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土作业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地下各类管线及设施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现场进行的动土作业。
三、职责
1、动土作业单位负责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2、动土作业单位负责在作业前对许可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土作业安全。
3、监理单位负责对《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进行审核后,交工程部现场代表审批。
4、现场监理、工程部现场代表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义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3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四、内容
1、动土作业要求
1.1、动土作业必须进行动土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准动土作业。
1.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1.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支撑、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1.4、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和转移作业地点。
1.5、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6、挖掘坑、井、槽、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6.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1.6.2、在挖较深的坑、井、槽、沟时,不准在内休息,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1.6.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井、槽、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
1.6.4、在坑、井、槽、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
1.6.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1.6.6、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2.1、《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工程部负责管理。
2.2、动土申请单位联系各管线设施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工程监理参与动土作业风险分析并审核有关内容后签字确认。
2.3、动土申请单位将办理好的《动土作业安全许可证》后,送工程部一份,一份带现场备查。
2.4《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工程部归档管理,安全管理部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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