三章 部门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条 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 部门个人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按月审核拨付。
第二十三条 市级预算部门根据部门预算、非税收入完成情况和项目进度情况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
列入部门预算的采购预算项目,一经批复后,部门要编制具体采购计划,预算执行年度中上级下达或本级追加专项资金,应将采购申报文件和上级补助、本级追加通知书送采购办,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履行有关审签程序后支付。
第二十四条 财政预算内专项收入、基金预算收入、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项目,要根据预算、项目进度和收入进度拨款。
第二十五条 部门预算当年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结余资金项目情况确定结转项目,需要结转的,批复结转指标,与下一年预算一并执行。
第二十六条 部门非税收入实际完成低于部门预算的,由市财政局相应调减部门预算支出,高于部门预算的,由市财政局审核追加预算或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七条 预算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禁止挪用专款。确需调整的事项,由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按法定程序提请市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后,市财政局统一批复调整预算。
第二十 要加强对部门预算执行的分析工作,各部门每月要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收支活动进行分析。分析各项收支完成情况,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项落实情况及对预算的影响,分析预算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发现问题,提
出对策和建议,加以改进。每季度要进行季度分析,并将季度分析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对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第四章 部门决算
第二十九条 部门预算执行完毕后按要求及时编制部门决算。
第三十条 部门要将所属单位全部收支按编报部门预算的口径,统一纳入汇总的部门决算。
第三十一条 部门决算要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编报。 第三十二条 部门决算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两部分。部门决算从基层编起,逐级审核汇总,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批复。
第五章 部门预算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重点如下:
部门预算编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预算编制程序的民主性、透明性、规范性和效率性;预算编制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
部门预算的执行和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贯彻国家方针和重大经济的情况。监督市级各预算收入组织征收部门征收收入情况。
按有关要求监督检查部门决算草案编制质量。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收支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责任。部门要建立预算管理内部监督制度,对部门机关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实行全程监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依法接受市及其常委会、市及其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针对上述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据《预算法》、《会计法》、《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市或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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