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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控制

来源:好走旅游网
投资与创业

第7期

论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控制

陈丽虹

摘 要:近年来,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控制成为法学及金融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首先分析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存在风险的分类及其成因,进而对“巴林银行案件”进行了简要剖析。接下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了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金融衍生产品风险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完善对策以及对立法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风险控制;制度设计;法律监管

风险是与金融市场相伴相生的。人们创造金融为信用风险。

衍生产品是为了有效规避投资风险,但是出乎人们意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在投资不同的金融衍生产料的是,在各种因素的作用 下,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品的过程中,投资方所承担的风险大小并不同。如却导致了全球性金融灾难的出现。金融机构对金融远期、期货类金融衍生产品,由于合约的双方都要履衍生产品的滥用以及美国政府对市场监管的放松就约,共同承担着未来衍生产品价格变动的风险。而期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权类金融衍生产品,由于只有卖方有履行约定的义一、金融衍生产品风险——分类及成因探析务,买方有的只是权利,信用风险自然都落在卖方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衍生”是指:“一种较身上。

简单的化合物中的原子或原子团被其他原子或原子3.流动性风险

团置换而生成较复杂的化合物”。引申为“指演变而流动性风险是指购买了衍生产品的人不能以合产生、从母体物质得到新物质”。在金融领域,金融理的价格在他所希望的时间内卖掉自己的衍生产品衍生产品是指从基础交易标的物中衍生出来的交易而导致自己投资失败的可能性。

对象,一般表现为两个主体之间的一个协议,它们的4.操作风险

价值是由基础交易标的物的价格变化来确定的。换指在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和结算过程中,公司不句话来说,它就像是实体金融的影子,是为了充分发同程度地都存在企业内部监管制度的不完善、监管人挥金融产品的潜在价值而创造出来的一种保值赚钱员的松散不作为,甚至是技术上的故障和漏洞,这些的工具。它是人们为了规避各种市场风险,寻求利益问题都会导致操作风险。

最大化而被人为创造出的。但由于金融监管的不到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历程也是各种公司企业因位,金融机构自身又不洁身自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为贪心不足而破产倒闭的艰难历程,操作风险在这里其本身也常常伴随着重大风险和灾难。

扮演了一个重大的角色。着手金融衍生品风险的研(一)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分类

究就必须不能错过巴林银行事件的发展史或者说是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血泪史。

法律风险是金融衍生品的主要几类风险:

5.法律风险

1.市场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天然的滞后性,远不能跟金融衍正常情况下,金融市场的基础产品必然地存在不生品的飞速创新保持同步。另外,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稳定波动,因为金融衍生产品的价格是依附于标的产交易对手时常不在同一个国家,各个国家的法律间又品的,这种价格波动导致金融衍生产品的利用投资人存有很大的差异,因而也容易造成法律风险。

损失的可能性很大。

(二)成因探析——以宏观与微观视角入手2.信用风险

通过对“巴林银行破产案件”始末的分析,我认既然是市场行为,交易方诚信与否自然成为问为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成因大致可以分为宏观和微题。因交易方违约而产生的资本损失风险可以统称

观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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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观因素

其内部对其控制力的不够,主要表现在对交易员的监督力度的不够上。例如这次的“巴林银行案件”,其体现出来的就是其内部风险管理的混乱。里森既是交易员又是清算员,,无人对其有哪怕丝毫的限制,最终造成里森轻轻松松地通过改写交易记录的手法来掩盖了银行亏损的事实。巴林银行内部机构中缺乏风险监察这种部门来监督里森的一系列行为;其管理层在这次案件中也体现出了自身的风险意识差。日本地震后,由于合同保证金的不足里森只好转而求助巴林银行总部,而这种情况下巴林银行的总部居然还提供数额巨大的资金来支持里森的行为;这件关系巴林银行整个生死存亡的事并非在事前无人知晓,然而内部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紧张关系导致管理人员无视了市场人员的警告,从而未曾采取措施来避免这些问题可能带来的后果,多重原因导致巴林集团最终的覆没。

2.宏观成因

巴林银行的倒闭除了其内部负有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外,外部的金融机构监管的不力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英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和新加坡的金融监管当局不仅监管不力而且合作也缺乏默契。负责监管巴林等其他投资银行的政府部门以前承诺过巴林巨额款项汇出炒卖日经指数的时侯,并不需要请示英国的央行也就是英格兰银行。巴林银行对于其证券部门的资金支持是无上限的,英格兰银行在了解此种行为风险的情况下并未对此作出限制。

而新加坡的国际金融交易所的问题则在于对交易者持仓量的控制方面不够严谨,对于其会员公司的缴纳保证金情况也没有予以有效且及时的监督管理。里森从事对倒交易十分的频繁且数额十分巨大,居然没有引起新加坡金融管理部门的警觉从而及早的采取措施。而早一步发觉,早一步介入解决或许百年银行可以避免倒闭收场。

二、我国防范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

与金融衍生品相关的立法这个过程充满了艰辛和坎坷。20世纪80年代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滥用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其最终结果便是导致了全球范围内大量金融机构破产事件频频浮出水面, 这些令人触目惊心的事件催生了1992的《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主协议》。他们希望通过此举来遏制金融市场的投机倒把事件继续发生。此后,此行业协会又颁布了《2002版主协议》修订版,为各种金融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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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交易协议签订提供了可资参考的权威依据。另外,欧盟银行业协会、欧洲储蓄银行集团和欧洲合作银行协会,为了规范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行为,控制金融衍生交易中的风险,“他们先后在2001年以及2004年颁布了《金融交易主协议》。这些文件为包括外汇、有价证券等在内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了标准化的协议范本。”从控制交易风险,打击投机倒把行为的目的出发,学习并且消化吸收这些协议内容可以对我国政府制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相关法律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目前我国立法仍旧乏善可陈,不足之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立法思路不统一、欠缺连贯性;第二,从法条数量上看,限制性禁止性的条文占据主要地位,鼓励性的条文仅为补充, 态度过于保守谨慎;第三,暂时性法规居多,多部门管理,难以满足监管需求。

三、金融衍生品风险防范的内控制度完善对策要是想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控制,那么首先要确保的便是企业内部的控制手段有效。可以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方面来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企业内部风控。

(一)事前——建立风险内控部门

想要对企业内部的风险进行控制,则一定要有一个高效的内部控制部门,而这个部门应该由公司的领导人员组成包括董事会和管理层,交易执行部门,监察部门。

另外,企业应当有一个良好的守法氛围和企业文化,扼杀投机意识。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都应当有审慎的风险管理思想,时刻认识到金融衍生产品的潜在风险以及加强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二)事中——建立完整的信息的记录、披露和沟通制度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管理者和投资者来说,信息获取和及时共享确保能够在问题出现时各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降低交易风险。以中信泰富事件为例,对外公布相关信息时,实际上距离最初发现巨额亏损已经过去六个礼拜,导致相关各方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损失。因此,强化财务信息记录和披露,加强沟通毫无疑问是必须的。

(三)事后——拟定危机应急预案

众所周知,金融市场作为与实体经济市场相对应的虚拟市场,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在金融

衍生产品市场中,风险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即使各个交易机构本身运转良好,也会由于该市场中不确定因素导致的风险而使公司走向覆灭。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体在风险发生之后,可以凭借已经建立的危机救援预案制度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四、完善金融衍生品风险外部控制的立法建议观察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情况可知,目前在我国尚不存在大规模的场外交易,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场内交易方面无论是品种还是交易量都还有很大发展空间。况且,即使欧美国家的金融立法在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方面也并不是百发百中的万用灵药,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在研究如何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过程中不能绕过学习国外先进经验这一环节。

(一)应当把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它与场内衍生品交易一样,同样作为投资者风险管理工具的形式存在,在此过程中,一国的经济市场也会得到繁荣,可以说于国有大的益处。我们不应该因为场外交易在我国曾出现过严重问题就完全将其否定。 “因此,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的特性,努力探索将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方法。”

在制定期货交易法时,首先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将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我们的法律监管范围的方法。其次是如何对场外衍生产品交易进行监管。具体包括:第一,市场准入是否必须通过行政许可;第二,统一的结算担保制度的必要性;第三,信息披露的方式;第四,市场定价机制应当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完善。在是否建立统一的结算担保制度问题上,有专家学者建议由专业清算机构作为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的中央对手方担保,为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提供结算与风险管理。我认为,随着我国场外衍生产品交易范围和程度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国也应当建立相匹配的场外结算制度。方法可分为两种:一是专门建立一个场外结算机构,独立于现有的期货交易场所;二是建立一个统一的机构,把四个交易所的结算汇总起来,同时再提供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结算服务。

(二)建立新型金融市场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金融体制还很不完善,我们应当实行金融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方式,由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保险业监管机构一同组成新的监管体系,形成一套跨多个领域的监管体制,以此提高监管功能和效率。

(三)合理限制金融监管以促进金融良性创新在我国,没有得到政府行政许可,想要在场内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不可能做到的。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上市、修改或者终止期货交易合约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但是,此条例没有对监管机构的审批时间作出限制。我们应当在立法时对行政审批机构设置一个合理的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四)全面推行金融衍生产品法治化

自从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上各个国家及地区都果断采取了符合本国国情的经济刺激措施。如美国紧急制定了《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俄罗斯也紧跟着制定了《支持俄罗斯金融体系额外措施》法案,修改了其《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法》和《俄罗斯联邦自然人存款保险法》等。”虽然这些法案都出自于危急时刻,但宏观上来看基本上这些国家的重大“救市”方案都是在通过了立法机关的审核批准之后才得以公之于众,获得推行。可以说,如果不好好地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发展规律进行探索并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金融法律,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要在我国良好发展是不现实的。

为了更好地繁荣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使之合理有序健康地发展,我们应当充分地吸取国外的经验教训,引进其业已规范的法律手段,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发展带规范,以规范促发展。我们要加快自己的经融衍生产品理论研究,提升本国的金融市场实力。

参考文献

[1] 尼克·里森.我如何弄垮巴林银行[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

社,2006.

[2]财政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 [G].2005. [3]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

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Z].2009.

[4]普华永道律师事务所.衍生金融产品审计[M].北京:经济科

学出版社,2007.

[5]柴坚.论化解金融风险的法律制度的完善[J].金融与经

济,2005(6).

[6]陈欣.衍生金融交易国际监管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6.

[7]宁敏.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2.

[8]顾功耘.金融衍生工具与法律规制的创新[J].法学.2006(03).

(作者单位: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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