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规定(股份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董事会具体职责、人数等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代表公司对外履行职权,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协议、合同,也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两名董事签署。董事会承担经营责任。董事会成员由监事会任命及罢免。董事与公司为雇佣关系,任期最长不超过5年。公司与董事签署合同,合同一般规定了董事的工资、福利及未满任期被解雇后的补偿。董事不得泄露公司秘密。董事长被解聘后2-3年内不得为同行业其他公司工作等。
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三年。监事会除定期听取董事会关于公司战略发展、产品开发、经营方略等方面的汇报外,还有权查阅董事会文件,审查财务报告和会计资料,选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开展审计。必要时监事会可以督促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监事会不干预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和经营活动,但可以施加影响。特殊情况下(董事会被撤销后)监事会可代表公司对外行使职权。监事会组成至少为3人,根据公司规模,最多不超过21人。监事会由股东、职工代表各半组成。监事会必须由大股东代表担任,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当监事会成员为双数、表决出现“平局”
时,监事会有两票表决权。监事会可以兼任多家公司的监事会,但最多不得超过10家。公司付给监事会、监事一定的报酬。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开,一般每年一次。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也有权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主要讨论决定公司的重大资金事项,分红,选举、罢免监事会,通过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等。股东大会的决定须经多数票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分红等重大事项必须经75%以上绝对多数票通过。 (二)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
考察团对德国博览会公司、轮胎公司、SARTORINS公司、蒂森克虏伯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了调研。有关情况如下表:
公司规模 博览会公司 公司 轮胎公司 公司、世界500强、上市公司 SARTORINS公司 公司、德国500强 精密天平、生物工蒂森克虏伯公司 公司、世界500强、上市公司 电梯、钢铁、汽车主产品 博览会 (主业务) 汽车刹车系统、轮程设备、仪器、机胎、汽车电子 械、电子 国有企业,汉诺威股权高度分散、无零部件 股权结构 市、下萨克森州政有重要影响力大股私人控股 府分别持股49% 东 Rrupp基金委员会拥有20%股份 对外代表公司、与对外代表公司、与对外代表公司、与董事会 经营班子一体化 监事会 汉诺威 经营班子一体化 公司前董事长 尼黑大学教授) 经营班子一体化 私人股东代表(慕对外代表公司、与经营班子一体化 公司前董事长 西门子公司领导、北德意志银行总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 德国电子协会士等 等 工会代表、职工(非监事会成员工会代表、职工(非(职工代表) 经理层人员) 层人员) 企业界、银行界知西门子公司监事会、德意志银行原财务董事、商业银行监事会(前董事长)等 工会代表、职工(非某电脑公司总裁、裁、企业界知名人名人士等 工会代表、职工(非总部人员,有1位二级以下公司的中层人员) 层经理) 总部人员,非经理总部人员,非经理
从了解的情况看,德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有以下特点:
1.董事会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为一套班子。
德国公司由其董事会负责经营。本次考察的4 家公司的董事长都主持和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工作,担任类似美国公司CEO的角色。每位董事各分管公司某方面的工作。蒂森克虏伯公司是具有代表性的德国公司,其董事会由8人组成,董事长负责公司内部的沟通、法律、决策论证等方面的事务,其他7名董事分别负责钢材业务,监控与购并、出售企业,集团服务性企业和信息管理,汽车零部件生产和材料采购,财政和投资者关系、会计核算、税务,人事与雇员管理,技术与电梯业务。负责钢材业务、电梯业务的两位董事同时又分别是公司所属钢材集团、电梯集团的董事长。
2.监事会发挥咨询、监督作用。
据德国专家介绍,国际上公司运作的法律形式有两类,一类是单一,公司不设监事会,运行和咨询、监督通过一个层次——董事会实行;另一类是双轨管理系统,分设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致力于公司运行,监事会实行监督和咨询。德国公司采用第二类。以蒂森克虏伯公司为例,公司章程规定,投资规划和金融业务,大于2500万欧元的并购、出售企业事项,开发新业务及终止现有业务,不经监事会咨询并得到监事会同意,董事会不得实施。监事会每年召开四次会议,听取董事会的汇报。监事会选定中介机构对公司审计,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监事会由20人组成,内部设立了总体、协调、人事薪酬、审核、投资等5个委员会。由监事会兼任主任的监事会总体委员会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监事会履行职责。其他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规划、董事任免、财务审核、战略投资等事项。监事会与董事长保持经常性沟通。
3.监事会成员具有权威性和广泛代表性。
监事会股东代表一般都是企业界、银行界有名望的管理专家;监事会职工代表绝大部分为非管理层人员(包括工会代表),总部管理人员一般不担任职工代表。
本次考察的德国公司,博览会公司监事会为汉诺威,有两家的监事会为本公司前任董事长,有一家为大股东代表(墨尼黑大学著名教授)。4家公司监事中的股
东代表多为本企业以外著名企业(非竞争对手)和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蒂森克虏伯公司监事会职工代表10人,其中工会代表1人、主要下属子公司职工8人、基层单位部门经理1人)。
4.持有股份的公司,人员虽进入监事会但不施加直接影响。
据介绍,大众汽车公司的重要生产厂在下萨克森州,由于关系到几万人的就业问题,为使大众公司不搬走,州持有其20%股份。但州长作为大众公司监事会,在监事会投票时,正常情况下仅有一票权力,只有在投票出现“平局”时,他才有两票投标权。德国博览会公司虽由担任监事会,但该公司称股东“放弃”监事会权利而让经济界知名人士参与监事会工作。
5.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与非国有大型企业相似,但监事会的责任更重。
据了解,德国国有企业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不是董事会,而是监事会。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包括工会)代表,双方人数相等。由于德国由财政部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所以德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由财政选定,主要是来自私人公司的董事、经理或银行家、经济专家。监事会由财政推荐,副由员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所有员工代表由企业协商推选,但需
报财政部审核。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建公司的董事会;讨论和审核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如企业的设立和关闭、购并、出售,审核限额以上的投资及贷款,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审核企业的中长期计划,包括销售计划、投资计划、财务计划、人事计划等;听取和讨论董事会的报告,审核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销售状况、生产状况以及各种经营方针和等。总之,公司活动的重大问题只有取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才能作出最终决定。
监事会的组成。德国古典公司法中的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组成的。1965年制定的《股份公司法》和1992年制定的《企业组织法》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出,成员具有股东身份,代表股东利益。监事会成员来自四个方面,即股东(所有者)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公司职员代表和社会中立人士,以及非本公司的有声望的金融专家、企业家、学者等。法律规定,监事会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按公司资本不同,不足300万马克的3-9人,超过300万马克的15人,超过2000万马克的21人。监事会任期3年。
监事会的职责。代表股东利益,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会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防止企业资产流失,对企业的长远经营
方针实施监督并负连带责任。其义务是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持企业财产的透明度,促进资产增值,推进企业发展。
监事会的权力。在企业组织架构上监事会具有很高的权力。法律赋予监事会7个方面的权力,即董事会成员任免和薪酬分配权,经营活动监督权,报表文件审核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董事会(经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公司代表权和业务约束权。 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关系。企业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定期向监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生产经营情况,盈利和资本增值情况,重大事项(投资、兼并、购臵)执行情况,未来业务及经营分析等。企业每年要向监事会提交4份(按季度)报表。监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每年终了,全体监事用投票的方式,评价董事会的工作业绩,确定奖励或惩罚。
德国企业的监事会,就其职责和权力来看,兼有我国企业通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性质;而德国企业的董事会则又类似我国企业通常的经营管理层或执行层的性质。
(三)日本企业的监查役制度
监查役制度是日本传统的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包括丰田、松下在内的绝大部分企业都是实行这一制度。此外,根据日本《商法》规定,企业还可以选择另两种内部监督制度,一是设立监查役会的同时,在董事会下设立重要财产委员会,如本田公司属此
类。二是不设立监查役会,董事会下设立监查委员会,如东芝、日立、三菱公司属此类。这两种仅占日本企业总数的5%--7%。
日本《商法》对监查役的地位有明确的规定,实行监查役制度的日本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监查役会是股东大会下与董事会平行且完全的监督机构。监查役的主要职责是对董事(包括董事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查,对董事会的决策及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年度要向股东大会提交监查报告和对董事会报告的评价报告。监查役要对自己的履行职责情况负法律责任。监查役不参与企业的具体业务,但出席企业的董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并发表意见,平时可随时向企业经营者提出质问和建议。监查役对企业重要的情况都要了解掌握,既可向职能部门和子公司了解情况,也可直接询问董事和企业高管人员。企业职能部门和子公司要接受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向监查役汇报工作。监查役如果发现董事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其行为有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风险时,可提出建议要求改正,如遭拒绝,则可向裁判所提出起诉。监查役还对企业选择的监查法人有确认权,股东大会确认的企业财务负责人,事先也要征求监查役的意见。监查役的人选由董事会推荐,股东大会批准。
监查役分常勤监查役和社外监查役,法律上对监查役的资格没有具体要求。常勤监查役一般是由担任过本企业领导的人员担任,是专职的;社外监查役则大多是由其他企业的社长、社会知名律师、会计师、学者和退休的等人员担任,是兼职的。法律规定,企业监查役的人数应在三名以上,至少有一名常勤监查役,大的企业应有2—4名。社外监查役人数的比例要超过50%。监查役的任期为四年,而董事是两年,目的是保持监查役工作的连续性。
总体来看,日本在对企业的监督上有其独特之处,虽然监督形式不一,但制度较为完善,形成了以法律监督为
主要形式、企业以内部控制为主要内容、监查法人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的多层次、多方位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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